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权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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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提供了一套有限的专有权利来规范思想的创造性表达。在加拿大,版权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在讨论“版权”时最常见的含义,是旨在让权利持有人从作品中获利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在任何部分被买卖,但是,它们必然有有限的寿命。另一方面,精神权利是作品创作者不可剥夺的权利,承认作品是艺术家个性的延伸。它们是允许艺术家保护其尊严和声誉的权利。
版权法的目的在苹果电脑诉麦金塔电脑案中由里德法官阐明。
- 版权法的目的是,而且一直是赋予垄断权。它没有对所创作作品的用途做出区分——无论是为了娱乐、教学还是其他目的。我认为,从历史上看,该法有两个目的:鼓励公开作品以“促进学习”,以及在作品中保护和奖励作者的智力劳动(在有限的时间内)。
然而,这些权利以及公众的权利的范围处于一个微妙的平衡之中,法院必须进行监管。
- 版权法通常被认为是在促进公众利益——鼓励和传播艺术作品以及智力成果——以及为创作者获得公正报酬(或者更准确地说,防止除创作者以外的人获得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划定什么是可以成为财产,什么是不能成为财产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持续的争论。表达的短暂性使得区分它和思想往往非常困难。此外,权利持有者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优惠也加剧了争论。新技术的泛滥只会使这些问题更加复杂,因为法律必须不断追赶不断变化的信息环境。
自 2002 年以来,版权法几乎每年都经历着重大变化。法院一直在缓慢地采用与美国类似的解释方法,其中,如上文引述所示,艺术家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