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公共法精通
宪法和行政法以及欧盟法,简称公共法,是SQE1考试中测试的科目之一。它涵盖四个领域 - 国家核心机构,包括议会、政府、王室,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合法性、权力分立和法治;1998年人权法案和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盟法在英国宪法中的地位。
英国议会是英国政府的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下议院和上议院。下议院由来自英国各选区的民选议员(MP)组成,而上议院由任命的成员组成,包括终身贵族、世袭贵族和主教。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意味着议会是该国最高法律权力机构,其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构或组织的约束。这一原则反映在议会可以不受任何先前法律或决定的约束而通过任何它想要的法律,以及法院必须解释和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这一事实中。
然而,议会主权的概念近年来受到了一些挑战,特别是英国加入欧盟以及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律后。此外,权力下放导致了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分别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这些机构在特定事项上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尽管如此,议会主权原则仍然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
英国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影响整个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它由三个部门组成: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首相领导,首相领导政府,负责代表国家做出决定。行政部门还包括内阁,内阁由负责不同政府领域的资深部长组成。
立法部门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它们负责通过法律并审查行政部门的行为。司法部门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问责制是英国宪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央政府对各种机构和组织负责。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拥有审查政府政策和决定并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政府还对选民负责,选民有权在普选时投票罢免政府。
英国的权力下放机构是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Senedd Cymru)和北爱尔兰议会。这些机构被赋予了权力,可以对影响其各自地区的事项做出决定,例如健康、教育和环境。
虽然权力下放机构拥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但它们最终仍然对威斯敏斯特的英国议会负责。这意味着英国议会可以对任何事项进行立法,包括属于权力下放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那些事项,并且如果它选择这样做,可以推翻权力下放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
英国政府和权力下放机构之间还存在着政府间关系制度,他们共同努力对影响整个英国的事项做出决定。这是通过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实现的,包括联合部长委员会(JMC),它汇集了英国政府和权力下放机构的代表。
总的来说,权力下放机构在对特定事项做出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它们仍然对英国议会负责,并且必须与英国政府合作解决影响整个英国的事项。
王权豁免是英国的一种法律原则,认为王权,即君主和政府,未经其明确同意,不得被起诉或在法庭上起诉。这意味着王权免受适用于普通公民和组织的通常规则和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像个人和企业一样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历史上看,王权豁免基于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未经其同意不得起诉的观念。然而,在现代,这一概念已发生改变,反映了王权受法律约束,但只能在其同意下起诉或起诉的想法。
王权豁免适用于政府进行的各种活动和职能,包括行使王权、政府官员的行为以及司法管理。但是,该原则有一些例外,例如涉及侵犯人权或环境法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经王权同意,也可以起诉或起诉王权。
近年来,关于王权豁免的使用及其对政府问责制和透明度的影响,一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争论。一些人认为,该原则已经过时,应该废除或限制,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该原则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离是必要的。
在英国,宪政惯例是指那些被认为是该国宪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成文规则和惯例。虽然它们不像成文法或判例法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惯例被广泛接受为具有约束力,并被视为英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必要条件。
