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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SQE/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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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核心原则(“信托法”)

明示信托的设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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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标的和对象的三项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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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确定性是确定信托有效性的关键要素。对象确定性是指信托必须以足够的确定性识别信托的受益人或对象的要求。

固定利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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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确定性通常能得到满足,因为受益人被明确识别,并且他们的利益是固定和预定的。例如,如果为某个特定个人设立信托,例如“给我的女儿玛丽”,则对象确定性得到满足,因为受益人被明确识别。

酌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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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酌情信托中,对象确定性更为复杂。在酌情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决定哪些受益人应从信托中获得分配。受托人有权选择和变更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未被明确识别或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文件应为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足够的指导。

为了满足酌情信托中的对象确定性要求,信托文件应明确指导受托人可以从中选择受益人类别。例如,信托可以为“我的子女和孙子女”的利益而设立,这将建立一个明确的潜在受益人类别。然后,受托人有权决定该类别中的哪些成员应从信托中获得分配。

设立明示生前信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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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明示生前信托(即设立人在其有生之年设立的信托)需要满足以下形式

行为能力:设立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设立人必须神智清醒,且年满 18 岁。如果设立人缺乏行为能力,则其设立的任何信托可能无效。

意图确定性:设立人必须有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图。这种意图必须以清晰无误的条款表达。法院不会执行不明确或缺乏设立信托必要意图的安排。

标的确定性:信托财产必须被明确识别或定义。这意味着财产必须以足够的细节进行描述,以便将其与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描述可以是具体的或一般的,但必须是清晰和明确的。

对象确定性:信托的受益人或对象必须被明确识别或定义。这意味着受益人必须以足够的细节进行描述,以便明确他们是哪些人或属于哪个类别。

形式: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由设立人签署,并由至少一名证人见证。如果信托财产是土地,则信托必须以契约的形式设立,并且必须符合设立契约的要求。

此外,如果信托要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则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例如土地登记处(如果涉及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或无法执行。因此,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信托的设立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至关重要。

明示生前信托的构成以及衡平法不援助自愿者的规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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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生前信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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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生前信托的构成是信托设立的过程,即财产被转让给受托人。该过程通常涉及财产法律所有权从设立人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财产。

  • 明示生前信托的构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法律所有权的转让:设立人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这种转让可以通过契约、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

信托声明:设立人声明他们以信托的形式持有财产,并任命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财产。

英格兰法律下衡平法不援助自愿者的规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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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法律中,一般规则是衡平法不会帮助志愿者,这意味着没有为交易提供任何对价的人将无法执行它。然而,在信托的背景下,这条规则有一些例外。

所有权禁止:如果某人信赖信托人做出的关于他们将获得信托财产份额的承诺或保证,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衡平法可能会介入以阻止信托人违背其承诺。

不公平行为:如果信托人在信托方面采取了不公平的行为,衡平法可能会介入以阻止他们依赖志愿者规则。例如,如果信托人承诺将财产转让给志愿者,然后以不当理由拒绝承认承诺。

保留利益的赠与:如果信托人将财产赠与信托,但保留了对财产的某种利益或享受,衡平法可能会介入将该赠与视为无效,并确保信托人不能在财产作为信托持有期间从财产中获益。

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例外情况定义得很窄,每种案件都取决于其个别事实和情况。如果您不确定在与信托相关的法律权利方面,始终建议您寻求法律建议。

受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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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自由裁量权、已获权、或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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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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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是一种受益权利,它使受益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固定数额的收益或本金。这意味着受益人有权获得特定数额的资金,该资金由信托条款预先确定。

固定利益可以是固定收益利益或固定本金利益。固定收益利益使受益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固定数额的收益,通常定期支付。另一方面,固定本金利益使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的固定份额,该份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固定利益的主要优势在于它为受益人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通过确切地了解他们有权获得多少收益或本金,受益人可以更自信地计划其财务事务。此外,固定利益可以提供一些抵御通货膨胀的保护,因为收益或本金的金额是固定的,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固定利益也有益,因为它简化了信托的管理。通过拥有固定的支付计划,受托人可以更容易地规划他们的支出,并避免对需要支付的金额有任何不确定性。

总的来说,固定利益是英国信托法中的一种有价值的工具,它为受益人提供了明确而确定的权利,并简化了受托人管理信托的工作。

自由裁量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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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利益是一种受益权利,它赋予信托的受托人决定是否以及向受益人分配多少收益或本金的权力。与固定利益不同,自由裁量权利益不保证受益人有权从信托中获得任何收益或本金。

