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联邦议会
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或澳大利亚议会。澳大利亚议会是一个两院制议会,由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或“审查院”)组成。澳大利亚宪法第 1 条规定:“联邦的立法权应赋予联邦议会,议会应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本宪法以下称‘议会’或‘联邦议会’。”
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以澳大利亚女王的身份担任澳大利亚国家元首,但她在澳大利亚的宪政职能被委托给了澳大利亚总督。
众议院由 150 名议员组成,议员来自单一选区,人口大致相等。参议院由 76 名议员组成:每个州选举 12 名参议员,每个领地选举 2 名参议员。
议会的首要职能是通过法律或立法。任何议员或参议员都可以提出拟议法案(法案),但资金法案(提出支出或征税的法案)除外,资金法案必须在众议院提出。实际上,绝大多数法案都是由部长提出的。其他议员提出的法案称为私人议员法案。所有法案必须经过两院才能成为法律。参议院的立法权与众议院相同,但它不能修正资金法案,只能通过或否决资金法案。
除了立法之外,议会还履行其他职能。它可以讨论紧急动议或公共重要事项:这些为关于公共政策事项的辩论提供了一个论坛。议员可以提出对政府或个别部长的谴责动议。在两院的大多数开庭日,都会有一个名为“质询时间”的环节,议员和参议员可以向总理和其他部长提出问题。议员和参议员还可以提交选民的请愿书。两院都有一个完善的委员会制度,委员会负责审议法案草案、收集证据和质询公务员。
澳大利亚议会议员没有法律豁免权:他们可以因任何罪行被逮捕和审判。然而,他们享有议会特权:他们不能因在议会内或议会外对他人所说的话而被起诉。这种特权延伸到媒体对议员或参议员所说的话的报道。
有一种名为“藐视议会”的违法行为。任何以轻蔑议会或其成员的方式发言或行事的人,都可能被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可能被监禁。议会过去拥有自行审理此类案件的权力,并在 1955 年的布朗-菲茨帕特里克案中行使了这一权力。现在,这一权力已被委托给法院,但没有人因这一罪行而被起诉。
众议院的 150 名议员来自单一选区(俗称“席位”,但官方称“联邦选举区”),这些选区旨在代表相对连续的区域,每个选区的人口大致相等,约为 80 000 人。投票采用优先投票制。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两院的权力几乎相等,需要两院同意才能通过立法。然而,实际上,下议院在某些方面要强大得多,而在另一些方面则要弱得多。
按照惯例,总督会邀请下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联盟组建政府,因此,下议院中该政党的领导人成为澳大利亚总理,他的高级同事成为负责政府各个部门的部长。拨款法案也只在下议院提出或修改。因此,只有下议院的政党才能执政。然而,在澳大利亚僵化的政党制度中,这确保了实际上所有有争议的投票都按党派进行,政府在这些投票中始终占多数。反对党在下议院唯一的真正作用是提出论据,说明政府的政策和立法是错误的,并试图通过在质询时间提出尖锐的问题来尽可能地让政府难堪。
为了反映英国下议院的配色方案,众议院装饰成绿色。
参议院的投票制度自创建以来已经更改了两次。最初的安排是先到先得的整票投票机制。1919 年,它改为优先整票投票。整票投票倾向于非常容易地授予压倒性多数。1946 年,澳大利亚工党政府赢得了 33 个参议员席位中的 30 个。1948 年,部分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他们引入了参议院的比例代表制。
从比较政府的角度来看,澳大利亚参议院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与其他威斯敏斯特体系政府的上议院不同,参议院不是一个具有有限立法权的残余机构,而是发挥并旨在发挥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澳大利亚参议院并非效仿上议院,而是部分效仿美国参议院,旨在赋予农村小州在联邦立法机构中更大的发言权,同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履行上议院的修订作用。
尽管总理对众议院(“下议院”)负责并从众议院中选出,但其他部长来自两院中的任何一院,两院拥有几乎平等的立法权。与大多数两院制议会中的上议院一样,它不能提出拨款法案或征税,这一职能保留给普遍选举产生的下议院。澳大利亚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这种程度的平等部分归因于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它是在 1909 年英国下议院与上议院之间就遗产税问题发生对抗之前制定的,最终导致《议会法》限制了上议院在议会中的权力。因此,参议院反映了 1911 年之前上议院与下议院之间的关系,即一个理论上权力广泛的议院,按照惯例很少使用,但在危机时期可以发挥作用。
然而,在一个领域,它拥有高度敏感的权力,即撤回或阻止供应的权利,即政府对国库资金的控制。在大多数民主国家,这种权力在上议院中并不存在。在澳大利亚,可能是由于它历史悠久,并且先于英国《议会法》1911 年的颁布,上议院曾经拥有的这种权力现在仍然由澳大利亚参议院拥有。这意味着从严格的宪政意义上说,政府也对澳大利亚参议院负责,因为在议会制民主国家中,失去供应会自动导致政府或内阁辞职,或者另行举行大选,因为如果没有国库资金,政府就无法运作,会面临破产。然而,就像 1909 年大卫·劳埃德·乔治预算案在英国下议院与上议院之间发生冲突之前一样,一个普遍的惯例在英国形成,即上议院不会利用其权力阻止国库资金,将这一责任留给民主代表性的下议院。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打破惯例有时被描述为议会核选项,因为它的政治、经济和政府影响。1975 年,在与英国 1909 年冲突惊人地相似的情况下(上议院违反惯例,以政府违反另一项基本惯例(政府否认)为由撤回供应),参议院确实拒绝通过一项必要的财务措施,造成了核弹式的危机,导致了僵局,总理决定不辞职或寻求解散,最终总督干预,撤回澳大利亚总理的委任状(实际上是解雇他),任命来自众议院反对派的少数派政府,并举行大选。
然而,实际上,澳大利亚议会的大多数立法(除了“私人议员法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政府控制着下议院。然后,它被提交给参议院,参议院可以修改法案或拒绝通过法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票是按党派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