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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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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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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有责任证明展品的完整性超出合理怀疑。必须证明在审判中提交给法庭的物品与调查期间扣押的物品相同。例如,皇冠必须证明法庭提供的毒品与在调查现场扣押的毒品相同。如果物品的证明是案件基本要素的一部分,例如在毒品持有案件中,那么应证明其超出合理怀疑。如果连续性存在缺口,除非它们引起对展品完整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会致命。[1]

但是,有人说,一般而言,“展品的连续性关系到权重,而不是关系到可采纳性”。[2] 一方无法“证明绝对连续占有...不会排除可采纳性”。[3]

没有具体要求皇冠提供连续性证据。也不需要在占有链中提供每个人的证词。[4] 如果法庭有潜在的证据,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或推断,可能对连续性产生怀疑,则应提供连续性证据。即使存在缺口可能会引起对法庭中物品是否与最初被警方扣押的物品相同的合理怀疑,该物品仍然可能是可采纳的,而怀疑只是会影响权重。 [5] 例如,连续性和录音完整性的问题通常会影响录音的权重,而不是关系到录音内容的可采纳性。[6]

警方扣押的证据将被编目并被赋予识别号码。这些号码应在整个案件中保持一致。因此,无论物品是否被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一旦它们在法庭上出示,它们将始终可以被识别为同一物品。任何编号系统的更改都应在法庭上记录并解释。未能通过其识别号码正确跟踪展品可能会引起对其连续性的怀疑。[7]

  1. R诉Oracheski,(1979)48 CCC(2d)217(ABCA)
    R诉DeGraaf 1981 CanLII 343,(1981),60 CCC(2d)315(BCCA)
    c.f. R诉Murphy 2011 NSCA 54 第41段引用R诉Jeffrey [1993] AJ. 639
  2. R诉West,2010 NSCA 16 第130段
    另见R诉Krole 1975 CarswellMan 119 第27段
  3. Krole 第27段
  4. R. v. Adam 2006 BCSC 1430 第7页
  5. R. v. Adam 2006 BCSC 1430(2007)BCWLD 1987 第7页
    R. v. Andrade,(1985),6 O.A.C. 345,18 C.C.C.(3d)41(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6. R. v. Meer,[2010] A.J. No. 1123(QB),2010 ABQB 617 第16页
  7. 例如,R. v. Martin,2008 ONCJ 601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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