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同法/终止权
某种性质的违反会产生终止的自助救济。终止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权
- 如果违反的条款是条件,则受损方有权终止该条款的任何违反行为。
- 如果违反的条款是保证(非实质性条款),则受损方只有权获得赔偿。
- 如果违反的条款是中间条款,则终止权取决于违反的严重程度。
条款分类:保证或条件?
- 是否有法律条款将其分类?阿科斯诉罗纳森案
- 双方是否已自行对其进行分类?(但请参阅舒勒诉威克姆机械工具销售案,上议院表示,双方自身的指定并非决定性的。如果双方希望将条款分类为条件,他们可以在合同中起草,该条款将因任何违反而终止。
- 最后,作为解释问题,它是哪种?(电车广告诉月神公园案)
实质性检验(经联合报社诉班克斯案认可):乔丹首席大法官:“该承诺对承诺人如此重要,以至于承诺人除非得到对该承诺严格或实质性履行的保证,否则不会订立合同……而且这一点应该很明显给承诺人”换句话说,该契约必须涉及“合同的根本”
然而,虽然阿科斯案要求严格遵守条件,但乔丹首席大法官在电车广告案中指出,对条件的实质性履行可能就足够了。
中间条款和严重违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语言没有明确表明某条款的性质,该条款可能被归类为既是实质性又是非实质性。中间条款必须是可以违反到一定程度或程度的。法院将根据该中间条款违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已产生终止权:安卡诉国民西敏寺金融案
违反行为是否“剥夺了当事人……合同的全部实质性利益……”?迪普洛克法官在香港货轮航运公司诉克拉克案中说
违反合同是指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
- 如果一方违反了他们根据合同的义务(例如,他们说/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则受损方有权终止。
什么可以构成违反合同?非法终止合同
- 持续违反(卡尔诉J·A·贝里曼案)
- 未能纠正违反行为(卡尔诉J·A·贝里曼案,进步邮件公司案)
- 多次违反(进步邮件公司案)
- 任何其他否认整个合同或其基本部分的言论或行为
- 在较大型协议的背景下,违反一个或多个分期付款可能不构成违反行为
- 缩进行
- “违反行为与整个合同的比例” (枫木绒毛公司诉卡梅隆案)
- 错误地解释合同“无论如何”在实际或真正协议面前可能构成违反合同(DTR 投资公司诉伍德沃德投资公司)
延迟是指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间,则在所有情况下,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即构成延迟。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您可以因延迟履行而终止合同:a. 时间条款是条件 - “时间至关重要” b. 延迟构成违反合同时 • 在给予适当的合理通知后未能纠正延迟可能构成违反合同
何时时间至关重要?1. 如果双方明确表示履行的时效至关重要。2.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履行的时效至关重要:衡平法的原则占主导地位,只有在这是双方的意愿时,时间才被视为至关重要。(例如,参见1958年商品法第15条,1958年财产法第41条)
何时延迟构成违反合同?1. 延迟时间过长,或者是在证明不履行合同的意愿或能力的情况下 2. 违约方被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但未能履行。
通知规则 1. 一旦违反方在特定日期未能履行,就可以发出通知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劳因德诉莱斯案) 2. 如果没有提及具体时间,在合理时间过去后仍未履行义务,可以发出通知。(劳林达诉卡帕拉巴公园案)
通知要求(劳林达诉卡帕拉巴公园案) 1. 通知必须指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时间 2. 允许的时间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3. 通知必须明确传达,为履行规定的时间至关重要,或者发出通知的当事人将认为自己有权在不遵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当终止权可用时,受损方有两种选择来应对违反合同/违约
- 接受违反合同/违约,终止合同并起诉索赔损失;或者
- 确认合同,丧失终止权(除非另行违反行为发生(例如,参见鲍斯诉沙列耶案),但保留因该违反行为而起诉索赔损失的权利。
- 如果持续违反合同,则每次未能纠正都将产生新的终止权(卡尔诉J·A·贝里曼案)
- 在预期违反合同并被确认的情况下,如果违反合同实际上发生,则有新的终止权
1. 受损方必须知道产生终止权的事实;并且 2. 受损方必须通过言论或行为表明明确的终止或确认合同的意图
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麦克唐纳诉丹尼斯·莱塞尔斯案)终止前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具有可执行性,而终止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则没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但例如仲裁条款等除外)如果存在全部对价失败,则产生的权利将不可执行。
终止限制
准备和意愿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起诉,他们必须证明他们在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已准备并愿意履行其根据合同的义务。(福兰诉赖特案)
选择没有立即选择的要求 - 可以将问题保持开放。接受已在合同下产生的权利并不表明选择(例如,参见热带贸易公司诉皮尔森案,接受付款利息并不表明对合同的确认,因为利息已经产生)
禁止反言如果一方可以提出禁止反言,则可能禁止他们依赖其严格的终止合法权利(莱吉奥尼诉黑特利案)。
放弃放弃是指自愿放弃或放弃某些已知权利或特权。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履行将消除终止权或因未能履行而起诉的权利。(萨金特诉ASL 开发公司(未收录在R.G. 2011中))
违约救济涉及法院解除一方因违约而根据合同行使权利,导致的无理取财。
因此,当一方因终止合同而获得不当利益时,法院可以介入纠正这种情况:Tanwar Enterprises v Cauchi
1. 必须存在财产权益 - 土地或可辩论的动产。单纯的合同权益不足; 2. 必须存在受损方“不诚信的行为”; 3. 必须存在“特殊情况”,足以证明授予救济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