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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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案包含70条,于1999年5月21日由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8800119740号颁布
- 该法案根据行政院令台内字第20932号于1999年5月28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100108290号修订第23条,于2002年5月29日颁布
- 该修订根据行政院令台内字第0910034826号于2002年7月5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8640号修订第10条、第23条、第70条,于2002年7月10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9200017690号修订第6条,于2003年2月6日颁布。
- 该法案包含97条,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4091号于2007年12月26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2] 决定
- 该修订法案根据行政院令院台字第0970029826号于2008年7月22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5981号修订第16条,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决定
- 经行政院令院台字第0980005093号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修订并颁布2009年1月23日的第16条,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经行政院令台贵字第1030158355号于2014年12月26日公告。该法案第4条第1、2项、第5条第2项、第6条第1、2、3、4、5、6项、第7条第1、2项、第8条第1项、第9条第1、3、4、6、7项、第10条第1、5、7项、第11条第1、2项、第13条、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2、3项、第16条第2、3、4、5项、第17条第2项、第18条第1、2项、第19条第1项、第20条第1项、第21条第1、2、3项、第22条第1、2项、第23条第1、2、3项、第24条第1、2项、第25条第1、2、3、4、6、7项、第26条、第27条第2项、第28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第1、3、4、5项、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1、2、3项、第37条第1、2项、第38条第1、2、3、4、5项、第39条、第47条第1项、第48条、第49条第1、2项、第50条第2项、第55条第1、2、3项、第56条第2、4、6、7项、第59条第1、2项、第63条第1项、第64条第1项、第65条第1项、第66条第1项、第67条第1项、第68条、第69条第1项、第70条第1项、第71条第1项、第72条第1、4项、第79条第1项第1、2款、第86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1项、第2项第3款、第3项、第92条、第94条中涉及“边境管制与移民署”者,自2015年1月2日起,均以“移民署”为主管机关。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0400013351号修订第15条、第36-38条及第91条,以及增订第38-1~38-9条,于2015年2月4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决定。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0500140101号修订第16条,于2016年11月16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决定。
- 该修订根据行政院令台内字第1050047080号于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6101号修订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23条和第25条,于2021年1月27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决定。
- 该修订根据行政院令台法字第1110002552号于2022年1月28日起生效。
- 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051号修订第4-8条、第13-15条、第17-22条、第24条、第26-28条、第30-34条、第36-39条、第47-50条、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63-72条、第79条、第86条、第88-92条和第94条,于2022年1月12日颁布;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决定。
- 该修订根据行政院令台法字第1110002552号于2022年1月28日起生效。
- ↑ "移民法:立法历史".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22-01-12. Retrieved 2022-12-26.
- ↑ 该完整修订内容位于单独页面,之后部分修订内容则根据条款位于其他单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