在自由裁量信托下,受托人有权决定向每个受益人分配多少收益或本金,以及何时进行此类分配。这种自由裁量权通常在信托契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规定,该文件可能会提供有关受托人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自由裁量权利益的主要优势在于它使受托人能够灵活地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以及每个受益人的个人需求。例如,如果受益人正在经历一段艰难的财务时期,受托人可以选择进行更大的分配来帮助他们。或者,如果受益人已经经济稳定,受托人可以选择进行很少或根本不进行分配。

自由裁量权利益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它可以提供保护,防止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试图对受益人的资产提出索赔。由于受益人没有获得从信托中获得任何收益或本金的保证权利,因此此类资产通常被认为是在债权人或其他索赔人范围之外。

然而,自由裁量权利益的一个潜在缺点是受益人没有获得从信托中获得任何收益或本金的保证权利,这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此外,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的,他们必须以善意行事,并按照信托契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

已获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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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权利益是指一定会在将来某个时间点生效的受益权利。已获权利益是对信托财产的固定且不可撤销的权利,持有这种利益的受益人被认为拥有受益权利。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已获权利益可能以不同的方式产生。例如,信托可能规定受益人在某个年龄或事件时获得特定数额的资金,或者在特定日期将信托财产平均分配给受益人。在这些情况下,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已获权利益,这意味着他们对财产的权利是固定和确定的。

一旦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已获权,受益人就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或与该财产相关的收益。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和受益人的已获权利益分配信托财产。

重要的是要注意,除非信托契约中有明确的条款允许,否则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已获权利益不能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这意味着受益人的已获权利益受法律保护,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方都无法干预。

总之,英国信托法中已获权利益的受益权利是指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固定且不可撤销的权利,该权利在他们对信托的利益已获权时产生。一旦受益人的利益已获权,他们就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或与该财产相关的收益,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

或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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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利益是指不一定会生效的受益权利。与已获权利益不同,已获权利益是对信托财产的固定和确定的权利,或有利益取决于未来事件或条件的发生。

例如,信托可能规定,受益人只有在达到某个年龄或大学毕业后才能获得信托财产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取决于特定事件或条件的发生。在事件或条件满足之前,受益人没有对信托财产的固定权利。

一旦未来事件或条件满足,受益人的利益就成为已获权的,并且他们获得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利。在那之前,受益人的利益纯粹是或有的,并会根据未来事件或条件的发生而发生变化。

重要的是要注意,即使受益人的利益是或有的,受托人也有义务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还必须向或有受益人通报信托以及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任何相关变化。

总之,英国信托法中或有利益的受益权利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该利益不一定会生效,而是取决于未来事件或条件的发生。一旦事件或条件满足,受益人的利益就成为已获权的,并且他们获得了信托财产的固定和确定的权利。在那之前,受益人的利益纯粹是或有的,并会根据未来事件或条件的发生而发生变化。

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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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是英国信托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它允许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中已获权且不可撤销的利益的受益人要求立即将信托财产转让或分配给他们。该规则基于 1841 年确立该原则的普通法案例 Saunders v Vautier。

该规则适用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既定且不可剥夺的利益的情况。这意味着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权利,并且可以立即要求获得该财产,无需等待任何未来日期或事件。即使信托是为特定目的或固定期限而设立的,即使受托人反对转让或分配,这一点也是成立的。

例如,如果设立信托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且信托契约规定受益人只有在年满 25 岁时才能获得信托财产,那么受益人可以在年满 18 岁时使用 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要求立即将信托财产转让给自己。同样,如果设立信托是为了多个受益人的利益,而其中一人希望立即获得信托财产的份额,他们可以使用该规则要求转让或分配其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仅适用于拥有既定且不可剥夺利益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或有利益或将来利益,则他们不能使用该规则要求立即转让或分配。

总而言之,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为受益人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工具,使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立即转让或分配信托财产,前提是他们拥有既定且不可剥夺的利益。

慈善信托与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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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信托类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要求。

慈善信托是指为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法律将其定义为为了公众利益。慈善目的可以包括救济贫困、促进教育、促进宗教以及其他类似的有利于社区的目的。要被认定为慈善信托,信托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律要求,包括具有为了公众利益的慈善目的,以及信托财产专门用于该目的。

慈善信托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受慈善法中特定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例如,慈善信托必须向慈善委员会注册,慈善委员会负责监管和监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还享有某些税收豁免和减免。

另一方面,非慈善目的信托是指为特定非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例如为家庭宠物提供生活保障或保护历史建筑。这些信托不被视为慈善信托,也不享受相同的法律和税收优势。

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之间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慈善信托被视为公共信托,而非慈善目的信托通常是私人信托。这意味着慈善信托受到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审查,而非慈善目的信托通常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设立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结果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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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托是指当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一个人,但该人持有该财产作为另一个人的信托时产生的信托类型。结果信托可以在多种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但最常见的情况是,当财产转让给一个人,但该人没有为其付款,或者支付的金额少于财产的全部价值时。

