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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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组织在《刑法》第 467.1 条中定义
467.1 (1)
...
“犯罪组织”是指任何形式的群体,
- (a) 由加拿大境内或境外三名或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以及
- (b) 其主要目的或主要活动之一是促进或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罪行,如果实施,可能会导致该群体或构成该群体的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获得物质利益,包括经济利益。
但不包括为立即实施单一犯罪而随机形成的人员群体。
– [1]
证据必须证明该群体是一个犯罪组织。必须在个案基础上确定。[1] 证明对组织的直接控制是一个很高的标准。[2]
以下因素应考虑该群体是否为犯罪组织:[3]
- 成员之间的规则,
- 明确的角色和结构,
- 参与者之间的沟通,
- 参与者实际或潜在的物质利益,
- 促进犯罪的组织结构。
法院在适用定义时不应死板,必须采用目的解释方法。犯罪组织没有动机建立正式的结构,往往比较灵活。但是,“需要某种形式的结构和一定程度的持续性”。[4]
- ↑ R v Ciarniello 2006 BCSC 1671
R v Kirton 2007 MBCA 38
另见 Riley,2009 CanLII 15450 (ON S.C.) - ↑ R v Giles, 2008 BCSC 367
- ↑ R v. Lindsay, 2005 CanLII 24240 (ON SC)
- ↑ R. v. Venneri, 2012 SCC 33 (CanLII) 第 28 至 29 段
若干罪行要求存在犯罪组织:[1]
- 增强犯罪组织(第 467.11 条)
- 为犯罪组织利益实施犯罪(第 467.12 条)[2]
- 指示为犯罪组织实施罪行(第 467.13 条)
其他罪行会因犯罪组织的存在而修改
- 阴谋(第 465 条)
- 教唆(第 22 条)
- 事后帮助(第 23 条)
- 为犯罪组织持有爆炸物(第 82(2) 条)
- 恐吓司法系统和记者(第 423.1 条)
如果罪行被认定为犯罪组织罪行(第 2 条)
- 处罚将是连续的(第 467.14 条)
- 窃听权将得到扩展[3]
- 保释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第 515(6)(a)(ii) 条)
- 在谋杀指控中推定为一级谋杀(第 231(6.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