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权力分配
从 1867 年到 1982 年,权力分配是加拿大宪法中最重要的问题。
阅读《英属北美法案》(1982 年更名为《1867 年宪法法案》)的第 91 和 92 条后,可以清楚地看到,今天政府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在 1867 年并没有预料到。福利国家、电力、航空和太空旅行、电信、汽车和工业污染对现代政府至关重要。然而,这些东西在 1867 年都不存在,因此《英属北美法案》的权力分配中没有提及它们。
然而,正如上一课关于不成文宪法所看到的,宪法原则存在,即两级政府拥有全部主权,即任何可以想到的事情都在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一个半世纪以来,加拿大(和英国)法院一直在扩大《英属北美法案》中词语的含义,以扩展到涵盖所有这些新的社会领域。《1867 年英属北美法案》(英属北美法案),为加拿大建立了一个联邦宪法,在第 91 和 92 条中列举了联邦和各省分别可以立法的事项。尽管这些清单是相当完整和全面的,但不久之后就发现,这两节中列举的事项存在重叠,枢密院一次又一次地对联邦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枢密院发展了这一学说,即为了决定一项被控诉的立法是否有效,必须考虑其本质和实质。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法令在实质上被发现与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主题有关,那么它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即使它可能偶然侵犯了其立法权限范围之外的主题。侵犯其权限范围之外事项的程度可能是确定立法是否虚假的因素,即立法机关是否以制定其权限范围内的法律的名义,实际上制定了其权限范围之外的法律。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侵犯行为不会影响该法律的效力,即使是针对侵犯行为的领域。参见加拿大公民保险公司诉威廉·帕森斯案 (1881) 7 AC 96;安大略省总检察长诉加拿大联邦总检察长案 1894 A.C. 189;安大略省总检察长诉联邦总检察长案 (1896) AC 348;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联合煤矿公司诉布赖登案 (1899) AC 580;加拿大总检察长诉安大略省总检察长案 (1937) AC 355;艾伯塔省总检察长诉加拿大总检察长案 (1939) AC 117 和莱斯布里奇北部灌溉区理事会受托人诉森林独立人协会案 (1940) AC 513。
联邦之父当时认为,他们在《英属北美法案》中用一个条款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领域。《英属北美法案》第 91 条第一段指出,除本法案明确规定为联邦的权力外,联邦政府有权“制定关于和平、秩序和加拿大良好政府的法律,涉及所有不属于本法案明确分配给各省立法机关的主题类别”。因此,任何新的法律领域都将成为联邦的。
然而,很快变得明显的是,“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POGG)部分,如果解释得太宽泛,实际上会剥夺各省的大部分权力。例如:汽车的发明。汽车可以被视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完全由联邦政府控制。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各省对道路、城市、省内交通和土地的管辖权将变得毫无意义。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CPC)是伦敦上议院设立的一家法院。它是 1867 年至 1949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并审理了那个时代加拿大重要的权力分配案件。它可以推翻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许多重要案件绕过了最高法院,直接提交给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发展了一种称为“本质和实质”的学说。这意味着,每当政府的立法因超出其管辖范围而受到质疑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就会审查该立法的“本质和实质”。法院将试图找出该法律的“真正目的”。一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找出该立法的“本质和实质”,它就会决定《英属北美法案》第 91 或 92 条中提到的哪个列出的权力最符合该“本质和实质”,以查看政府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律的本质和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那么该法律对其他政府的管辖范围产生的任何偶然影响都是可以接受的。
这种学说极大地提高了第 91 和 92 条中列出的权力的重要性,从而降低了 POGG 条款的重要性。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发现最常与有争议立法的“本质和实质”相对应的权力是第 92(13) 条,即各省对“财产和民事权利”的管辖权。