宪政惯例在塑造和规范英国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如何行使权力以及政府机构如何相互作用提供指导。
例如,惯例规定君主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行事,不得干预政府的日常运作。它们还规定首相必须得到下议院的信任才能执政,以及议会必须定期解散并举行选举。
虽然惯例在法律上不可执行,但它们通常被认为与法律规则一样重要。它们为政治行为提供了一个框架,并有助于确保政府在民主规范和价值观的范围内运作。
在某些情况下,惯例可以被编入法律。例如,《2011 年固定任期议会法》将大选每五年举行一次的惯例编入法律,而《1998 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律。
总的来说,宪政惯例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框架,并确保政府在民主规范和价值观的范围内运作。虽然它们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它们被广泛接受为英国政治制度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
特权权力是一套赋予王权(即君主)的剩余权力,根据英国法律,这些权力是英国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力是基于君主曾经行使的历史特权,但现在由政府代表他们行使。特权权力可以在不需要议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并且涵盖广泛的领域,包括外交事务、国家安全以及任命公职人员。
特权权力、立法和宪政惯例在英国法律中的关系很复杂。虽然特权权力可以在不需要议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但它们受法律和宪法的限制。例如,行使特权权力必须与英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相一致,并且不能用于规避或破坏议会通过的立法。
近年来,关于特权权力在处理脱欧和外交政策等问题方面的行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行使特权权力可以受到司法审查,并且政府必须能够在法律和宪法基础上证明其使用此类权力的理由。
宪政惯例也对特权权力的行使起到调节作用。虽然惯例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它们被广泛接受为具有约束力,并为如何行使特权权力提供指导。例如,索尔兹伯里惯例规定,上议院不得否决政府在政府竞选宣言中承诺的立法。此惯例影响了政府行使特权权力休会议会的做法,因为政府不能利用此权力来阻止议会履行其立法职能。
总之,英国的特权权力受法律和宪法的限制,其行使受立法和宪政惯例的规范。虽然它们为政府在某些领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它们的运用必须与英国的法律和宪法框架相一致。
议会特权是英国法律中的一种法律原则,它赋予议员和议会两院某些法律豁免权和自由,以便他们能够在不受外部干预或起诉的情况下履行职责。它是英国宪法框架的一个基本方面,被认为是议会民主运作的必要条件。
议会特权主要有两种类型: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言论自由。
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意味着议员和议会两院成员不会因在履行议会职责过程中所说或所做的一切而被起诉或起诉。这包括在议会辩论、委员会会议或投票期间所说的一切,以及在履行议会工作过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
言论自由意味着议员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必担心被起诉或起诉。这涵盖了在议会所说的一切,以及在议会之外所说的一切与议会程序有关的内容。
议会特权被认为是对议员和议会两院成员的重要保护,因为它允许他们在不受外部干预或压力的影响下履行职责。它也被视为民主问责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它允许议员自由发言,而不必担心报复。
但是,议会特权并非绝对权利,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例如,它不适用于在议会职责范围之外所说或所做的一切,或构成犯罪或违反特权或藐视议会。此外,议员仍然可以根据法律对其行为负责,即使他们免受议会程序起诉。
总的来说,议会特权是英国宪法框架的一个关键方面,为议员和议会两院成员提供重要的保护,同时维护民主问责制和言论自由。
合法性、权力分立和法治是英国宪法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政府或政府制度拥有其治理人民的权力和同意的概念。在英国宪法法中,合法性来自议会主权原则,该原则规定,最终的权力和权威属于议会,因为它是人民的民选代表。
权力分立是指将政府分为具有不同职能和责任的不同部门,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变得过于强大。在英国宪法法中,权力分立并没有严格遵守,因为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是相互交织的,首相和内阁在两个领域都拥有重大权力。但是,司法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两个部门,确保了一定程度的平衡和问责制。
法治原则指的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每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英国宪法中,法治原则与议会主权原则密切相关,因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并由法院执行的。 法治原则还确保政府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和宪法限制,防止滥用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基础,为民主治理提供框架,保护个人自由,并确保掌权者对其所服务的人民负责。
