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诈骗获取食物
外观
诈骗获取食物、饮料或住宿
364. (1) 任何以欺诈手段在任何提供食物、饮料或住宿的场所获取食物、饮料或住宿的人,均属违反本法,可判处简易程序审判。
推定
(2)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中,如证据表明被告在提供食物、饮料或住宿的场所获取食物、饮料或住宿,但未支付费用,并且
- (a) 虚假或捏造地显示或假装拥有行李,
- (b) 拥有任何虚假或捏造的行李,
- (c) 偷偷地移走或企图移走其行李或任何重要部分,
- (d) 潜逃或偷偷地离开房屋,
- (e) 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获取赊购或延期付款,或
- (f) 以无价值支票、汇票或证券作为食物、饮料或住宿的付款,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为欺诈的证明。
“支票”的定义
(3) 本条中,“支票”除其通常含义外,还包括任何以其商业惯例为兑付汇票或存款人对其开具的任何特定种类汇票的机构开具的汇票。
R.S., 1985, c. C-46, s. 364; 1994, c. 44, s. 23.
–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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