例如,如果 A 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其登记在 B 名下,但 A 不打算将该房产赠送给 B,则会产生对 A 有利的結果信托。这是因为财产的转让并非意在为 B 创建受益权,并且允许 B 拥有该房产而不对 A 进行补偿是不公平的。

结果信托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明示结果信托是指当财产转让者明确表示受让人将为转让者或第三方持有该财产作为信托时产生的信托。另一方面,默示结果信托是由财产转让周围的情况而不是明确的声明产生的。

除了上面描述的常见情况外,结果信托也可能在其他情况下产生,例如当信托失效或信托结束时。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持有信托的财产可能会返还给转让者,或者可能会在信托受益人之间分配。

总而言之,结果信托是英格兰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因为即使在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已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用来确保财产的真正所有权得到承认和保护。

结果信托的产生和推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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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格兰法律,结果信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产生:明示结果信托和默示结果信托。

明示结果信托是指当财产转让者明确表示受让人将为转让者或第三方持有该财产作为信托时产生的信托。例如,如果 A 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其登记在 B 名下,但随后告诉 B,B 只是为 A 持有该房产作为信托,那么就会产生明示结果信托。

默示结果信托是指当财产转让者无意将该财产赠送给受让人,并且转让者无意让受让人在该财产中拥有受益权时产生的信托。默示结果信托进一步分为两类:自动结果信托和推定结果信托。

自动结果信托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例如,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购买财产,然后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财产的共同所有人死亡,并且认为幸存的共同所有人为其遗产持有已故所有人的份额作为信托。

另一方面,推定结果信托不是自动的,而是推定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例如,父母将财产转让给子女而没有任何对价,或者,合伙人对财产的购买价格有贡献,但财产登记在另一位合伙人的名下。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推定转让者无意将该财产赠送给受让人,并且受让人为转让者持有该财产作为结果信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所有财产无偿转让的情况下都会推定产生结果信托。如果转让者意图将该财产赠送给受让人,则不会产生结果信托。证明结果信托存在的举证责任落在主张其存在的一方,并且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转让者的意图。

总而言之,结果信托是英格兰信托法中的一个复杂领域,其存在和条款将取决于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

家庭房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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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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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设立的家庭房产信托是一种信托类型,当未婚伴侣共同购买房产但没有将其以联名持有时,可能会产生这种信托。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方为房产支付款项或在购买价格中贡献了更大的比例,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为购买房产支付款项或有贡献的伴侣可以根据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声称在该房产中拥有受益权。这意味着虽然房产的法定所有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根据法律产生了信托,以反映双方共同理解,即他们共同拥有该房产。

为了设立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寻求在房产中拥有受益权的伴侣必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共同意愿、协议或理解,即他们将共同分享房产的受益权,即使法定所有权没有联名持有。意愿可以从双方的行为推断出来,例如购买价格的支付方式以及房产的使用方式。

该信托将反映共同意愿的条款,这可能是一半房产份额,也可能是与贡献比例相称的份额。双方的意愿将是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定的事实问题。

声称信托的伴侣的受益权将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双方意图平均持有该房产,那么信托将反映平等的受益权。如果一方对购买价格的贡献更多,那么他们可能享有更大的受益权。

总而言之,作为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设立的家庭房产信托是英格兰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因为它们可以为未婚伴侣提供一种方式,让他们在共同购买的房产中建立受益权,即使法定所有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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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信托法中,关于家庭住宅的共同意愿推定信托的设立通常涉及财产以一方的名义持有,但双方存在共同理解或协议,即该财产意图共同所有。这个概念通常被称为“共同意愿推定信托”,它产生于家庭住宅信托的背景下。

以下是关于在建立家庭住宅的共同意愿推定信托时,法律所有权如何以双方或一方的名义持有。

法律所有权以双方名义持有

在某些情况下,家庭住宅可能由双方合法拥有。这意味着房产的产权证反映了共同所有权,例如“史密斯先生和史密斯夫人”。

当法律所有权共同持有时,通常假定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受益权,通常为50-50的分配。但是,实际的受益权可能因具体情况和双方之间的任何先前协议而异。

共同意愿共同拥有该财产的存在通常可以从共同法律所有权中推断出来,但也可以通过直接证据来确定,例如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理解。

法律所有权以一方名义持有

在许多情况下,家庭住宅可能由一方合法拥有,通常被称为“法律所有人”,而另一方,即“受益所有人”,则根据共同意愿推定信托声称对该财产的份额。

为了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受益所有人必须证明存在一个共同的理解或协议,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即他们即使不在法律所有权上,也将对该财产拥有受益权。

