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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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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性侵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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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总是需要皇室检察官传唤毒理学家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法医专家来证明申诉人是被使用迷奸药迷晕的。[1]

对于性侵犯(第 151、152、153、153.1、155、159、160、170、171、172、173、212、271、272 或 273 条),第 274 条禁止需要任何证据佐证。然而,在适用情况下,考虑进一步的佐证仍然是一个有益的实践。[2]

  1. R. v. Fleming 2007 ONCA 808
  2. F.H. v. McDougall, 2008 SCC 53, [2008] 3 S.C.R. 41 at para.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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