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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宪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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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是一个王国;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是加拿大女王;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都属于女王。这些事实是在1867年《宪法法》中确立的。然而,1947年,国王将其所有合法权力转让给了加拿大总督(GG),除了任命总督的权力。因此,可以说,总督在法律上占据政府最高职位,但女王在象征意义上占据最高职位。同样,可以说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都属于总督。然而,宪法规定,这些权力只能在部长、议会或司法机关的倡议下行使。

政府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督、总理和其他内阁部长组成。这个部门负责政府的行政管理,并制定政府计划、预算和立法提案,供立法部门审议。在政府管理方面,行政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或总督的固有法律权力(“特权”)的授权行事。为了采取行政行动,总理或部长会建议总督采取行动,而总督必须遵守(对于例行行政事务)。可以说,总督在法律上占据行政部门的最高职位,但总理在功能上占据最高职位。有一些证据表明,总督的一个作用是拒绝执行可能使一个政党比另一个政党获得优势的建议。同样,可以说,总督应该拒绝总理提出的任何会给自己增加权力或修改宪法的提案。总督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成员受加拿大宪法的约束。

立法部门由女王、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的一个目的是任命或更换行政部门,有时通过不信任投票。另一个目的是审议并接受、修改或拒绝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预算和立法提案。邦联前的议会辩论表明,参议院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提出的立法不会将多数意见强加于少数地理区域;可以说,参议院的否决权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第二个目的是据说修改任何表达众议院不智但流行观点的法案。第三个目的是审查众议院通过的任何法案,检查是否有错误或遗漏。(现在,参议院的第一个和第二个目的似乎已经被遗忘了。)众议院的代表根据人口来分配;参议院的代表根据地理区域来分配,以抵消大省份庞大的立法权力。总督根据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立法;总督可以拒绝这样做(大概是为了保护宪法,就像拒绝执行总理的建议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一样),但几十年来从未拒绝过。

法院判决以女王的名义作出。高等法院法官终身任命,以促进独立性。在联邦层面上,已经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共检察官,以消除政治对是否在特定案件中起诉的决定的影响。

由于加拿大起初是一个英国殖民地,因此其民主形式基于英国模式,这种模式在加拿大被称为责任政府,。这两个国家都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责任政府,其中行政权力被授予获得当选立法机构下议院信任的政党(或联盟)将被任命到行政部门,而总督将根据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加拿大的许多其他公共法律方面源于英国。

然而,加拿大从一开始就偏离了英国英国模式,它是一个联邦联盟,立法权力在中央议会和省级议会之间分配。权力划分在英国北美法案中规定,该法案现在以《(加拿大)1867年宪法法》的形式颁布。由于每一级政府的权力都受到另一级政府的限制,因此法院审查立法以确定其是否合宪,这是他们在英国从未扮演过的角色。

省级政府的组织方式与联邦政府相同,由其副总督领导。它们在其管辖范围内与联邦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一样有能力和独立。

1982年,加拿大的宪法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增加了司法强制执行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宪章”)、对加拿大土著人民权利的保证,以及一个宪法修订公式。宪章对加拿大的法律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引发了关于法官和政治家在决定加拿大人民如何治理方面所起作用的相对作用的持续争论。如果要修订宪法法律的“嵌入”部分,必须遵守修订公式;宪法的其他部分可以在不参考修订公式的情况下进行修订。

什么是加拿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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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宪法定义了自己,或者至少是试图这样做。1982年《宪法法》第52(2)条规定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includes
 (a) the Canada Act, 1982, including this Act;
 (b) the Acts and orders referred to in the schedule; and
 (c) any amendment to any Act or order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a) or (b).