共同意愿可以从各种因素中推断出来,例如受益人做出的财务贡献,双方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讨论,或者法律所有人做出的承诺。

一旦建立了共同意愿,受益人就可以争辩说他们对该财产拥有受益权,法院可能会承认他们的权利。然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定受益权的范围。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家庭住宅中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可能很复杂,并且具有特定的事实。它通常需要仔细考虑双方的意愿、行为和贡献。对于参与此类纠纷或寻求在以另一方名义持有的家庭住宅中建立其受益权的个人,强烈建议向具有房地产法和信托法专业知识的律师寻求法律建议。

关于衡平所有权的明示声明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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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信托法中,当涉及的各方之间存在关于衡平所有权的明示声明或协议时,就可以建立关于家庭住宅的共同意愿推定信托。这个法律概念承认,即使法律所有权以一方的名义持有,各方也可能已经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同意共同拥有该财产的受益权。以下是如何在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时,明示声明或协议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示声明或协议

“明示声明”或“明示协议”指的是涉及各方之间明确而明确的陈述或理解,明确概述了他们对该财产所有权的意愿。

该声明或协议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文件(例如,同居协议、信托契约或信件)、口头讨论或两者的组合。

关键要求是,该声明或协议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对各方共同拥有该财产的衡平所有权的意愿有任何疑问,即使法律所有权以一方的名义持有。

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的要素

为了基于明示声明或协议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通常需要证明以下要素。

a. 协议:各方之间必须存在一个明确的协议或理解,即他们打算以特定方式共同拥有该财产,例如特定的百分比或作为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

b. 依赖:声称拥有受益权的一方(非法律所有人)必须证明他们依赖该协议以致损害。换句话说,他们必须根据他们对共同所有权安排的理解采取行动,通常是做出财务贡献或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c. 损害:损害是指声称拥有受益权的一方做出的经济或财务牺牲。这可能包括对抵押贷款支付、翻新成本或维护费用的贡献。

d. 不公正:如果法律所有人违背与非法律所有人的协议或理解,那么这样做必须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不公正涉及一种不公正或不平等的感觉,如果该协议没有得到履行。

法律救济

如果这些要素在法庭上得到成功建立,那么法律所有人可能被要求承认非法律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受益权。法院可以命令各种救济,包括信托声明,指定各方的相应份额,甚至出售该财产,并根据共同意愿分配收益。

总之,关于衡平所有权的明示声明或协议是建立关于家庭住宅的共同意愿推定信托的关键要素。它涉及各方之间关于他们如何打算共同拥有该财产的明确而明确的理解,并且必须伴随着非法律所有人依赖和损害的证据。处理此类事宜时,法律建议至关重要,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极大地影响结果。

直接和间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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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信托法中,在建立关于家庭住宅信托的共同意愿推定信托时,涉及各方做出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在确定他们对该财产的衡平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贡献是证明共同拥有意愿存在的必要要素。以下是对这种情况下直接和间接贡献的解释。

直接贡献

直接贡献是指一方或双方对家庭住宅的获取、维护、改善或抵押贷款支付做出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这些贡献通常是具体的和可量化的。

直接贡献的类型可能包括

财务贡献:对房产购买价格、抵押贷款支付、房产税、水电费和其他家庭费用的支付。非财务贡献:非财务努力,例如房屋翻新、维修或维护工作,从而提高了房产的价值。初始购买价格:对房产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实际支付或融资。关键是建立这些贡献与双方关于共同所有权的理解或协议之间的直接联系。应该清楚地表明,这些贡献是为了使双方在该财产中的利益受益而做出的。

间接贡献

间接贡献更多的是无形的,可能涉及间接提高房产价值或支持家庭福祉的贡献。这些贡献不像直接的财务贡献那样容易量化,但仍然可以成为证明共同意愿的关键。

间接贡献的类型可能包括

对家庭福祉的贡献:对家庭福祉的贡献,例如家庭主妇、育儿或照顾家庭的老人,可以间接支持家庭住宅的稳定并有助于其价值。职业牺牲:一方为使另一方能够进一步发展职业或教育而做出的职业或就业牺牲,从而使家庭受益并间接为家庭住宅做出贡献。与直接贡献一样,重要的是要确定这些间接贡献是在他们会以共同所有权的形式得到认可的理解下做出的。

