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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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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包含来自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文本,并在每项条款后附有关于其使用和相关案例法的注释。此文本旨在作为法律学生、法律从业者和需要查找宪法某些条款如何被解释的人的参考。

附录 B

1982 年宪法法案 (79) 作为 1982 年加拿大法案 (英国) 1982 年附录 B 制定,第 11 章,于 1982 年 4 月 17 日生效

第一部分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建立在承认上帝至上和法治的原则之上

权利和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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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但以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为限,只要这些限制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得到证明是正当的。

  • R. v. Oakes
  • Degenais v 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 Sauve v Canada (Chief Electoral Officer)

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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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个人都享有以下基本自由

a) 思想和宗教自由;
b) 思想、信仰、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
c) 和平集会自由;以及
d) 结社自由。

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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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拿大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在众议院或立法议会成员选举中投票,并有资格担任议员。

4.

(1) 任何众议院或立法议会,其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自其成员大选令状发出之日起五年。
(2) 在发生实际或预期战争、入侵或叛乱的情况下,众议院可经议会延长任期,立法议会可经立法机关延长任期,超过五年,但延长任期不得遭到超过三分之一众议院或立法议会成员的反对。

本节从未接受过任何司法处理。

5. 议会和每个立法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流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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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加拿大的每个公民都有权进入、留在和离开加拿大。
(2) 加拿大的每个公民以及每个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有权
a) 迁移到任何省份并居住在那里;以及
b) 在任何省份谋生。
(3) (2) 款中规定的权利以以下内容为限
a) 在一个省份实施的任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或惯例,但那些主要基于目前或以前居住的省份对个人进行歧视的法律或惯例除外;以及
b) 任何规定合理居住要求作为领取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资格的法律。
(4) (2) 款和 (3) 款不排除任何以改善一个省份中社会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状况为目标的法律、计划或活动,如果该省份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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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除非根据基本正义原则,不得被剥夺这些权利。

8.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

9.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意拘留或监禁。

10. 每个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时有权

a) 及时了解其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
'b) 立即聘请和咨询律师,并被告知此项权利;以及
c) 通过人身保护令的方式确定拘留的有效性,并在拘留不合法的情况下获释。

11. 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

a) 在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了解具体罪行;
b) 在合理时间内受审;
c) 不得被迫在针对其本人与该罪行有关的诉讼中作证;
d) 在由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在公开公正的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推定无罪;
e) 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被拒绝获得合理的保释;
f) 除非是军事法庭审判的军事法罪行,否则有权享受陪审团审判,前提是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是五年监禁或更严重的刑罚;
g) 除非在行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构成加拿大或国际法下的罪行,或根据国际社会承认的法律一般原则构成犯罪,否则不得因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判有罪;
h) 如果最终被判无罪,不得再次受审,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并受到惩罚,不得再次受审或惩罚;以及
i) 如果被判犯有该罪行,并且该罪行的刑罚在犯罪发生时和宣判时有所改变,则可以享受较轻的刑罚。

12.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和不寻常的待遇或惩罚。

13.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使任何其所提供的可能导致其定罪的证据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被用来对其进行定罪,但对伪证或提供矛盾证据的指控除外。

14.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或证人,如果不懂或不会说进行该法律程序的语言,或者耳聋,有权得到口译员的协助。

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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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平等的,有权在不受到歧视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利益,特别是没有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歧视。
(2) 第(1)款不排除任何以改善弱势个人或群体的状况为目的的法律、方案或活动,包括因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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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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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魁北克诉A

加拿大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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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它们的地位平等,在使用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特权。
(2) 英语和法语是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言,在新不伦瑞克省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它们的地位平等,在使用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特权。
(3) 本宪章的任何内容不限制议会或立法机构推进英语和法语地位平等或使用的权力。

16.1.

(1) 新不伦瑞克的英语语言社区和法语语言社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包括拥有独立教育机构和为维护和促进这些社区所必需的独立文化机构的权利。
(2) 确认新不伦瑞克省议会和政府维护和促进第(1)款所述地位、权利和特权的作用。

17.

(1) 每个人都有权在议会的所有辩论和其他程序中使用英语或法语。
(2) 每个人都有权在新不伦瑞克省议会的所有辩论和其他程序中使用英语或法语。

18.