《加拿大法案》指的是英国议会的一项法令,该法令结束了英国在修订加拿大宪法方面的作用。1982年《宪法法》被附在《加拿大法案》上,在实践中,它们是相同的。《1982年宪法法》第一部分是《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部分规定了加拿大土著人民的权利。第三部分名为《均衡和地区差异》,规定了对地区均衡的非司法承诺。第四部分和第四部分.1规定了宪法会议。更重要的是,第五部分规定了《加拿大宪法修订程序》。第六部分修订了加拿大最初的宪法《1867年宪法法》。第七部分是总则。

第(b)段中提到的附表列出了补充加拿大成文宪法的30份历史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当属第一份文件,即《1867年宪法法》,它仍然是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主权划分的主要来源。自1982年以来,已经进行了一些小的修订,但两次主要的宪法变更尝试,即米奇湖协议和夏洛特敦协议,都以失败告终。

因此,对于大多数目的来说,加拿大的成文宪法由两份文件组成,即《1867年宪法法》和《1982年宪法法》。然而,正如第52(2)条通过使用“包括”一词所承认的那样,加拿大的宪法并非全部都是成文的。1867年《宪法法》和1982年《宪法法》都是在从英国继承而来但没有在文本中明确规定的原则背景下写成的。这些不成文因素中,有些在法庭上可以执行,而另一些则是宪法惯例,源于传统并由政治制度执行。

不成文宪法概念的一个例子是总理的职位。虽然总理是加拿大政府中最有权势的官员,但加拿大的成文宪法几乎没有提到总理的存在。没有法律规定总理是如何选出的,以及他或她行使什么权力。这些问题由宪法惯例管辖。

加拿大最高法院这样总结了“不成文宪法”

宪法不仅仅是成文文本。它涵盖了管理宪法权力行使的整个全球规则和原则体系。仅仅对选定成文宪法条文的肤浅解读可能是误导性的。有必要对宪法所体现的根本原则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包括联邦制、民主、宪政主义和法治、以及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原则。(关于魁北克分离案 [1998] 2 SCR 217 标题)

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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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联邦制意味着加拿大的主权在两个级别的政府或“秩序”之间划分: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个省都有自己的政府,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某些权力,并赋予每个省政府某些权力。权力分配列在《1867 年宪法法案》第 91 和 92 条中。第 91 条列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而第 92 条列出了省政府的权力。

与联邦制相关的最重要的“不成文”宪法原则 是加拿大拥有完全的主权,也就是说,加拿大可以行使一个独立国家的全部权力。加拿大的所有主权理论上都可以由联邦政府或省政府行使;没有哪个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另一个不成文的宪法原则是,当规则不明确时,由加拿大的法院来决定哪个政府有权做哪些事情。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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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867 年宪法法案》,这是直到 1982 年最重要的宪法文件,你会发现加拿大并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是一个由英国女王任命的总督直接统治的殖民地。存在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但立法机构的所有法律都必须得到总督的批准,大多数行政决策都是由总督及其内阁做出的。

这是因为加拿大最重要的宪法规则之一是不成文的。它被称为负责政府。负责政府的重要方面是

  • 总督必须从立法机构中获得最多支持的政党中任命其内阁(又称“部长会议”或“内阁”)
  • 总督必须选择立法机构中获得最多支持的政党的领导人作为总理
  • 总督必须“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即总督必须做总理所说的任何事)或“根据内阁的建议行事”(即总督必须按照内阁的指示行事)。

因此,无论哪个政党赢得选举,都会在立法机构中获得最多的席位。他们的党魁成为总理。总理告诉总督任命谁为内阁成员,然后内阁告诉总督如何管理国家。这样,总督的职位就变成了纯粹的礼仪性职位;主权,在技术上是由女王通过其总督行使的,实际上是通过民选官员行使的。

负责政府同样适用于省级政府。每个省都有一个由女王任命的礼仪性的副总督,他“根据”省长(相当于总理)和省内阁的“建议”行事。

宪政主义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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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意味着宪法至上。立法机构通过的法规不得违反宪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法规部分均属无效。政府不能随意违反宪法规则,无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