“民事权利”是加拿大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与美国不同,在美国,“民事权利”等同于“人权”,而在加拿大,“民事权利”是指个人签订合同(包括婚姻合同)、买卖和使用财产、行使父母权利以及起诉和被起诉的能力;可以将其视为一个人在成年后获得的权利。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发现,大多数有争议的法律的本质和实质都与财产和民事权利有关。在 1925 年的《多伦多电力委员会诉斯奈德案》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否决了联邦《工业纠纷调查法》。这是一项法律,赋予联邦政府对某些劳资纠纷的特定权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驳回了联邦政府的论点,即这种法律是为了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认为 POGG 权力实际上只赋予联邦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力。相反,由于劳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这种法律本质上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这是各省的管辖范围。因此,联邦法律被认定为违宪。
POGG 权力从未真正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决中恢复过来。最终,联邦政府废除了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使加拿大最高法院真正成为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对 POGG 权力的解释略微宽泛。在 1975 年的《反通货膨胀参考》中,联邦政府询问最高法院,联邦政府是否可以使用其 POGG 权力通过实施工资和价格管制(通常属于各省的管辖范围)来打击通货膨胀。大多数最高法院法官同意,但理由不同。大多数人认为,POGG 是一种紧急权力,法院应该在让联邦政府决定通货膨胀是否是“国家紧急情况”时保持谨慎。这是 POGG 的“国家紧急情况”学说。一小部分法官认为,POGG 的另一种学说也有效:“国家关注”学说。这种学说意味着,当出现一种新的管辖类型,并且不对应于《英属北美法案》中列出的任何管辖类型,并且如果它“关系到国家利益”,那么它将属于 POGG。
最高法院在《R.诉皇冠蔡尔巴赫案,[1988] 1 S.C.R. 401》中澄清了“国家关注”学说。最高法院指出,“国家关注”学说有效,并且实际上是在联邦权力清单中增加了一个新类别,如果可以对所有这些问题回答“是”的话
- 所讨论的管辖权是否是一个单一的、独特的、不可分割的管辖权?
- 各省是否不可能单独处理这种管辖权?
- 它是否有可确定和合理的限制,以至于它不会从各省手中剥夺大范围的管辖权?
尽管有这些决定,但 POGG 权力很少能证明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是正当的。更为常见的是具有政治争议性的“支出权力”。根据《1867 年宪法法案》第 91(3) 条,联邦政府使用其征税权,征收的税收收入超过其自身管辖范围内所需的收入。它将额外的资金给各省,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支出,前提是各省必须满足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这使得联邦政府对各省的管辖范围,例如卫生和教育,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而且这一切都是...???
如前所述,如果政府对其颁布的法律的“本质和实质”具有管辖权,那么对其他政府管辖范围产生的任何“偶然影响”都是可以接受的。例如,联邦《离婚法》是有效的立法,因为联邦政府对离婚具有管辖权(第 91(26) 条),即使《离婚法》对子女监护权产生了一些偶然影响,而子女监护权通常被认为属于各省的“民事权利”(第 92(13) 条)和“私人性质的事务”(第 92(16) 条)的管辖范围。
在极少数情况下,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政府的管辖权(迄今为止,从未是省政府的管辖权)享有“跨管辖区豁免”。省级政府的立法不能对这些管辖权产生任何影响,即使是偶然影响。
这种情况发生过两次。第一个是联邦选举海报。在 1965 年的《麦克凯诉女王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市政法规不能被执行来阻止联邦政党在选举期间张贴海报。这是因为联邦选举海报对省级政府的立法享有跨管辖区豁免。由于市政当局获得制定法规的权力来自省级立法(参见《英属北美法案》第 92(8) 条),因此,这些法规对联邦选举海报没有影响。这并不意味着市政法规被宣布无效;它对所有类型的张贴海报都有效,除了联邦选举海报。
另一个最高法院承认跨管辖区豁免权的案例是在联邦工程和事业中。这种联邦权力奇怪地来自《英属北美法》第 92(10)(a) 条。省政府对“工程和事业”拥有管辖权,但列出的除外。其中一个例外是“电报”。因此,主要的电话公司都处于联邦政府的管辖之下。
工人健康和安全是省级管辖权(“民权”)。因此,如果省份通过一项实质上规范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它是否会对主要电话公司产生附带影响?根据最高法院在 贝尔加拿大诉魁北克(CSST),[1988] 1 SCR 749 中的裁决,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制定了以下测试
- 如果省级法律的目的是规范联邦工程/事业,那么它就是违宪的。
- 如果省级法律直接影响联邦工程/事业的重要部分,那么跨管辖区豁免权适用(该法律对联邦工程/事业没有影响)。
- 如果省级法律具有间接影响,损害了联邦工程/事业的运作,那么跨管辖区豁免权适用。
根据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裁定,职业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贝尔加拿大的重要管理决策,因此该法律对该公司没有影响。
跨管辖区豁免权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省级立法适用于通常处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