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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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宪法实际上是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该法由英国议会通过。它为新的联邦制政府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该制度于190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包括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等前独立殖民地。
该法将权力授予女王,使其成为澳大利亚国家元首,类似于其他英联邦王国。1973年,君主正式被指定为“澳大利亚女王”。女王的代表被称为总督,在实践中,总督履行大多数国家元首通常扮演的角色。有些人认为澳大利亚总督是事实上的国家元首,因为英国君主很少行使宪法赋予王室的保留权力;然而,宪法明确指出,总督绝不是国家元首,仅仅是国家元首的代表,他以国家元首的名义,或以国家元首代表的名义,履行特定职责,并行使某些权力。
第1条(第一章)规定,立法权应赋予联邦议会,即“联邦议会”,由女王、称为参议院的上议院和称为“众议院”的下议院组成。
根据第61条(第二章)
"联邦的行政权力赋予女王,并由总督作为女王的代表行使,范围涵盖执行和维护本宪法以及联邦法律。"
第62条规定联邦行政委员会“建议”总督治理联邦。尽管语言表明行政委员会对总督负责,但实际上它对众议院负责,尽管参议院拥有撤回供应的权力,使得情况复杂化,因为在议会民主制中,失去供应对政府而言具有最严重的影响,因为它在理论上应该辞职或寻求议会解散,如果供应丢失或未获准。参见:联邦行政部门。
联邦的司法权由第三章第71条赋予联邦最高法院,称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它将由一位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见:司法机构
第五章第106条规定,各州宪法将继续有效,但须遵守联邦宪法的规定。
第八章第128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
- "联邦议会两院的绝对多数"
and
- "在全民公决中获得全国大多数选民和大多数州的多数选民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