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遗嘱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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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年遗嘱法第9条
任何遗嘱,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a) 以书面形式,由遗嘱人本人或在他在场并经其指示的情况下由其他人签署;并且
(b) 表明遗嘱人通过其签名意图使该遗嘱生效;并且
(c) 该签名是在两名或多名同时在场见证人面前签署或确认的;并且
(d) 每位见证人要么 -
(i) 证明并签署遗嘱;或者
(ii) 在遗嘱人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见证人面前)确认其签名,但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证明。
它指的是一项法律要求,即一个人必须满足某些标准才能制作有效的遗嘱。
- 了解制作遗嘱的性质:这意味着这个人必须理解他们正在制作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文件将决定他们死后财产的分配。
- 了解其财产的范围:这个人必须对其财产的类型和价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 了解其财富的自然对象:这意味着这个人必须知道那些可能合理地期望从其遗产中受益的人,例如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
- 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这个人不得受到他人的压力或胁迫,以特定方式制作遗嘱。
- 胁迫:遗嘱是由于暴力或恐惧而制作的
- 不正当影响:使遗嘱人意志屈服的事物
如果在执行之前进行了修改,则该修改有效。
如果有配偶存活,但没有子女,配偶有权获得全部遗产。
如果有配偶和子女存活,配偶将获得:个人动产、270,000英镑和全部遗产中的一个部分。
如果没有配偶存活
- 死者后代在法定信托下继承遗产;
- 父母(如果两人都健在,则平分遗产)
-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在法定信托下继承遗产;
-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在法定信托下继承遗产;
- 祖父母
- 同父同母的叔伯姑姨在法定信托下继承遗产;
-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叔伯姑姨在法定信托下继承遗产;以及
- 王室作为"无主财产"继承遗产。
根据英国法律,《1975年继承法(家庭和供养人条款)》(以下简称“该法”)允许某些个人在认为自己没有从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中获得充分的遗产时,对遗产提出索赔。
根据该法对遗产提出索赔的时限为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授权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允许在6个月时限之外继续进行索赔。
该法规定了一组有限的申请人,可以对遗产提出索赔,包括
- 死者的配偶或民事伴侣
- 未再婚或未进入新的民事伴侣关系的前配偶或民事伴侣
- 死者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和被视为死者子女的子女(如继子女)
- 在死者死亡之前由死者抚养的人,例如同居伴侣或受抚养亲属
- 在死者死亡之前,任何由死者(全部或部分)供养的人
为了成功根据该法提出索赔,申请人必须证明死者在其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下未对其进行“合理的经济供养”。什么是“合理的经济供养”将取决于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但法院将考虑诸如申请人的经济需求和资源、遗产的规模和性质以及其他任何受益人的需求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不赋予申请人对遗产提出索赔的绝对权利。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以及应提供多少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