证明共同意愿

为了建立共同意愿推定信托,声称拥有受益权的一方(通常是非法律所有人)必须证明他们做出了直接或间接贡献,基于他们将拥有该财产份额的理解。

该共同意愿的证据可能包括书面协议、信函、口头讨论或双方之间反映他们对共同所有权理解的其他形式的沟通。

法院将考虑所有情况,包括贡献的性质和范围,以确定各方对该财产的衡平权益。

总之,直接和间接贡献都是建立英格兰信托法下家庭住房信托的共同意愿建设性信托的必要因素。这些贡献必须是在理解这些贡献将有助于共享所有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在处理此类事宜时,法律建议至关重要,因为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都会极大地影响结果。

建立所有权期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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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期待是英格兰法下的一项法律原则,可用于根据财产合法所有者作出的承诺、陈述或保证,建立对财产受益权的索赔。在家庭住房信托的背景下,所有权期待可用于由对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做出贡献的人,以要求对该财产的受益权。

要建立基于所有权期待的索赔,索赔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保证或陈述:财产合法所有者必须向索赔人保证或陈述,他们将在该财产中获得某种受益权。这种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例如直接向索赔人作出的承诺,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通过财产合法所有者的行为。

依赖:索赔人必须依赖该保证或陈述,并基于该依赖采取了一些行动。这种行动可能是对财产的财务贡献,或其他形式的贡献,例如对财产进行的劳务或其他工作。

损害:索赔人必须因依赖财产合法所有者作出的保证或陈述而遭受某种形式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经济上的,例如用于对财产的贡献的资金损失,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损失,例如用于维护和改善财产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索赔人能够满足这三个条件,他们可能能够建立对财产受益权的索赔,即使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总体而言,所有权期待是英格兰信托法的一个复杂领域,其在家庭住房信托中的应用将取决于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

信托陌生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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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陌生人有时可能因违反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而对信托的受益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产生,包括知情协助、知情接收或衡平法欺诈原则。

建立接收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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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陌生人是指不是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信托的陌生人收到信托财产,并且知道该财产被信托持有,并且他们没有权利获得该财产,那么他们可能会对信托的受益人承担责任。这被称为接收人责任。

要建立接收人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该财产必须是信托财产:陌生人收到的财产必须是信托财产,这意味着该财产由受托人代表信托的受益人持有。

陌生人必须收到该财产:陌生人必须直接从受托人或从未被授权转让该财产的其他人那里收到信托财产。

陌生人必须知道该财产被信托持有:陌生人必须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财产被信托持有,并且他们没有权利获得该财产。这可以从交易的情况中推断出来,例如,如果陌生人知道该财产是为信托的利益出售的。

陌生人必须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收到该财产:陌生人必须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收到该财产,无论是由于受托人没有权力转让该财产,还是由于转让该财产不符合信托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收到信托财产的陌生人可能对因违反信托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对信托的受益人承担责任。这可能包括收到的信托财产的价值、从信托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利润以及受益人因陌生人的行为而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

总体而言,接收人责任是英格兰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它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方法,使他们能够追究信托陌生人对可能发生的任何违反信托行为的责任。

建立从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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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托的陌生人协助或参与受托人的违反信托行为,则他们可以被视为从犯而承担责任。为了建立信托陌生人的从犯责任,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信托的存在:第一个要求是确定信托的存在。这意味着必须有一个设立信托的设立人、一个负责管理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和有权享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受托人的违反信托行为:第二个要求是确定受托人违反了他们对信托的义务。这可能包括未履行对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未妥善投资信托资产或未按照要求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

陌生人的协助或参与:第三个要求是确定信托的陌生人协助或参与了受托人的违反信托行为。这可能包括明知地从受托人那里接收通过违反信托行为获得的信托资产,向受托人提供违反信托行为的建议或鼓励,或积极参与违反信托行为。

不诚实或知晓违反行为:第四个要求是确定陌生人行为不诚实或知晓违反信托行为。这意味着陌生人必须知道他们正在协助或参与的行为是违反受托人对信托的义务的行为。

如果满足这四个条件,信托的陌生人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信托行为的从犯而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将对因违反信托行为而造成的信托损失负责,并可能被要求赔偿受益人的损失。重要的是要注意,建立从犯责任可能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过程,建议在这些情况下寻求法律建议。

受托关系及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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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受托职位获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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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义务不得从其受托职位获利。这一义务基于以下原则: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得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不得获利的义务要求受托人以最大的诚意行事,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以下是受托人在不得获利义务下的义务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受托人必须避免任何其个人利益与信托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意味着受托人不得与信托进行任何交易,或利用因其受托人身份而获得的任何机会。

披露利益冲突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发现自己处于其个人利益与信托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他们必须将这种冲突披露给受益人。这种披露义务有助于确保受益人了解任何潜在的冲突,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其利益。

对利润进行核算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因其受托人身份而获利,他们必须对该利润进行核算,并将其返还信托。这一义务旨在防止受托人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并确保来自信托的任何利益都分配给受益人。

