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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共政策与公民参与/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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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共记录法(加州政府法典§§ 6250至6276.48)是由加州州议会通过并由州长于1968年签署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要求在请求时公开政府记录,除非有特定的理由不这样做。该法律类似于信息自由法,但不同之处在于“人民有权获得有关人民事务的进行的信息”在加州宪法第一条中得到体现,这是由于加州第59号提案(阳光修正案)造成的。

当立法机关颁布CPRA时,它明确宣布“获得有关人民事务的进行的信息是本州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必要权利”。[1] 实际上,在加州,“获得政府记录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利益”。[2] 并强调“该法案旨在促进政府运作的最大程度公开”。[3] 通过促进公众及时获得政府记录,CPRA“旨在维护政府对公众的责任”。[4] 正如加州最高法院在CBS诉Block案中所承认的那样

民主进程的内涵是,政府应该对其行为负责。为了验证问责制,个人必须能够访问政府文件。这种访问允许对政治进程中的专断权力和秘密行为进行监督。 [5]

公共记录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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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政策,公共记录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任何包含与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准备、拥有、使用或保留的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公共事务进行有关的信息的文字,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6] 引用了加州司法部长采用的更广泛的公共记录定义,另一家法院表示

这个定义旨在涵盖政府进程中涉及的各种记录,并适用于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任何新的记录保存工具。只有与“公共事务的进行”无关的纯粹个人信息才可能被认为不受此定义的约束,例如,从家中拨打的购物清单,朋友写给公职人员的信,完全没有提到政府活动。 [7]

此外,除非地方机构的公共记录免于CPRA的规定,否则它们必须供公众查阅。 [8] 豁免必须狭隘地解释,公共机构负有证明豁免适用的责任。 [9]

CPRA下的多数豁免规定在第6254节,并针对某些记录或类型的记录,但在第6255节,存在一个一般豁免,在特定案例的事实下,“不公开记录所服务于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公开记录所服务于的公共利益”。 [10] 在审查机构拒绝公开记录的决定是否正当时,法院有责任确定是否根据上述任何一项法规证明了不公开的理由。 [11]

由于CPRA是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FOIA”)5 U.S.C. 第552节及后续条款制定的,因此法院在解释CPRA时可以参考FOIA下的案例法。 [12]

命令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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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众及时获得公共记录,法院命令,无论是指示公开公共记录还是支持机构拒绝公开的决定,都可以通过紧急请愿书的方式立即由上诉法院审查,该请愿书要求签发非寻常令状。 [13] 1991年,加州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根据这种令状程序,可以对初审法院的命令进行实质审查。 [14] 因此,当上诉法院审查CPRA下的初审法院命令时,对于法律问题,将采用独立审查标准,如果初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将予以维持。 [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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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州司法部长关于加州公共记录法的摘要2004年" (PDF). 加州司法部长. {{cite journal}}: Cite journal requires |journal= (帮助)
  • "关于提交CPRA请求需记住的10件事" (PDF). 加州人意识.
  • "关于CPRA豁免需记住的10件事" (PDF). 加州人意识.
  • "开放政府指南CA项目". 记者委员会促进新闻自由.
  1. 加州政府法典第6250节。
  2. CBS诉Block,42加州3d 646,652 n.5,230加州记者362,725 P. 2d 370(1986)。
  3. 同上,651-52(强调添加)。
  4. 注册部自由新闻报社诉奥兰治县,158加州上诉3d 893,901,205加州记者92(1984)。
  5. 同上,651。
  6. 加州政府法典第6252(e)节。
  7. 圣盖博论坛报诉高等法院,143加州上诉3d 762,774;192加州记者415,422(1983)(内部引用省略);另见Versaci诉高等法院,127加州上诉4th 805,813,26加州记者3d 92(2005)(引用科罗拉多警察协会诉Carroll,106加州上诉4th 1001,1006,131加州记者2d 553(2003)(引用了相同的定义并表示赞同))。
  8. 威廉姆斯诉高等法院,5加州4th 337,346,19加州记者2d 882,852 P.2d 377(1993)。
  9. 贝克斯菲尔德市学区诉高等法院,118 Cal. App. 4th 1041, 1045, 13 Cal. Rptr. 3d 517 (2004); 加州州立大学弗雷斯诺分校协会诉高等法院,90 Cal.App.4th 810, 831, 108 Cal. Rptr. 2d 870 (2001); 另见洛里格诉医疗委员会,78 Cal. App. 4th 462, 467, 92 Cal. Rptr. 2d 862 (2000); 洛杉矶县诉高等法院,82 Cal. App. 4th 819, 825, 98 Cal. Rptr. 2d 564 (2000)。
  10. 加州政府法典第 6255 条(通常称为“万能”豁免)。
  11. 加州政府法典第 6259(b) 条。
  12. 参见《泰晤士镜报公司诉高等法院》,53 Cal. 3d 1325, 1338, 283 Cal. Rptr. 893, 813 P.2d 240 (1991);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杜克梅吉安,32 Cal. 3d 440, 447, 186 Cal. Rptr. 235, 651 P.2d 822 (1982); 但参见威廉姆斯,5 Cal. 4th at 348-54(裁定 CPRA 对执法调查记录的豁免不包括 FOIA 标准,因此法院不能参考 FOIA 案件来解释 CPRA 第 6254(f) 条,而必须根据 CPRA 条款的立法语言来解释该法)。
  13. 加州政府法典第 6259(c) 条。
  14. 《泰晤士镜报公司》,53 Cal. 3d at 1336; 另见加州平等委员会诉高等法院,10 Cal. App. 4th 1177, 1185, 13 Cal. Rptr. 2d 342 (1992)(呼应《泰晤士镜报公司》的裁决,并指出复审令的审查范围等同于上诉的审查范围)。
  15. 《泰晤士镜报公司》,53 Cal. 3d at 1336(引用布洛克,42 Cal. 3d at 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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