制定、实施和废除初级立法和次级立法的权力和程序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国宪法中,立法可以分为两类:初级立法和次级立法。 初级立法是由议会制定的法律,以议会法案的形式出现,而次级立法是由政府部长或其他机构根据议会法案的授权制定的法律。
制定、实施和废除初级立法的权力和程序如下
制定:初级立法由议会通过一系列阶段的程序制定,包括
一读:拟议的法案提交给下议院或上议院。 二读: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 委员会阶段:法案由议员或上议院的委员会详细审议。 报告阶段:法案再次进行辩论和投票。 三读:法案的最终版本进行辩论和投票。 御准:法案经君主签署后成为议会法案。 实施:法案一旦成为议会法案,政府就需要实施和执行它。 这可能涉及制定新的法规、政策或程序,以及分配资源和资金以确保新法律的执行。
废除:初级立法可以通过与制定类似的程序由议会废除或修订。 一项新的法案被提交到议会,进行辩论和投票,如果通过,就会成为一项议会法案,取代之前的法律。
制定、实施和废除次级立法的权力和程序如下
制定:次级立法是由政府部长或其他机构根据议会法案的授权制定的。 制定次级立法的权力和程序因制定立法的类型而异,但通常涉及协商、起草和批准程序。
实施:次级立法制定后,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实施。 这可能涉及制定新的政策、程序或指南文件,以确保新法律的执行。
废除:次级立法可以由制定它的同一机构废除或修订。 这可能涉及协商、起草和批准程序,类似于制定过程。
在这两种情况下,立法制定、实施和废除的过程旨在确保法律的民主制定、有效实施,以及在需要时可以修订或废除以反映不断变化的形势或优先事项。
公共秩序法
[edit | edit source]- 第一节:暴乱 - 定义为 12 人或以上的人威胁或使用非法暴力,为了共同目的而一起行动。 12 人的行为必须足以使一个具有合理坚定性的人担心他们的安全。
- 第二节:暴力骚乱 - 这与暴乱类似,但只需要三个人或以上,而且他们不必为了任何共同目的而行动。
- 第三节:斗殴 - 一个人通过使用或威胁非法暴力使一个具有合理坚定性的人担心他们的安全,即犯了斗殴罪。 不需要最低人数。
- 第四节:恐吓或挑衅暴力 - 通过对另一个人使用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话语或行为,或通过散发任何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文字、标志或其他可见的表示,即犯了罪。 必须有意挑衅或导致立即的非法暴力。
- 第四节 A:故意骚扰、惊恐或困扰
- 第五节:骚扰、惊恐或困扰 - 本节涵盖在可能被骚扰、惊恐或困扰的人的听觉或视觉范围内发生的骚扰、惊恐或困扰以及不当行为。
游行
[edit | edit source]1986 年公共秩序法中定义的游行是指两个人或以上在道路、公共道路或开放公共空间上进行的游行或示威游行。 游行的目的可能是表达个人观点或展示对某个事业的支持,或者纪念某个特定事件。 警察可以对游行施加条件,例如路线、参与人数和持续时间。 警察必须提前收到任何即将举行的游行的通知,并有权施加条件以确保游行不扰乱公共秩序。
集会
[edit | edit source]1986 年公共秩序法中定义的集会是指两个人或以上在公共场所或高速公路上进行的集会,他们的行为足以对附近的人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 这包括但不限于携带攻击性武器、威胁行为或展示威胁性的横幅或旗帜。
扰乱治安
[edit | edit source]- '只要对某人或在他面前对他的财产造成实际伤害或有可能造成伤害,或某人由于袭击、斗殴、暴乱、非法集会或其他干扰而害怕受到这种伤害,即构成扰乱治安。' R v Howell (1981)
司法审查
[edit | edit source]司法审查 (JR) 是法院审查行政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
司法审查的性质、程序和限制
[edit | edit source]性质
越权:只有当公共机构的决定超出议会授予的权力范围时,该决定才能被撤销。
程序
适格性:足够的利益测试
限制
由于议会主权原则,法院不能审查初级立法(议会法案),只能审查公共机构的决定和次级(授权)立法。
监督性质
[edit | edit source]司法审查是一种监督管辖权的形式,这意味着法院行使监督权以确保公共机构和其他实体遵守法律。
补救措施
[edit | edit source]- 撤销令(令状)
- 强制令(执行令)
- 禁止令(禁止令)
- 禁令
- 宣告
可能受到质疑的决定
[edit | edit source]提出索赔的时限为三个月,从索赔理由产生的日期起算。
违法是司法审查的理由之一。违法作为司法审查的理由意味着,被挑战的决定必须违反法律规则或规定。如果公共机构以违法的方式行事,那么法院可以介入并宣布该决定无效。
- 简单违法
- 误解法律
- 滥用自由裁量权
- 束缚自由裁量权
- 事实错误
违法的一些例子是
- 未经法律授权行事
- 授权决策权
- 通过遵循他人的指示或过于严格地执行政策来束缚自由裁量权
- 将权力用于不当或未经授权的目的
- 考虑无关因素
- 忽略相关因素
- 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 如果决定涵盖双重目的,但其中一个目的是非法的,并且与决定密切相关,除非授权目的是主导目的
不合理性,也称为“温斯伯里不合理性”,是司法审查的理由。不合理性作为司法审查理由的原则认为,公共机构做出的决定必须是合理的,这意味着它必须基于理性的考虑,而不是任意、反复无常或异想天开。如果发现一个决定不合理,即使该决定在技术上属于公共机构的权力范围,法院也可以撤销该决定。
程序不当,也称为违反自然正义,是司法审查的理由。程序不当原则认为,公共机构在做出影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循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合法期待原则是一种司法审查理由。合法期待是行政法的原则,要求公共机构根据其对个人或群体的陈述行事。
第2条 公约权利的解释。
(1) 法院或法庭在确定与公约权利有关的争议时,必须考虑 任何 (a)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决定、声明或咨询意见
第3条 人权法案 法律的解释。
(1) 只要有可能,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必须以符合公约权利的方式解读和执行
第4条 不兼容声明。
(2) 如果法院认为[立法]规定与公约权利不兼容,它可以做出不兼容声明。
(6) 本条规定的声明 ...
