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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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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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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犯罪的人可能因其企图而负刑事责任。要构成企图,该人的行为必须超过“仅仅的准备”:[1]

企图
24. (1) 任何人,只要有犯罪的意图,为了执行其意图,做了或没做任何事情,无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可能实施该罪行,均构成企图实施该罪行。
法律问题
(2) 有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仅仅是准备实施犯罪,并且过于遥远而不足以构成企图实施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R.S., c. C-34, s. 24.


CCC

没有普遍的标准来区分仅仅的准备和实际企图。[2]

但是,可以做出“定性”区分:[3]

"...准备和企图之间的区别本质上是定性的,涉及所涉行为的性质和质量与完整犯罪的性质之间的关系,尽管在做出这种定性区分时,必须考虑所涉行为相对于已完成的犯罪的时间、地点和被告控制下的尚待完成的行为的相对接近程度。我认为,这种观点与本法院和加拿大其他关于企图构成要件的决定中所述内容一致,这些决定应被视为对此问题的权威。"

审判法官应考虑“该行为与构成已完成实质性罪行所需的行动的相对接近程度。相关因素将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被告控制下尚未完成的行为。”[4]

  1. R. v. Sarrazin, [2010] O.J. No. 3748 (C.A.), at para 54
  2. R. v. Root 2008 ONCA 869, (2008), 241 C.C.C. (3d) 125 (“权威机构尚未制定出令人满意的普遍标准来帮助审判法官做出准备与企图之间的关键区分。”)
    R. v. Deutsch, 1986 CanLII 21 (SCC) ("将这种区分应用于特定案件的事实必须留待常识判断。")
  3. R. v. Deutsch, 1986 CanLII 21 at 27
  4. R v Root, 2008 ONCA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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