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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共政策与公民参与/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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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投票是指向选民提交的提议法案,由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或公民投票)进行批准。它可以采取宪法修正案或普通法规的形式。投票提案可以由加州州议会提出,也可以由公众成员在倡议制度下签署的请愿书提出。在加州,对由议会提交给选民审议的措施进行的投票称为强制性公投;对已经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否决的投票称为可选公投或“人民否决权”;通过请愿提出法律的过程称为倡议。

公投一直是加州宪法的一部分,自1849年以来一直存在。倡议和可选(或任意)公投于1911年由一项名为加州提案7(1911)的宪法修正案引入。加州有三种形式的直接民主。

强制性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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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议会可以颁布一项由加州州长签署的法案,提出州宪法修正案,然后在下次全州选举中作为公投提交给选民。如果超过50%的选民赞成公投,那么宪法修正案将获得批准并生效。

可选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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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议会已经通过的法律可以通过公投否决。为了使公投有资格列入投票,公投请愿书必须由至少5%的上一次州长选举中的选民签署。这也被称为“请愿公投”或“人民否决权”。

通过倡议程序颁布的投票提案可以改变州宪法,或修改州的普通法律,或同时进行。倡议是通过将提议的法案写成请愿书,并将请愿书提交给[[加州总检察长]],并支付提交费用(2004年为200美元),以及从注册选民那里获得相当于最近一次州长选举投票人数的8%(对于宪法修正案)或5%(对于法规)的请愿书签名。然后将签署的请愿书发送给加州州务卿,以验证签名。

由于重复签名或无效签名,通常会收集超过法律最低签名数的至少50%,以弥补可能被视为无效的签名。如果验证的签名数超过最低要求,提议的倡议措施将提交给选民,类似于上述公投。如果提案获得超过50%的投票选民的批准,它将成为州宪法的一部分(如果是提议的修正案)或州的法规(如果是提议的法规),其方式和法律效力与州议会通过并由州长签署的一样。

为了通过,提案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反对”票。在提案上既没有记录“赞成”也没有记录“反对”的投票在确定结果时将被忽略。换句话说,通过所需的多数选民是指投票给该提案的多数选民,而不是同时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的多数选民或注册投票的多数选民。

最初,倡议和公投请愿书从每年1号开始编号。这往往令人困惑,因为像加州提案13(1978年)这样的著名倡议可能会与以后年份的另一项倡议混淆,如果在任何特定年份的投票中有超过12项提议。从1982年开始,提案编号不再重复使用,而是继续递增,直到距离特定提案出现在投票中已经过去了至少十年,最终导致提案编号超过200。从1998年投票开始,计数重置为1;现在每十年将重置一次。[1]

  1. 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 倡议指南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