(a) 不影响该声明所针对的规定的有效性、持续效力或执行;并且
(b) 不对做出声明的诉讼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6条 公共机构的行为。
(1) 公共机构以与公约权利不兼容的方式行事是违法的。
(3) 本条中的“公共机构”包括——
(a) 法院或法庭,(有义务以符合人权的方式行事),以及
(b) 某些职能具有公共性质的任何人...
(5) 关于特定行为,个人仅因第(3)款
(b) 如果行为的性质是私人的,则不构成公共机构。
第7条 诉讼程序。
(1) 任何声称公共机构以...违法的方式行事...的人...可以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援引相关的公约权利,但前提是他[或她]是(或将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将此与司法审查中的充分利益测试进行比较。
第8条 司法救济。
关于任何...公共机构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它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救济或补救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命令。
第10条 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力。
...如果...立法规定根据第4条被宣布与公约权利不兼容... ...
- 生命权(第二条)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三条)
-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五条)
- 公正审判权(第六条)
- 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房和通信权(第八条)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九条)
- 言论自由权(第十条)
-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第十一条)
- 结婚和组建家庭权(第十二条)
- 有效补救和公正审理权(第十三条)
- 禁止歧视(第十四条)
保留的欧盟法是指英国退出欧盟后已被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体系。英国法中保留的欧盟法的来源包括
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ECA):这是英国退欧前英国欧盟法的首要来源。ECA现已被废除,但已被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取代,该法案确保现有欧盟法继续在英国适用。
欧盟条例:这些条例在英国直接适用,并已通过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纳入英国法律。
欧盟指令:这些指令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需要在国家法律中执行。任何在英国退欧前在英国法律中执行的欧盟指令现在都属于保留的欧盟法的一部分。
欧洲法院(ECJ)的判决:ECJ的判决是欧盟法的一部分,并已通过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纳入英国法律。但是,英国法院不再受ECJ判决的约束。
条约:英国与欧盟在英国退欧前生效的任何条约现在都属于保留的欧盟法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英国法中保留的欧盟法的来源多种多样,但它们都属于英国退出欧盟后已被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体系的一部分。
保留的欧盟法是指英国退出欧盟后已被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体系。英国法中保留的欧盟法分为三类
源自欧盟的国内立法:这包括英国在脱欧前为实施欧盟法律而制定的任何立法,并在脱欧后作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被保留。例如,《1998 年工作时间条例》是在英国为实施欧盟工作时间指令而引入的,现在已成为保留的欧盟法律的一部分。
欧盟直接立法:这包括在脱欧前直接适用于英国的任何欧盟条例,并在脱欧后作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被保留。欧盟条例在英国无需进一步实施即可直接执行,因此它们成为英国法律的直接组成部分。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是一项在脱欧前直接适用于英国的欧盟条例,并已被保留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权利和原则:此类别包括由欧盟法律确立并已纳入英国法律的任何权利和原则。例如,不因国籍而歧视的原则,这是欧盟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作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被保留。
总的来说,英国法律中保留的欧盟法律类别旨在确保在脱欧前生效的欧盟法律体系继续适用于英国,并且个人和企业能够继续依靠在欧盟法律下建立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的欧盟法律是指英国退出欧盟后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律体系。保留的欧盟法律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如下:
保留的欧盟法律与英国任何其他国内法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它对英国法院具有约束力,必须根据英国法律原则适用。
保留的欧盟法律受英国议会修订或废除: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规定,保留的欧盟法律可以像任何其他国内法一样由英国议会修订或废除。
英国法院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偏离保留的欧盟法律:尽管保留的欧盟法律与任何其他国内法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英国法院不受脱欧后作出的欧洲法院(ECJ) 裁决的约束。这意味着如果英国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他们可以偏离保留的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的原则继续适用于英国: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规定,保留的欧盟法律应以符合欧盟目标和原则以及脱欧前作出的 ECJ 裁决的方式进行解释。这意味着欧盟法律的原则,例如不因国籍而歧视的原则,继续适用于英国。