法治不仅是加拿大宪法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加拿大生活的基本原则。加拿大人一板一眼,凡事喜欢“按章办事”的刻板印象说明了这个国家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法治原则就是政府不得任意行事,而只能根据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事。而法律又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能生效

  1. 它必须得到合法批准(即根据立法机构的规则通过,并得到总督的“皇家同意”)
  2. 它必须与宪法相一致
  3. 它必须是可遵守的(这通常意味着它不能与其他法律冲突,必须公开,不能具有追溯力等,尽管法官有时会对这些规则做出例外)

尊重少数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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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宪法原则自加拿大法律体系诞生之日起就已存在,尽管这并不总是意味着在实践中尊重少数群体。如今,这是一个指导法院解释诸如原住民条约和法语人士在加拿大地位等事物的原则。

王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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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特权是普通法赋予王室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王室独有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具有同等权力。在现代,王室特权已经不再使用。法院已经裁定,王室不再具有立法或行使司法权力的特权,而且这种权力已经所剩无几。特权主要作为一种惯例而存在,并被普遍认为不再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1867 年宪法法案》并非旨在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完整宪法。在 1867 年,现在的加拿大领土被分割成大英帝国的几个省。该法案只是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令,旨在将几个省联邦起来。帝国及其加拿大殖民地之间的关系将保持不变:帝国将继续管理加拿大的外交事务,代表其签署和批准条约,并以其名义宣战。

当加拿大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时,大英帝国代表加拿大行使的权力落到了联邦政府手中。然而,这些权力并非加拿大议会(立法机构)继承的。相反,这些权力是总督继承的。如上所述,总督的权力实际上是由总理行使的。因此,关于如何管理加拿大的外交事务、签署和批准条约以及宣战的决定并非由加拿大议会做出。相反,这些决定是由总理和内阁直接做出的。

《1867 年宪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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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年宪法法案》是北美四个英国殖民地最高官员之间谈判的产物:加拿大、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爱德华王子岛。他们正在讨论如何处理几个共同问题:修建铁路和运河项目的巨额开支、与美国关系的恶化以及难以治理殖民地的不可行的政治制度。最后,加拿大、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的省份同意了一个建立由四个省组成的联邦的计划(将原加拿大省划分为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他们向伦敦的帝国议会提议了立法,该议会通过了这项立法。1867 年 7 月 1 日,《英属北美法案》生效,成立了一个新的英国殖民地,“加拿大自治领”(第 3 条)。

《英属北美法案》(又称“BNA 法案”)的重点是

  1. 联邦制:权力将在新的联邦政府和每个省的政府之间分享(第 91 和 92 条);
  2. 联邦政府将在加拿大最重要的财政和经济领域(货币、所有形式的税收、债务、银行、利息、建设省际铁路和运河)以及其他“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原住民及其土地,以及刑法)拥有广泛的权力(第 91 条);
  3. 省政府通常拥有对地方事务和影响普通民众的领域的权力:财产权、许可证、医院、城市、法院、政府土地;(第 92 条);
  4. 新国家的首都将是渥太华,位于魁北克-安大略省边界;(第 16 条);
  5. 联邦政府将设有一个众议院:一个由各个省份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其代表人数大致等于其人口规模;(第 37-40 条);
  6. 联邦政府还将设有一个参议院,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各设 24 名代表,新不伦瑞克省和新斯科舍省各设 12 名代表,其成员将由总督(实际上是由加拿大总理)任命;(第 21-36 条);
  7. 每个省政府将设有一个民选的立法议会;魁北克省还将设有一个任命的立法议会;(第 69、71、88 条);
  8. 联邦政府可以为加拿大设立一个最高上诉法院,并为“更好地管理加拿大法律”设立其他法院,并任命法官;(第 101 条);
  9. 虽然各省负责法院,但总督(即加拿大总理)有权任命最重要省级法院的法官。(第 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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