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典中的某些罪行不仅要求犯罪者实施了禁止的行为并具有相应的犯罪意图,还要求该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结果。必须在事实和法律上确定因果关系的刑事责任。 [1] 这将特定结果的物理、生物或医学原因与将责任归咎于被告的法律界限区分开来。
证明因果关系的标准与所有杀人罪的标准相同,包括谋杀、过失杀人、机动车驾驶导致死亡。 [2] 同样,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的罪行。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刑事标准是“被告的行为至少是[结果]的导致原因,超出最低限度范围”。 [3]
刑法不包含任何关于过失责任的问题,也不对判决之外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分配。 [4]
可预见性的推断可以用醉酒的证据反驳。 [5]
- ↑ R.诉Nette,2001 SCC 78,[2001] 3 S.C.R. 488,第44段
- ↑ R诉K.L.,2009 ONCA 141 第17段
- ↑ R诉K.L.,2009 ONCA 141 第17段,引用:
R.诉Smithers,1977 CanLII 7 (SCC),[1978] 1 S.C.R. 506 第519页
R.诉Nette,2001 SCC 78 (CanLII),[2001] 3 S.C.R. 488 第71和72段 - ↑ R诉Nette 2001 SCC 78 第49段
R.诉K. L.,2009 ONCA 141 第18段 - ↑ R.诉Seymour,1996 CanLII 201,[1996] 2 SCR 252 第23段
参见R.诉Daley,2007 SCC 53,[2007] 3 SCR 523 了解醉酒法的详细信息
第222(1)条将杀人罪定义为,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导致一个人的死亡”。 故意杀人罪(即谋杀、过失杀人或杀婴罪)在第222(5)条中定义为“当[一个人]导致一个人死亡… 通过不法行为”。
因果关系被明确地认定为存在于死亡本可以“通过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第224条)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出于善意实施的适当或不适当的治疗(第225条)或受害者已经患有绝症的情况下。(第226条)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杀人罪的因果关系“Smithers测试”。 该测试要求被告的行为是死亡的“重大导致原因”,超出微不足道或轻微的事物。 因此,不法行为仍然是死亡的法律原因,即使该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死亡,只要它超过了最低限度。 [1]
隐含地,因果关系并不局限于直接的、直接的或最重要的原因。 [2]
如果罪行是第231(5)条规定的“间接杀人罪”,则有一个额外的要求。 [3]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之间存在区别。 [4] 前者比后者范围更广。
- 事实因果关系要求“对受害者如何死亡进行调查,从医学、机械或物理意义上讲,以及被告对该结果的贡献”(Nette,第44段)简而言之,问题是“如果不是”该行为,死亡是否会发生? [5]
- 法律因果关系涉及被告是否“在法律上应对死亡负责”的道德因素。 [6]
- ↑ R诉Smithers,1977 CanLII 7,[1978] 1 SCR 506 - 将过失杀人罪定义为“死亡的导致原因,超出最低限度范围”(第519页)
R诉Nette 2001 SCC 78 第71-72段 - ↑ R.诉Maybin,2012 SCC 24 第20段
- ↑ R诉Nette 第73段
- ↑ R.诉Kippax,2011 ONCA 766,[2011] O.J. 5494 第22-27段
- ↑ R.诉Maybin,2012 SCC 24 第15段
- ↑ Nette 第45段
介入行为的理论可以限制法律因果关系的范围。 法律承认介入原因,“‘打破了被告的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导致“被告的行为不是死亡的重大导致原因”。 [1]
- ↑ R诉Tower 2008 NSCA 3 第25段
- R.诉Kippax,2011 ONCA 766 第21-2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