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权利和自由宪章
直到 1982 年,上一节涵盖了几乎所有加拿大的宪法法。在仅仅二十多年里,1982 年宪法法对宪法法产生了可预见的大量影响。1982 年宪法法对法律界和大众来说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宪章”)。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过去二十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在解释宪章,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政府和律师重新编写了几乎所有公共法领域的规则。
在宪章生效之前,加拿大的法律有一系列的法律人权保护。对普通人来说,这些法律运作良好,尽管大多数人现在认为的巨大不公正行为在法律上被强加在某些人身上。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未成文宪法保护了一些人权。在Roncarelli v. Duplessis, [1959] 121.中,法院裁定,宪法保护人们免受政府官员的专断行为。联邦政府在 1960 年颁布了加拿大权利法案,尽管它现在主要被人们记住的是法院拒绝适用它的时候。此外,一些省份还有人权立法,禁止人们以歧视方式行使其公民权利。然而,作为一般规则,没有任何文书允许法院推翻违反人权的法律。这种状况在 1982 年通过1982 年宪法法第 52 条发生了变化,该条规定,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包括包含宪章的宪法新部分,都无效力。
为了充分体现宪章,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对宪章进行“广泛和自由的解释”。(R. v. Big M Drug Mart Ltd., [1985] 1 S.C.R. 295)。法院采取了“目的论”方法,询问保护相关权利的目的是什么,并通过法院对这些权利含义的解释来体现这些目的。这与最高法院对加拿大权利法案的解释形成对比,在该解释中,权利法案措辞的含义被狭隘地解释,以至于该法案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保护任何权利。
根据第 32 条,宪章适用于“加拿大议会和政府”以及“每个省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它不适用于私人个人或公司。如果史密斯先生歧视琼斯先生,琼斯先生不能去法院起诉史密斯先生违反了他的宪章权利(尽管琼斯先生可能会受到其他立法的保护,以防歧视)。当然,“立法机构和政府”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它适用于接受政府拨款的组织吗?它适用于将私人纠纷提交给政府设立的法院的人吗?
在RWDSU v. Dolphin Delivery, [1986] 2 S.C.R. 573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宪章不适用于法院审理的两个私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具争议的是,它还裁定,宪章不适用于普通法,除非普通法是政府行为的基础。因此,即使针对游行的普通法限制违反了游行者的言论自由,宪章也不会保护他免受游行目标的起诉。
“有效控制测试”确定某个组织是政府的一部分还是否是政府的一部分,以用于宪章第 32 条的目的。在Mckinney v. University of Guelph, [1990] 3 S.C.R. 229中,法院裁定,大学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即使它们的大部分资金来自政府。要问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对该机构有多大控制权:是否有法律指导该机构的运作方式?政府是否任命了该机构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该机构是否拥有任何独立于政府行动的历史或保证?政府对机构运作的控制权越大,它就越有可能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尽管不同的最高法院判决需要不同的控制程度。
宪章的第一部分,有点出乎意料的是,是主要部分,对宪章中包含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第一条规定:“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证其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可证明正当的合理限制。”
要对宪章权利进行限制,这些限制必须满足三个要求
- 它们必须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是合理的
- 它们必须由法律规定
- 它们必须有说服力地证明是正当的
第二个和第三个要求比较清楚。“由法律规定”是指这些限制必须写进立法或法规中。政府对宪章权利的限制不能由官员任意决定。它也不能包含在不构成“法律”的规则中,例如行政手册。“有说服力地证明是正当的”是指政府有义务证明它施加的限制是合理的。在法庭上,这意味着一旦原告以优势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政府就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这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什么是“自由和民主社会中的合理限制”这个问题,可能是现代宪法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加拿大大多数主要的宪章案件并不取决于是否侵犯了权利(法院通常会发现确实侵犯了),而是法律是否构成对该权利的合理限制。
确定宪章权利的侵犯是否是对权利或自由的合理限制的测试是由最高法院在R. v. Oakes, [1986] 1 S.C.R. 103中创建的。简称为 Oakes 测试,它提出了以下问题
- 立法的目的是限制宪章权利或自由吗?如果是,则它不是合理的限制。
- 该限制是否与目标成比例?如果是,则它满足以下所有三个标准
- 该限制有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目标”
- 该限制对宪章权利的侵犯尽可能少,以实现其目标(又称“最小损害测试”)
- 该限制的益处大于限制权利或自由造成的损害