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最后,不得获利的义务是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这一更广泛义务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受托人必须始终以最大的诚意行事,并做出对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决定。

总之,不谋私利是英国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确保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避免因其信托职位而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通过履行这一义务,受托人可以帮助维护受益人对信托资产管理的信任和信心。

受托人不得购买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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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义务不得购买信托财产,除非信托文件中有明确授权购买的条款或法院命令允许他们这样做。这被称为“反自利规则”。这条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受托人购买信托财产,他们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并有可能以牺牲受益人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利。这违反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信托义务,要求他们以诚信、忠诚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但是,这条规则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受托人获得了所有受益人的同意,或者如果购买得到法院授权,则他们可能被允许购买信托财产。此外,如果信托文件明确允许受托人购买信托财产,那么他们就可以这样做。

信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利益与义务冲突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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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人有义务不得将自己置于个人利益与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相冲突的境地。这被称为忠诚义务,源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忠诚义务要求信托人以诚信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并 solely 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意味着信托人不得允许自己的个人利益影响其决策或行动,也不得将自己置于个人利益与其对受益人的义务相冲突的境地。

例如,如果受托人拥有一家企业,而信托投资于该企业,则受托人必须向受益人披露此事,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进行投资。如果受托人没有披露这种利益冲突,他们可能会违反其忠诚义务。

同样,如果受托人对某项特定投资有个人利益,则他们不得代表信托进行该项投资,除非事先向受益人披露利益冲突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如果信托人违反其忠诚义务,将自己置于个人利益与其对受益人的义务相冲突的境地,他们可能对受益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他们也可能被要求对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任何利润进行说明。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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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担任受托人;受托人的任命、免职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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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担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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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但需符合某些限制和资格。

个人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合法有权持有财产的人,无论其年龄、性别、国籍或居住地。但是,破产或被判犯有欺诈或不诚实罪行的个人可能被取消担任受托人的资格。

除了个人受托人外,法人实体,如公司、慈善机构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担任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必须有能力持有财产,并具有担任受托人所需的法律能力。该实体还必须有权任命自然人作为其代表,代表其担任受托人。

信托通常有多个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受托人和公司受托人的组合。这可以帮助确保信托得到有效管理,并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做出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成为受托人,个人或法人实体必须愿意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这包括以诚信行事、避免利益冲突、谨慎行事并尽职尽责,以及 solely 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愿意或不能履行这些义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应该担任受托人。

受托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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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被任命,具体取决于信托的具体情况。最常见的受托人任命方式如下

信托文件中的任命: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本身中被任命,信托文件是创建信托的法律文件。信托文件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个人或法人实体作为受托人,还可以规定任命的条款和条件。

设立人的任命:设立人,即创建信托的人,也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受托人。这可以在信托创建之前或之后进行,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或口头声明进行。

共同受托人的任命:如果信托已经有一个或多个受托人,他们可以任命另一个受托人与他们一起行事。这可以在获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或通过法院命令进行。

法院的任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任命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这可能发生在没有受托人的情况下,或者现任受托人死亡或无法行事的,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一旦受托人被任命,他们有义务根据信托条款和法律履行其职责。这包括管理信托财产,投资信托资金,以及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和资本。

受托人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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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免职。以下是一些受托人可能被免职的常见原因

违反信托:如果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下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可能会被免职。这包括受托人行为不端、未能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未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况。

无行为能力:如果受托人丧失了身体或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无法履行其职责,他们可能会被免职。

利益冲突:如果受托人出现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他们可能会被免职。例如,如果受托人对信托正在考虑的某项特定交易有个人利益,他们可能被要求辞职。

辞职:受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但他们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

法院命令:如果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由,法院可能会命令免除受托人。这可能发生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或者受托人行为不当的情况下。

免除受托人的程序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可能能够自愿辞职。在其他情况下,受益人可能需要寻求法院命令来免除受托人。

一般来说,免除受托人的程序将包括通知受托人免除其职位的意愿,并给他们机会做出回应。受益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免除受托人的理由,并且可能需要出席法庭听证会来陈述他们的理由。

受托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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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想要退休,他们可以从其职位上退休。以下是一些关于受托人退休的关键方面

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退休的第一步是查看信托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与退休相关的具体条款。信托文件可能会指定受托人如何退休,并且可能会包括这样做的条款和条件。

通知:受托人必须向其他受托人和信托的受益人发出其打算退休的通知。通知应包括退休的生效日期,并且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详细信息。

替换:如果退休的受托人是唯一的受托人,则需要任命一位替代受托人,以确保信托的持续性。信托文件可能会规定如何任命替代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能需要进行任命。

