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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宪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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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的政府结构中,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力分立。因此,法院的作用往往会与其他领域重叠,例如最高法院在听取参考案件中的咨询作用。相反,司法领域也可能受到其他团体的侵蚀,例如建立行政仲裁庭来审理案件。尽管如此,这类侵蚀还是有限制的,这一点可以在司法审查和管辖权问题上看到。在此之后,还存在着谁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进一步问题。即,哪类个人或团体有适当的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诉。最后,我们将研究根据宪法对成功申诉者可获得的何种救济。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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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是否可司法审查,取决于该问题是否过于政治化或推测性,以至于法院不应该介入。担心的是,如果法院介入超出其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争议,则可能会超出其在加拿大的宪法作用。

美国宪法基于严格的权力分立原则,该原则由“政治问题”原则执行,该原则禁止法院审查旨在由立法部门处理的问题。然而,在加拿大,有一种推定,即权力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会重叠。“政治问题”原则已被法院拒绝(Operation Dismantle)。

目前的做法是,只要该问题存在 _法律组成部分_,该争议将被视为可司法审查,但只能审查法律问题。在 _魁北克分离案_ 中,法院仅审查了该省分离能力的“法律框架”,而不是审查分离决定的利弊。同样,在 _Operation dismantle_ 中,法院拒绝审查行政部门政策的合理性。在 _加拿大援助计划案_ 中,他们进一步明确指出,即使该问题部分是政治性的,如果存在“充分的法律组成部分”,那么该问题可以得到公平审查。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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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并不清晰。争论的焦点是第 96 条的适用,该条赋予联邦政府任命高级法院法官的权力。由于高级法院的真正权力被认为是内在的,因此该条被解释为对高级法院的管辖权提供保护。高级法院是整个法院体系辐射的锚。管辖权问题可以被描述为为下级法院和法定法院划分管辖权。为了使问题复杂化,管辖权并不一定是排他的。多个类型的法院可以对特定案件拥有管辖权。

省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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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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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仲裁庭在处理争议中的作用激增。这些仲裁庭由联邦或省级法令设立,通常由没有法律经验的个人组成。常见的例子包括租金委员会、工伤赔偿委员会、无过失汽车保险委员会和劳资纠纷小组。

仲裁庭审查案件的权力取决于政府侵犯第 96 条权力的能力。关于此问题的领先案例是最高法院在 _R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1981)_ 中的判决。

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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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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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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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年中,允许公益团体向法院提出宪法论点的传统一直在发展。公益团体是否可以对法律提出争议的测试首先是在 _Borowski_ 中给出。法院提出了三步测试

Mootness 指的是与要解决的法院案件争议无关的法律问题。法院通常会拒绝 moot 的问题。mootness 的测试是“是否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现实争议。法院可能拒绝审理假设或抽象问题。但是,它可以行使酌情权,偏离这项一般政策或做法”。[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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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orowski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1989 CanLII 123 (SCC), [1989] 1 SCR 342 a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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