Oakes 测试仍然被最高法院采用,尽管它已经对比例测试的第二部分进行了细化。最高法院认为,当法律的目的是设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时(例如,在刑事法中,政府与个人对立),对权利的限制应该“尽可能少地”侵犯权利。但是,政府在尝试在不同群体之间取得平衡时应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种情况最常出现在社会福利领域。当政府无力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福利时,它几乎总是必须建立一个多少有些武断的界限,以致某些人的平等对待权利被侵犯。法院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灵活性,以决定向谁提供福利,向谁拒绝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在McKinney中推理说,“最小损害测试”是政府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平等权已被尽可能少地侵犯以实现政府目标。
除了平等条款之外,言论自由(宪章第 2(b) 条)可能是引发了最重要的诉讼并对加拿大社会产生了最大影响的条款。
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什么被保护为“表达”。在Irwin Toy Ltd. v.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no wiki>[1989</no wiki> 1 S.C.R. 927]中,最高法院裁定,任何“传达意义”的东西都是表达。这意味着实际上任何一个人选择表达自己的方式,无论是通过言语、行为还是描绘。任何传达意义并且不属于“不可接受的形式”(即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东西,都受到宪章的保护。
最高法院在Irwin Toy中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构成对言论自由权的侵犯。如果政府限制表达的目的是限制某些内容,那么该限制违反了宪章。这包括限制与内容本身相关的某些传达意义的方法(例如,不是禁止摇滚音乐(内容),而是禁止调频广播(传达音乐的方法))。
如果限制的目的是不是限制内容,而是防止内容的物理表达方式造成某些有害影响,那么法院必须审查限制的影响。如果限制对“追求真理、参与社区或个人自我实现和人类繁荣”产生了阻碍作用,那么该限制就违反了宪章。然后,证明责任在于政府,需要证明该限制在 Oakes 测试下是合理的。如果它不合理,那么对表达的限制就是违宪的。
在Irwin Toy之后的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发现,政治表达比其他类型的表达(例如商业广告或色情内容)更能促进“追求真理、参与社区或个人自我实现和人类繁荣”。因此,几乎所有对政治表达的限制都被认为是违反了言论自由权。
Irwin Toy中的另一个重要发现是,公司享有言论自由权(尽管其表达的大部分内容将是商业广告,但对商业广告的限制并不总是违反言论自由权)。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八条为加拿大所有公民提供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护。这项宪章权利为加拿大人提供了他们主要来源的宪法强制隐私权。通常情况下,这会保护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搜查某人(例如搜身)、进入某人的财产或监视获得。
在法律权利标题下,第 8 条规定
- 8. 每个人都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
一般而言,这项权利不保护免受正常的搜查或扣押。相反,这项权利侧重于该行为是否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侵犯了个人对隐私的合理预期。
根据宪章第 15 条,所有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保护和法律的平等利益,不受歧视。第 15 条进一步列出了一些禁止歧视的理由: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智力能力和身体残疾。
Andrews v. Law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 [1989] 1 S.C.R. 143对歧视进行了定义。歧视是一种区别,这种区别根据个人或群体的特征施加不利条件或剥夺优势。仅仅区别还不够。它必须是一种基于一个人所属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征的区别。
该群体必须由上述禁止理由之一或“类似”理由进行区分。如果一个理由与列出的理由具有一些以下相似之处,则该理由是类似的,例如
- 拥有该特征不受个人控制
- 该特征无法改变,或者只能以不可接受的成本改变
- 以该特征定义的群体在社会中相对来说权力较小
Andrews 裁定,非公民身份是类似的歧视理由。最高法院在Vriend v. Alberta, [1998] 1 S.C.R. 493中还裁定,性取向是类似的理由。Vriend 也很重要,因为它是在最高法院要求各省在其人权立法中增加一项新的禁止歧视理由的第一起案件。与宪章不同,省级人权立法适用于私人纠纷。
第 24(2) 条处理了有关在审判中可以针对个人提出的证据的实践。据说这部分条款使加拿大的相关实践更类似于美国;但是,加拿大的标准仍然不像美国的标准那样严格。在美国,如果任何证据是以非法方式获得的,则该证据将不会被用于针对个人,而在加拿大的审判中,为了将证据排除在外,该证据不仅必须是非法获得的,而且还必须有威胁使加拿大法院系统“声誉扫地”。[4] 1987 年的案件 R. v. Collins 试图对此进行定义。该案件裁定,如果证据会使审判不公正,那么该证据应该被排除在外,而且,违反宪章权利越多,法院就越有义务排除违反权利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是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和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受到侵犯,导致证据被排除在外。
将宪章添加到宪法是加拿大宪法法的重大改变。为了缓解人们对法院被赋予过大的权力来重写和重新解释立法的担忧,宪章中包含了第 33 条。根据这一规定,可以使立法免受其被挑战为违反某些宪章权利的指控。这些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免受歧视的自由,以及刑事权利。立法可以“尽管如此”在可更新的五年任期内实施这些权利。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很少被使用。
-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全文,[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全文]
-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判决摘要 通过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