移交:离任受托人必须确保将所有信托财产和文件妥善移交给替代受托人,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将信托财产的任何法律所有权转移出去。

责任:离任受托人可能仍对其在担任受托人期间采取的任何行为负有责任,即使他们已退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受托人应确保在退休之前已妥善履行其在信托下的职责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托人退休的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在某些情况下,信托文件可能会提供有关退休流程的详细指导,而在其他情况下,受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需要共同制定一项计划,以安排受托人的退休。

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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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对信托的受益人负有谨慎义务。这种谨慎义务旨在确保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且不以疏忽或鲁莽的方式行事。以下是受托人谨慎义务的一些关键方面

谨慎管理:受托人有义务以谨慎的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同时考虑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这可能包括明智地投资信托资产,并承担适当的风险以实现信托的目标。

谨慎标准:受托人有义务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运用合理的谨慎标准。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普通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用的相同程度的谨慎和技能行事。

专业建议:如果受托人在特定领域拥有特殊知识或专业技能,他们可能会被要求遵守更高的谨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受托人寻求专业建议,以确保他们做出明智的决定。

记录保存:受托人有义务保存所有信托交易和决定的准确和最新的记录,并定期向受益人提供有关信托状况的报告。

委托:受托人可以将某些任务委托给他人,但他们仍然对信托财产的妥善管理负责。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选择和监督他们任命的任何代理人或顾问时谨慎行事。

避免利益冲突:受托人必须避免任何可能与其自身利益和受益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利益冲突。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受托人必须将其披露给其他受托人和受益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他们的谨慎义务,他们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受益人负责。违反谨慎义务的具体后果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受托人的投资义务(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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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义务以谨慎和有利可图的方式投资信托资产。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时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信托的目标、所涉及的风险水平以及平衡当前和未来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同时,受托人根据英国信托法也被赋予了一系列权力,以帮助他们履行其投资义务。

以下是受托人投资义务及其与投资相关的权力的几个关键方面

投资义务:受托人有义务以可能为受益人带来最佳回报的方式投资信托资产,同时考虑所涉及的风险。投资策略应与信托条款和受益人的目标一致。

谨慎标准:受托人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必须运用合理的谨慎标准。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寻求适当的建议,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并根据谨慎投资者规则行事。

委托权:受托人可以将投资职能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经理或顾问,前提是他们在选择和监督经理或顾问时尽职尽责。

变更投资权:受托人可以出售或购买投资,变更投资组合,借款,前提是该决定是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做出的。

投资土地权:如果符合信托条款并可能为受益人带来最佳回报,受托人可以投资土地。

多元化:鼓励受托人多元化投资以降低风险。

专业建议:如果受托人对自己的义务或权力不确定,或者在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时,他们应该寻求合格的投资顾问的专业建议。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其投资义务或在投资方面滥用其权力,他们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违反或滥用的后果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受托人的法定抚养和垫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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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拥有法定抚养和垫付权力,使他们能够使用信托财产来支持受益人的抚养和垫付。这些权力旨在帮助受托人履行其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在需要时向他们提供经济支持。

以下是受托人法定抚养和垫付权力的几个关键方面

抚养:受托人有权使用信托收入和/或资本来提供受益人的抚养。这包括提供食物、衣服和住所,以及生活的其他必需品。

垫付:受托人有权使用信托资本来促进受益人的利益,例如支付教育或培训费用。垫付权仅限于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的特定百分比份额,或由受托人确定的特定金额。

年龄限制:垫付权只能用于未满 18 岁的受益人,或用于已满 18 岁但尚未达到信托契约中规定的特定年龄的受益人。

谨慎标准:受托人在做出有关抚养和垫付的决定时必须运用合理的谨慎标准,同时考虑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和信托的目标。

记录保存:受托人有义务保存所有与抚养和垫付相关的决定的准确和最新的记录,并定期向受益人提供有关信托状况的报告。

有限权力:抚养和垫付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不能用来为受益人的一般福利提供,也不能用来提供不必要的抚养或垫付的礼物或福利。

如果受托人在行使抚养和垫付权力时违反了其义务,他们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受益人负责。违反的后果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受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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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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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他们可能会被追究违反信托的责任。违反信托是指受托人以与其对信托受益人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或不作为。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既是个人责任又是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对其违反信托行为导致信托遭受的任何损失负有个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扩展到他们的个人资产,即使他们是在善意和以信托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的情况下行事。

以下是一些可能会导致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承担责任的情况的示例

未能谨慎投资:受托人有义务谨慎地投资信托资产,并以实现受益人的最佳回报为目标。如果受托人未能谨慎投资,或在未经适当考虑的情况下投资于高风险投资,他们可能对信托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挪用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允许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挪用用于个人使用,他们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信托损失负责。