总的来说,保留的欧盟法律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旨在确保在脱欧前生效的欧盟法律体系继续适用于英国,同时承认英国不再受欧盟法律的约束,可以自由在适当情况下偏离欧盟法律。
保留的欧盟法律在英国法律中的解释受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的管辖,该法规定了脱欧后保留的欧盟法律在英国如何适用和解释的规则。
该法规定,保留的欧盟法律应以符合欧盟目标和原则以及脱欧前作出的欧洲法院(ECJ) 裁决的方式进行解释。但是,英国法院不再受 ECJ 裁决的约束,可以自由选择偏离它们。
该法还规定,英国法院可以参考脱欧后作出的 ECJ 的相关裁决,但前提是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这意味着英国法院不需要遵循脱欧后作出的 ECJ 裁决,但可以选择在这些裁决与所涉案件相关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此外,该法规定,保留的欧盟法律应根据任何相关的保留案例法进行解释,其中包括脱欧前适用于英国的任何 ECJ 案例法。这意味着英国法院必须在解释保留的欧盟法律时适用现有的案例法,只要它与所涉案件相关。
总的来说,保留的欧盟法律在英国法律中的解释旨在确保在脱欧前生效的欧盟法律体系以一致和连贯的方式继续适用,同时承认英国不再受欧盟法律的约束,可以自由在适当情况下偏离欧盟法律。
保留的欧盟法律是指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律体系。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EUWA) 规定了将欧盟法律纳入英国法律,以确保脱欧后的连续性和法律确定性。
但是,由于欧盟不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可能需要对保留的欧盟法律进行更改,以确保它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继续有效运作。这包括进行修改以反映情况的变化或纠正可能出现的任何缺陷。
英国政府有权通过使用法令修改保留的欧盟法律。这些法令允许政府在无需主要立法的情况下对法律进行更改。但是,任何修改都必须与欧盟法律的原则相符,并且不得降低原始欧盟法律提供的保护级别。
修改保留的欧盟法律的过程正在进行中,并将随着新问题的出现以及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发展而继续进行。其目的是确保保留的欧盟法律继续有效运作,并为英国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从英国法律中撤回保留的欧盟法律是指删除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律的过程。此过程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发生,例如政策变化、法律上的不一致或不相容性,或者由于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变化而发生。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EUWA) 规定了将欧盟法律纳入英国法律,以确保脱欧后的连续性和法律确定性。但是,该法还赋予英国政府权力,可以通过使用法令废除或修订保留的欧盟法律。
撤回保留的欧盟法律的过程可能包括废除整个立法或其中的特定条款。政府还可以修改保留的欧盟法律,以删除对欧盟或欧盟机构的任何引用,或用英国等效机构替换欧盟机构。
重要的是要注意,任何撤回保留的欧盟法律都必须以不损害欧盟法律提供的法律保护或降低对英国个人和企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进行。政府必须确保对保留的欧盟法律做出的任何更改都符合欧盟法律的原则,并且不与任何国际义务或协议冲突。
总的来说,撤回保留的欧盟法律是一个复杂且正在进行的过程,随着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变化以及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它将继续发展。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认为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终权力属于议会,任何其他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推翻或挑战议会制定的法律。换句话说,议会拥有制定、修订和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任何其他机构都不能质疑或推翻其决定。
保留的欧盟法律是指英国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退出欧洲联盟时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律体系。根据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欧盟法律在脱欧那一刻被转置到英国法律中,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英国在某些领域继续受欧盟法律的约束,例如就业法、环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除非或直到议会决定修改或废除它。
议会主权和保留的欧盟法律密切相关,因为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议会拥有制定、修订和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包括保留的欧盟法律。这意味着议会可以决定保留或修改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法律的任何方面,并最终决定是否继续受任何特定领域的欧盟法律的约束。
但是,议会主权与保留的欧盟法律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并引发了有关议会权力范围的疑问。一方面,议会拥有修订或废除保留的欧盟法律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将欧盟法律纳入英国法律意味着欧盟法律的某些方面已深深融入英国的法律体系,并且可能难以或在政治上存在争议才能将其删除。
在实践中,议会主权与保留的欧盟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继续发展,因为议会将努力解决脱欧的实际和法律影响,并寻求在灵活性和自主性与法律和监管一致性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