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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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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中华民国法律,从大陆时期到台湾

[1]

  1. 1929年2月5日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
  2. 2000年2月9日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8900032920号修正公布[2]
  3. 2001年6月20日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9000118960号修正公布第20条
  4. 2005年6月15日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400088881号公布,删除第21条,修正第3条至第6条和第15条
  5. 2006年1月27日经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1641号修正公布第10条和第20条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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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籍法:立法史".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16-12-16. Retrieved 2016-12-28.
  2. 此次完整修正案单独列出,后续部分修正案按条文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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