SQE/刑法考试指南
关于以下列出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原则(“刑法”)
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ABH)一个人故意或鲁莽地袭击他人,从而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必须证明袭击(包括“殴打”)“造成”或导致了身体伤害。身体伤害具有其普通含义,包括任何旨在干扰受害者健康或舒适的伤害:这种伤害不必是永久性的,但必须超过短暂和微不足道的伤害:(R v Donovan [1934] 2 KB 498)。
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犯罪故意:被告故意或实际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某种伤害
- 盗窃是恶意地占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并有意永久性地剥夺他人对该财产的权利。
- 被告不必承担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利(部分权利是可以的)
- 包括版权等无形财产,但不包括信息
- 仅有意暂时借用,不属于有意永久性地剥夺财产的权利
- 防御:有权拥有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没有所有权人
- 如果一个人盗窃,并且在盗窃之前或盗窃之时,为了盗窃,对任何人使用暴力,或使任何人或企图使任何人害怕受到暴力,则该人犯有抢劫罪。
- 假武器仍然会导致对暴力的恐惧
入室盗窃罪有两种类型
- 定义
(a) 非法入侵意图入室盗窃罪:他非法侵入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并意图实施本条第(2)款所述的任何犯罪;或 (b) 非法入侵后实施犯罪入室盗窃罪:在非法侵入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后,他在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中盗窃或企图盗窃任何东西,或对该建筑物中的人造成或企图造成任何严重身体伤害。
- 任何身体部位都足够
- 对于入室盗窃罪(b),不包括刑事损害,但包括企图盗窃和完成盗窃以及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 A在持械或携带爆炸物的情况下入室盗窃
- 枪支或仿制枪支(包括气枪);
- 攻击性武器(任何制造或改造成造成伤害的物品,或被告打算将其用作此用途的物品);或
- 爆炸物(任何制造用于产生爆炸或被告打算引爆的物品)。
英国法律中的刑事损害 1971 年刑事损害法第 1(1) 条 - 任何人无合法理由销毁或损坏任何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销毁或损坏任何此类财产,或对任何此类财产是否会被销毁或损坏心存大意,即属犯法。
这属于刑事损害法第 1(1) 条,需要对属于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破坏(行为)以及故意或疏忽(精神)。
这属于刑事损害法第 1(2) 条,故意危及生命或对生命是否危及心存大意。
这属于刑事损害法第 1(3) 条,损害/破坏是由火灾引起的。
谋杀是指一个人非法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有杀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
过失杀人是指在没有杀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的情况下发生的非法杀害。过失杀人有两种类型,即被告严重疏忽造成的过失杀人以及其非法或危险行为造成的过失杀人。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罪行的外部要素
过失或心理要素(“犯罪意图”)
《刑事企图法》第 1(1) 条规定了企图犯罪的罪名
(1) 如果一个人做出的行为超出了仅仅是为犯罪准备阶段的行为,并且有意实施本条适用的犯罪,则该人犯有企图犯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