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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包含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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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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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考虑,如果证据不足以构成特定指控罪行,则是否构成“包含”罪行。也就是说,包含在实际指控中的次要罪行。

判断一项罪行是否“包含”在另一项罪行中的标准是“如果其构成要素包含在指控罪行中(如制定该罪行的法令中所描述,或如起诉书中所指控),或如果刑法本身明确规定其为包含罪行。该标准严格。它必须“必然”包含在内……”[1]

罪行包含在指控中的方式有三种:[2]

  1. 法令包含的罪行,例如,第 662(2) 至 (6) 条中规定的那些罪行,以及第 660 条中规定的企图;
  2. 制定指控罪行的法令中包含的罪行,例如,在性侵犯指控中的普通攻击;
  3. 通过在主要指控中添加适当的描述词而包含的罪行。
  • 恶作剧不包含在破门入室中(R. v. Robitaille, 2012 ONCJ 1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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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 v. G.R., 2005 SCC 45, at para. 25 [1]
  2. R v GR at para 29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