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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权法/经济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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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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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者对其权利产生的某些经济利益拥有独占权。确定是否侵犯了任何权利取决于这些权利的范围。这反映在《版权法》的“侵权”条款中,该条款规定

27(1) 任何人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做本法规定只有版权所有人有权做的事情,即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

独占经济权利是在第 3(1) 条中列举的。该条根据受保护作品的类型,赋予制作、复制、表演、传播、出版或授权作品的权利。

制作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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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被认为是受保护权利中最广泛的权利,在实践中,它是最常应用的权利。它提供“制作或复制作品或其任何实质部分的独占权利,无论以何种物质形式...” 这包括公共和私人复制。在家中私下复制仍然构成侵权。

复制有两种基本类型,即逐字复制和非逐字复制(也称为仿冒)。此外,复制不需要构成完整的复制,该行为同样保护免受对作品“实质部分”的侵犯。

当一部作品完全以逐字复制的形式被复制,并且只有轻微或根本没有修改时,发现侵权通常很简单。当作品之间相似之处不可能是巧合的结果时,法官通常会发现侵权行为。然而,当复制的作品被伪装时,确定侵权行为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寻找作品特征的“仿冒”。这经常被用于“实质相似性”测试,该测试询问

首先,侵权作品与版权作品或其实质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客观相似性,以便前者可以被适当地描述,不一定是与后者相同,而是作为后者的复制品或改编品;其次,版权作品必须是侵权作品从中衍生的来源。

结合这一点,必须证明被告接触过原作。


然而,从另一部作品中复制一个想法不能构成侵权。

公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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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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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证明个人“授权” - 即批准、认可或纵容 - 其他人侵犯版权,则该个人可能对所有类型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这种形式的责任在实际侵权人不可用或无法偿还债务时特别有用。

CCH Canadian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一案中,法院概述了证明授权所需的条件。仅仅提供侵犯版权手段的人不能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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