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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信用卡盗窃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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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窃、伪造等
342. (1) 凡是

(a) 偷窃信用卡的,
(b) 伪造或篡改信用卡的,
(c) 持有、使用或贩卖信用卡或伪造或篡改的信用卡,明知其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制作或更改的
(i) 在加拿大犯下的罪行,或
(ii) 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犯罪,
(d) 明知信用卡已被吊销或注销,仍使用该信用卡的,

均构成

(e) 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或
(f) 可处以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管辖权
(2) 被控犯有本条第(1)款所述罪行的被告,可由有权审判该罪行的任何法院在涉嫌犯罪地点或被告被发现、被逮捕或被羁押的地点进行审判和处罚,但被告被发现、被逮捕或被羁押的地点位于涉嫌犯罪省份以外的地方,则不得在该地点进行该罪行的诉讼,除非获得该省检察长的同意。
信用卡数据未经授权使用
(3) 任何以欺诈手段和无权拥有、使用、贩卖或允许他人使用信用卡数据(包括个人身份验证信息)的人,无论该数据是否真实,只要该数据能够让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获得信用卡发行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均构成

(a) 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
R.S., 1985, c. C-46, s. 342; R.S., 1985, c. 27 (1st Supp.), ss. 44, 185(F); 1997, c. 18, s. 16; 2009, c. 28, s. 4.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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