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共政策与公民参与/第四章
本页概览:政府机构对拟议规则和正式报告的最终确定设有正式的公众意见征集条款,以及在公众会议中向机构发表意见的机会。联邦、州、县、区域、机构间和地方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习俗和规则,但它们都是宪政民主的言论自由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公众意见是美国宪政民主的各个政府机构在多种情况下使用的特定艺术术语。它有时被称为“vox populi”。通常情况下,这些情况包括政府机构的公开会议,这些会议留出时间供公众发表口头意见或意见,通常是针对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是报告,例如草案环境影响报告 (DEIR),也可能是新法规。通常会有通知发布在网上,并邮寄给政府机构已知的更多或更少的临时利益相关者名单。如果有法规变更,将会有正式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公众意见的基础可以追溯到法国启蒙运动期间和之后起源的宪政民主的一般政治理论,尤其是卢梭[1]。这一基础在美国革命中得到阐述,弗兰克林、杰斐逊[2]和托马斯·潘恩[3]等思想家都与拒绝专制、封闭的政府决策,而支持开放的政府有关。新英格兰镇议会的传统被认为植根于早期的美国运动,而正式的公众意见在官方程序中的提炼是这一形式在公共行政运作中的直接应用。
嵌入实际会议中的公众意见是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召开的会议的典型特征;司法部门没有公众意见,而是来自证人的证词和来自律师的程序性陈述。城市议会或县立法机构等公共部门是立法公众意见听证机构的典型例子。请注意,意见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有两种类型的意见征集期。一种是当意见针对特定的议程项目时。其次,还有一类公众意见,它与当天议程中没有列出的项目有关。但是,必须将意见限制在政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后一项要求很少执行,除非在评论员与决策者发生冲突并被认定为滋扰的那些特殊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有更明确的原因来限制这些发言者的权利,然而,大多数不受欢迎的意见往往超出了立法管辖范围。上述议程项目公众意见和所谓的“一般公众意见”之间的区别适用于立法型机构和行政机构。这些通常是委员会、委员会或董事会。通常在城市议会、县委员会和处理水质、渔业和野生动物、污水排放管理和交通等事项的机构的会议期间有公众意见征集期。非计划演讲的时限通常从一分钟到五分钟不等。通常不需要发言者是居民、登记选民、合格选民,甚至公民,只需要他们在场并且能够发言。
另一类公众意见是由机构提出的,这些机构正在寻求有关草案政策文件(如环境影响报告)的意见,这些文件提供的信息可用于其自身机构和政府各个层级的其他机构的政策决定。通常,草案完成的通知会发布在报纸上,发布在网上,并邮寄给已知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可能被指定为“利益攸关方”或仅仅是“利益相关者”。会设立公众意见征集期,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意见将成为正式的公共记录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法令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回复,或者以某种方式将其纳入最终文件。
在公众会议上提供的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且经常使用视听辅助工具,例如U盘、CD或投影仪(幻灯片或不透明材料)。它们可能包括视频片段。激光笔,如专业演示者使用的激光笔,非常有用,但很少使用,除非是预设议程上的预定演示者,他们通常是政府机构聘用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士,负责制作报告或提供咨询。
在某些情况下,公众意见包括来自专家或在所涉问题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政府官员的意见,但在不同的时间或流程级别上。通常,这些类型的意见可能是临时的,不是由主持听证会的政府机构征求的。可能存在非正式的预期,即该方可能会发表意见,但如果这是一个利益相关机构,那么将会有事先通知,并且可能允许这些演示者有更多的时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些知识渊博的高级演讲者,包括公职人员,通常也受到与所有其他公众意见表达者相同的时限限制和排队要求。他们只是排队等待,当他们的发言者卡恰好排到最前面时,他们的名字就会被叫到,并且他们在超过两分钟或三分钟后就会被切断。专家与普通意见表达者之间的这种平等,是民主进程中社会水平的体现,并且经常受到像马基雅维利主义者、法西斯主义者、共产主义技术官僚和其他保守的社会思想家等精英理论家的严厉批评。