(1) 议会的法令、记录和期刊应以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两种语言版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2) 新不伦瑞克省议会的法令、记录和期刊应以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两种语言版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19.

(1) 任何人在议会设立的任何法院进行的任何诉讼或从该法院发出的任何诉状或程序中,均可使用英语或法语。
(2) 任何人在新不伦瑞克省的任何法院进行的任何诉讼或从该法院发出的任何诉状或程序中,均可使用英语或法语。

20.

(1) 加拿大的任何公众成员都有权以英语或法语与加拿大议会或政府的任何机构的领导或中央办公室进行沟通,并获得该办公室提供的服务,并且对任何此类机构的其他任何办公室拥有同样的权利,前提是
a) 该办公室以该语言进行沟通和提供服务的需求量很大;或
b) 由于该办公室的性质,合理地要求以英语和法语提供该办公室的沟通和服务。
(2) 新不伦瑞克省的任何公众成员都有权以英语或法语与新不伦瑞克省议会或政府的任何办公室进行沟通,并获得该办公室提供的服务。

21. 第 16 条至第 20 条的任何内容不废除或削弱根据加拿大宪法其他条款现存或继续存在的关于英语和法语或其中任何一种语言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

22. 第 16 条至第 20 条的任何内容不废除或削弱在宪章生效之前或之后获得或享有的关于任何非英语或法语的任何法律或习惯权利或特权。

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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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加拿大公民
a) 他们所居住的省份的英语或法语语言少数民族人口的第一语言是他们所学习并仍然理解的语言,或
b) 他们在加拿大以英语或法语接受过小学教育,并且居住在他们接受该语言教育的语言是该省份英语或法语语言少数民族人口的语言的省份,有权让他们的孩子在该省份接受该语言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2) 任何孩子在加拿大接受过或正在接受英语或法语小学或中学教育的加拿大公民,有权让他们的所有孩子接受相同语言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3) 加拿大公民根据第(1)款和第(2)款享有的让他们的孩子接受该省英语或法语语言少数民族人口的语言的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权利
a) 在该省任何拥有这种权利的公民的孩子的数量足以保证用公共资金为他们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任何地方适用;并且
b) 包括在有足够数量的孩子的情况下,让他们接受用公共资金提供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设施的教育的权利。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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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 任何人的权利或自由受到本宪章保障,但遭到侵犯或剥夺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以获得该法院在具体情况下认为适当和公正的救济。
(2) 在根据第(1)款进行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证据是通过侵犯或剥夺本宪章保障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方式获得的,则如果证明在考虑到所有情况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录取该证据将有损于司法行政的声誉,则应将该证据排除在外。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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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宪章对某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废除或削弱属于加拿大土著人民的任何土著、条约或其他权利或自由,包括

a) 1763 年 10 月 7 日皇家公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以及
b) 目前通过土地索赔协议存在的或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自由。

26. 本宪章对某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认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自由。

27. 本宪章应以符合维护和增进加拿大人多元文化遗产的方式进行解释。

28. 不管本宪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其中提到的权利和自由对男性和女性来说是平等保障的。

29. 本宪章的任何内容不废除或削弱根据加拿大宪法关于宗派学校、独立学校或异议学校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30. 本宪章中提到的省份或省份的立法议会或立法机构,应视为包括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或其相应的立法机构,视情况而定。

31. 本宪章的任何内容不扩展任何机构或当局的立法权力。

宪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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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 本宪章适用于
a) 加拿大议会和政府,涉及议会权力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包括与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
b) 在所有属于各省立法机关权限的事务方面,向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提交。
(2) 不管是第 (1) 款,第 15 条在本条生效后三年内不生效。

33.

(1) 国会或省立法机关可在议会法案或立法机关法案中明确声明,该法案或其条文应不顾本宪章第 2 条或第 7 条至第 15 条中包含的规定而生效。
(2) 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有效的法案或法案条款,应具有与本宪章中提到的声明所指出的规定无关的效力。
(3) 根据第 (1) 款作出的声明,在其生效五年后或在声明中规定的更早日期失效。
(4) 国会或省立法机关可以重新颁布根据第 (1) 款作出的声明。
(5) 第 (3) 款适用于根据第 (4) 款作出的重新颁布。

34. 本部分可以称为《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加拿大权利宪章判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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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可以访问有关司法部门对《权利和自由宪章》各条款的考虑的说明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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