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合同法/议价的形成
要约是一个承诺,如果被接受,将约束要约人和接受人。合同的所有必要条款都应包含在要约中,因此,对要约人而言,只需说“是”,合同即可生效。
在大多数合同中,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只有这个人才能接受。但并非总是如此。**单方合同**是对整个世界的承诺:要约人承诺为任何完成其要求的人做某事。**单方合同**的一个例子是悬赏海报:要约人承诺支付 25 美元给找到他丢失的狗的人。要约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而是向任何找到他狗的人提出的。合同履行之时即视为承诺接受——一旦有人找到并归还狗,他就有权获得 25 美元。事实上,他无需知道悬赏海报就有权获得 25 美元;这样一来,单方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是“思想一致”原则的例外。
关于单方合同的一个棘手问题通常来自于其到期。例如,许多旧的平装书中都有优惠券;“寄来 7.95 美元,我们将寄给您本系列的其余部分”。这是一个单方合同:任何寄来 7.95 美元的人应该收到其他书籍。然而,如果这本平装书是在,比如说 1956 年印刷的,那么今天你不能填写优惠券并附上 7.95 美元,然后希望收到本系列的其余部分。为什么呢?
解释合同有多个原则。其中一个被称为“商业效率”原则。如果合同中缺少一项条款(例如,单方合同的到期日期),商业效率原则要求法官询问在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为了使合同具有商业意义,必须同意什么。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在 1956 年,如果平装书优惠券中包含的要约在几十年后仍然有效,这对他们来说没有商业意义:他们当时知道这些书最终会绝版,货币的价值也会因通货膨胀而下降。然而,如果他们在 1956 年认为这一系列书籍将在 2004 年仍然在印刷,并且通货膨胀在未来 50 年将保持为零,那么即使事后看来这个要约很愚蠢,优惠券可能今天仍然有效。
法院区分了单方合同和“纯粹的吹嘘”。“纯粹的吹嘘”通常出现在广告中。“这是有史以来最好的产品!”和“你不会失望”都是纯粹的吹嘘的例子。这类对产品的描述不被视为要约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你确实感到失望,你不能抱怨要约人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广告商说,“如果你不满意,我们会退还你的钱!”那么这**将**被视为有效合同的一部分。这被称为保证,我们将在下面讨论。
合同是在承诺之时签订的。承诺之后,双方认为他们同意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在承诺时认为他们同意了什么。
由于合同是“思想一致”,因此在形成合同的过程中,受要约人必须接受与要约人所要约的相同内容至关重要。如果要约是“我将以 50 美元的价格卖给你这辆自行车”,而承诺是“我接受你以 80 美元的价格卖给我这辆自行车的要约”,那么就没有承诺,因为要约和承诺的条款不同。
与要约条款不同的承诺可能被视为还盘。如果在上面的例子中,第一个人说“好的,80 美元就成交”,那么就签订了合同。双方都必须将自行车以 80 美元的价格进行交换。
对价是指在法律眼中具有价值,来自承诺人,并能引发协议的东西。它通常是承诺人获得的利益或承诺人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价对所有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但盖章合同除外。此外,法院通常会尽力寻找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