准备公众意见的人员经常会考虑和表达宪法保护的价值以及对发言机会的某种感激之情。这种表达被认为是发言者第一次向委员会发表意见时的良好礼仪,而且通常会说明自己的背景、资格或利益。经常向特定机构发言的人员会变得更加熟悉,通常会避免过分重复这些形式,并可能直接进入实质性证词。
在允许公众意见的宪政民主国家,会议主持人可以放松、友好和非正式,允许公众发言者出现错误,例如超过允许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严格执行规则,可能会对发言者进行一些敌意的评价。这种态度可能是由于先前发生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公众意见表达者可能对在场的官员表达了指责或敌意。通常情况下,这些评价会导致警告,并且可能会升级到会议主席可能不会认可公众发言者并拒绝允许其使用麦克风的程度。不太常见的是,违反秩序的发言者被命令离开,被护送出大楼,或者很少,被以侵入或其他罪名逮捕。然而,美国大多数政府机构不愿采取这些措施,这些措施可能被视为限制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的言论自由保护。它们也可能导致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如此。例如,罗伯特·诺尔斯在对圣克鲁斯市议会做出纳粹式直臂敬礼作为抗议,因为市议会不允许一名没有提交发言者卡,并且会超过公众意见征集时间限制的额外发言者时,对圣克鲁斯市提起诉讼。这起诉讼,与可能因不允许公众意见而产生的后果相一致,是基于美国法典第 42 章第 1983 节,并声称市议会通过将他逮捕,因为他拒绝根据其手势而离开的命令,违反了他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4]
有些州和地区在公众意见的政策和程序方面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从 20 世纪西班牙的无政府主义集体(其中许多日常决策由工人委员会做出)到独裁政权(在独裁政权中,对政府官员的表现发表意见可能被法律禁止,等同于诽谤或煽动叛乱)。在这样的制度中,即使是面对起诉风险的可能性本身也阻碍了该制度自我合理化过程所需的信息流,导致创新受阻、效率低下积累、群体士气和信任度下降,最终导致制度崩溃。
自由化的制度通常会禁止诽谤、捏造和人身攻击,无论其定义如何,并且不鼓励公众评论员与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进行来回讨论。从台下针对发言者发表的评论通常被归类为起哄。
威权制度通常对公众评论持谨慎态度。在贝尼托·墨索里尼的著作中,他表达了法西斯主义提供“自由”言论的观点,但只有那些有资格发表意见的人才享有这种权利。[5]类似地,在纳粹主义的历史发展中,官方纳粹党集会上,公众评论员经常遭到暴徒的殴打,或者,如果支持反对评论员的人数众多,就会发生斗殴。[6] 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政府政策的公众评论被认为是不恰当的,并可能导致像魏京生这样的人长期入狱。
如上所述,在美国,有一种独立的公众评论形式,它不会在会议上进行,而是会在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征求。这种类型的评论可能与一项预期行动有关,例如许可证发放或将特定植物或动物物种归类为濒危物种。其他情况发生在草案环境影响报告的出版方面,这些评论随后会得到答复,并可能反映在该文件的后续修订中。这些公众评论通常会在截止日期之前发布在网络上,这为评论员提供了在书面提交意见之前查看其他人意见的机会。
这种类型的评论流程可能在立法或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案 (NEPA) 或加利福尼亚州 Cxxxx 环境质量法案 (CEQA) 等法规中得到规定。触发事件可能包括开发提案、强制性总体规划更新或发现濒危物种。NIH 要求并收到了其公众对其通常复杂的公众开放程度的广泛公众评论,他们对这些大量提交的意见进行了彻底的分析,这些分析已发布在其网站上。[7]
一个可能很有用的政府门户网站允许审查评论并提供发表评论的机会,并且可以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8]。关键字搜索跨越不同的政府机构,并具有下拉菜单,允许布尔排除算法缩小替代选择之间的范围,例如文档、规则、拟议规则变更通知等。
- ↑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18 世纪后期,公共领域
- ↑ 《独立宣言》,杰斐逊等人,1776 年
- ↑ 《常识》,托马斯·潘恩,18 世纪后期,公共领域。
- ↑ 诺斯诉圣克鲁斯市,美国北区地区法院,公开记录
- ↑ 关于法西斯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的读物,由科罗拉多大学哲学系成员选编,内容包括贝尼托·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义教义》
- ↑ 拉尔夫·乔治·鲁特著《戈培尔》
- ↑ http://publicaccess.nih.gov/analysis_of_comments_nih_public_access_policy.pdf
- ↑ http://www.regulations.gov/#!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