未能保存适当的账户:受托人有义务保存与信托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准确记录。如果受托人未能保存适当的账户,或未能向受益人提供有关信托的足够信息,他们可能因违反信托而承担责任。

利益冲突:受托人有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如果受托人存在利益冲突,或从涉及信托的交易中个人获益,他们可能会因信托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而承担责任。

如果受托人被发现违反了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可能被要求补偿信托因其违反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此外,他们可能会被免除受托人职务,并可能被取消未来担任受托人的资格。在极端情况下,他们也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潜在的刑事制裁。

责任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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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其职责和义务的受托人承担的责任程度取决于违反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出发点是,受托人对其违反信托行为造成的信托任何损失负有个人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的,这意味着受托人可能因信托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如果受托人能够证明他们以善意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重,他们可能能够限制其责任。例如,如果受托人投资于一项高风险投资,最终失败,但能够证明他们是在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并以期为受益人实现最佳回报而进行投资,他们可能能够限制其责任。

此外,受托人可能也能够依赖某些法定保护,这些保护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他们的责任。例如,《2000 年受托人法案》规定,在信托投资管理方面行事合理和审慎的受托人,不会对信托因这些投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受托人承担的责任程度将取决于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及违反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总的来说,受托人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在对担任受托人的任何方面不确定的情况下寻求专业建议。通过这样做,他们可以帮助限制其责任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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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权获得某些保护,这些保护可以帮助限制其责任,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索赔和法律诉讼。受托人可以获得的一些主要保护措施包括

赔偿: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赔偿,以弥补其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受托人产生费用或因违反信托而承担责任,他们可以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偿还,前提是他们行事合理并符合其职责。

免责:受托人有权免除因非其过失造成的任何违反信托行为的责任。例如,如果受托人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依赖专业建议,而投资最终失败,他们可能能够辩称自己不对信托遭受的损失负责。

责任限制:受托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能够限制其因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受托人在信托投资管理方面行事合理和审慎,他们可能会受到《2000 年受托人法案》的保护,免于承担责任。

专业建议:受托人有权在做出有关信托管理的决定时寻求专业建议。如果受托人在做出决定时依赖专业建议,他们可能能够避免因信托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而承担责任。

受托人保险:受托人可能能够购买保险以保护自己免受索赔和法律诉讼。受托人保险可以提供涵盖法律费用、损害赔偿和其他与违反信托相关的成本。

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保护并非绝对的,受托人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能因违反信托而承担责任。因此,受托人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建议,并始终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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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责任的时效期间在《1980 年时效法案》中规定。该法案规定了针对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从违反信托之日起 6 年的一般时效期限。

这意味着受益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从违反信托之日起有 6 年的时间对受托人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索赔通常会被视为时效,受托人将不再对违反信托行为负责。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时效期限可能会延长。例如,如果受益人在违反信托时处于残疾状态(例如,他们未满 18 岁或缺乏行为能力),时效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受益人从残疾状态恢复后三年。同样,如果违反信托行为是欺诈性的,时效期限可能会延长至违反行为之日起 12 年。

重要的是要注意,6 年的时效期限适用于所有违反信托的索赔,无论受托人是过失行事还是故意行事。因此,受托人应了解时效期限,并确保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避免违反信托并可能承担责任。他们还应保留其作为受托人行为的准确记录,以防日后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衡平法救济的性质和衡平法中追踪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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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救济是在英国信托法下提供的一套救济措施,旨在在发生违反信托或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况下提供救济。衡平法救济通常被认为比法律救济更灵活和自由裁量,旨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英国信托法下可获得的一些主要衡平法救济包括

禁令:禁令是法院的命令,要求一方执行或不执行某项行为。在信托的背景下,禁令可用于阻止受托人采取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或强制他们执行信托条款规定的某些行为。

撤销:撤销是一种救济措施,允许撤销合同或交易,通常是由于某种形式的虚假陈述、错误或不正当影响。在信托的背景下,撤销可用于撤销受托人违反其职责而进行的交易。

利润账户:利润账户是一种救济措施,要求因违反信托或违反受托义务而获得利益的人放弃他们获得的利润。这种救济措施旨在防止不当得利,并确保信托的受益人获得他们应得的利益。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一种救济措施,要求一方履行特定义务,通常是根据合同或协议。在信托的背景下,强制执行可用于强制受托人履行信托条款规定的义务。

更正:更正是一种救济措施,允许更正文件或文书以反映相关各方的真实意图。在信托的背景下,更正可用于更正信托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的错误或误解。

总的来说,衡平法救济提供了一系列工具,可用于维护受益人的权利,并让受托人对其违反职责的行为负责。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具体救济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并由法院在个案基础上决定。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