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权法/版权的存续
版权存续是关于什么应该受到保护的辩论的核心。版权旨在保护思想的表达,但决不保护思想本身。当没有明确的方法来区分两者时,这会成为问题。关于版权存续的判例法侧重于法院在区分两者方面的许多尝试。
该法案为所有“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提供保护。人们对“原创”一词的使用给予了密切关注。版权存续的首要要求是作品必须是原创的,这一点已得到充分确立。
CCH 加拿大案例重新评估了“原创”在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几个其他国家背景下的含义。美国采用了“创造性火花”原则,要求最低限度的原创性才能获得版权。而澳大利亚采用了“心血劳动”原则,该原则不要求任何创造性,而是用创造者付出的努力代替了原创性。麦克拉克林选择了一个折中方案,回想起来,它更接近于“创造性火花”原则。为了使作品具有原创性,它必须是“技能和判断”行使的结果。更具体地说:技能是指“在创作作品中运用自己的知识、培养的才能或练习的能力”,判断是指“在创作作品中运用自己的辨别能力或形成意见或评估的能力,通过比较不同的可能选择”。然而,原创性不需要任何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它确实需要超越单纯机械操作的智力努力。
根据 CCH 加拿大中提出的基础,对原创性的确定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作品在多大程度上源于作者。许多因素都会被考虑,特别是所使用的媒介或形式很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包含公共领域中的元素,数据的排序或事实,或形式是否普通或新颖。单纯的选择通常不够。此外,重要的是要考虑它是否包含任何艺术元素。
确切的确定仍然很困难。已经确定,文本的校对通常不足。但例如,父母拍摄的孩子的快照是否有足够的判断力和技能?通常情况下,没有。
如开头所述,版权背后的理念是保护思想的表达。这意味着表达必须具有一种形式,或“固定性”。正是固定性将表达与思想区分开来。
在加拿大海军上将公司诉 Rediffusion 案中,法院考虑了固定性:“为了使‘作品’中存在版权,它必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物质形式表达,能够识别且具有或多或少的持久性。”[强调部分添加] 在此案中,法院发现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没有足够的固定性。任何形式的广播、电视转播或展览本身都不足以固定。至少,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时录制才能被固定。
除了编舞作品以外,作品必须以相对永久的形式记录,这是一个要求。将笔记键入电脑屏幕可能足够永久。一些案例表明,无结构的讲话或其他自发的或即兴创作,例如体育比赛,不能包含版权。
事实和思想本质上都是不可版权的。当有必要将思想与表达分离以及将事实与这些事实的排列和使用分离时,这通常会造成困难。当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时,法院通常会采取预防措施,认为它不能被版权保护,以避免阻止其他人表达相同的思想。
主要装饰性或功能性的小设计也被排除在外。例如,在教育项目中用作工具的彩色积木就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