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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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条法案由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14日以第212号令颁布。
- 1944年4月27日,国民政府以俞文字第251号令修正并颁布了37条法案。
- 1949年1月13日,总统令修正了第30、31、32、33和34条。
- 1964年7月10日,总统令新增了第30、31、32、36和41条;原来的第22-29条变为第23-30条;原来的第30-32条变为第33-35条;原来的第33-36条变为第37-40条;原来的第37条变为第42条;并修正了第25、26、33、35、37-40条。
- 1985年7月10日,总统令第(74)华总(1)义字第3318号修正并颁布了52条法案。[2]
- 1990年1月24日,总统令第(79)华总(1)义字第0427号新增并颁布了第50-51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3、28和39条。
- 1992年6月10日,总统令第(81)华总(1)义字第2805号修正并颁布了117条法案。[2]
- 1992年7月6日,总统令第(81)华总(1)义字第3285号修正并颁布了第53条。
- 1993年4月24日,总统令第(82)华总(1)义字第1841号修正并颁布了第87条,并新增并颁布了第87-1条。
- 1998年1月21日,总统令第(87)华总(1)义字第87000126405号修正并颁布了117条法案。[2]
- 2001年11月12日,总统令第(81)华总(1)义字第2805号修正并颁布了第2、34、37、71、81、82和90-1条。
- 2003年7月9日,总统令第(92)华总(1)义字第09200122700号新增并颁布了第26bis、28bis、59bis、第四章bis(章名)、80bis、82bis至82quinquies、90quater、91bis、96bis、96ter和98bis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2、3、7bis、22、24、26、29、37、49、50、53、56、56bis、60、61、63、65、69、79、82、87、88、91至95、98、100至102、105、106、106ter、106quater、111、113、115bis、115ter和117条。
- 2004年9月1日,总统令第(93)华总(1)义字第09300158591号新增并颁布了著作权法第80-2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3、22、26、第四章-1标题、第82、87、90-1、90-3、91、91-1、92、93和96-1条。
- 2006年5月30日,总统令第(95)华总(1)义字第09500075761号删除并颁布了著作权法第94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98、99至102和117条。
- 2007年7月11日,总统令第(96)华总(1)义字第09600088051号新增并颁布了著作权法第97-1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87和93条。
- 2009年5月13日,总统令华总(1)义字第09800116331号新增并颁布了第六章bis标题,第90quinquies至90terdicies条,并修正并颁布了第3条。
- 2010年2月10日,总统令华总(1)义字第09900029991号修正并颁布了第37条、第五章(章名)、第81和82条。
- 2010年2月10日,总统令华总(1)义字第09900030001号修正并颁布了第53条。
- 2014年1月22日,总统令华总(1)义字第10300009931号修正并颁布了第53、65、80-2、87和87-1条。
- 2015年11月30日,总统令华总(1)义字第10500146961号修正并颁布了第98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