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武器
刑法典第 2 节包括武器的定义
“武器”是指任何用于、设计用于或打算用于
- (a) 造成对任何人的死亡或伤害,或
- (b) 威胁或恐吓任何人的目的
并且,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枪支。
– CCC
认定某物品是否为武器取决于所有情况。认定涉及对被告是否打算将该物品用作武器的主观测试。 [1]
R. v. Cassidy, [1989] 2 SCR 345 cites R. v. Chalifoux [2] states weapon includes:
- 任何设计用于用作武器的物品;
- 任何被某人用作武器的物品,无论该物品是否被设计为武器;以及
- 任何某人打算用作武器的物品,无论其设计如何。
R. v. D.A.C.,2007 ABPC 171[3]案的判决提出了一个普遍的分析方法,以确定某个物体是否构成第 2 节中的“武器”。法院必须“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 i. 被告是否实际上使用了该物体来造成死亡或伤害,或威胁或恐吓任何人?
- ii. 被告是否打算使用该物体来造成死亡或伤害或威胁或恐吓任何人?
- iii. 被告携带的该物体是否被设计为用于造成对任何人的死亡或伤害,或威胁或恐吓任何人的目的?
如果对上述任何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皇冠已证明该物体是武器。“[4]第三个问题得到了更详细的考虑。法官指出,确定该物体是否被设计为用于的测试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 该物体的设计是否使其能够容易地用于造成对任何人的死亡或伤害或威胁或恐吓任何人?
-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一个理性的人知道该物体的存在,携带该隐蔽物体是否会导致他担心自己的安全或公共安全?
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那么该物体将被视为武器。这需要观察物体本身以及其被占有的背景。
Carr A, Ory D (2006). "Does HIV cause cardiovascular disease?" PLoS Medicine, 3(11):e496.
- 参考资料
刑法典将“禁止武器”和“限制武器”区分开,作为“武器”的一般子类。与武器相关的额外罪行适用于那些被归类为“禁止”或“限制”的武器。
第 84(1) 节
“禁止武器”是指
- (a) 刀刃通过重力或离心力或通过施加在刀柄上或附着在刀柄上的按钮、弹簧或其他装置上的手压自动打开的刀,或
- (b) 任何武器(枪支除外),被规定为禁止武器;
– CCC
在任何东西可以成为禁止武器之前,首先必须根据第 2 节认定它为武器。 [1]
根据《规定某些枪支和其他武器、部件和武器部件、附件、弹匣、弹药和弹丸为禁止或限制物品的条例》第 4 节,SOR/98-462规定
附表第 3 部分列出的武器,是根据《刑法典》第 84(1) 节“禁止武器”定义的 (b) 段,被禁止的武器。
– Reg
附表第 3 部分,禁止武器,以前的禁止武器令,第 8 号规定
1. 任何设计用于通过从其发射以下物质来伤害、使人动弹不得或以其他方式使人失去能力的装置
- (a) 催泪瓦斯、胡椒喷雾或其他气体,或
- (b) 任何能够伤害、使人动弹不得或以其他方式使人失去能力的液体、喷雾剂、粉末或其他物质。
2. 任何被称为“双节棍”的工具或装置,由一根或多根绳索、绳子、金属线或链条连接的硬质非挠性棍棒、棍子、管道或杆,以及任何类似的工具或装置。
3. 任何被称为“链锤”或“锁链”的工具或装置,由一根或多根绳索、绳子、金属线或链条连接的六边形或其他几何形状的硬质配重或手柄,以及任何类似的工具或装置。
4. 任何指环,其表面有一到多个刀片或锋利物体,能够从指环表面射出。
5. 任何设计用于通过发射由电池产生的电流的放大或积累产生的电荷来伤害、使人动弹不得或使人失去能力的装置,其中该装置的设计或改装方式是,当该装置长度小于 480 毫米或大于 480 毫米时,电荷可以被发射,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
6. 弩或类似的装置,
- (a) 被设计或改装为可以通过一只手瞄准和发射,无论它是否已被重新设计或随后被改装为可以通过两只手瞄准和发射;或
- (b) 长度不超过 500 毫米。
7. 被称为“常伴”的装置,是指一条皮带,皮带中包含可以从皮带上抽出的刀片,皮带的扣环形成了刀片的刀柄,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
8. 任何被称为“刺刀”的刀,其设计方式是刀柄与刀片的主切削刃垂直,以及任何其他类似的装置,但土著“乌鲁”刀除外。
9. 任何长度小于 30 厘米的装置,类似于无害物体,但被设计为隐藏刀或刀片,包括被称为“刀梳”的装置,即梳子,梳子的手柄形成了刀的手柄,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
10. 被称为“带刺腕带”的装置,是指在腕带上固定了尖刺或刀片的腕带,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
11. 被称为“警棍”或“钢蛇”的装置,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由一个手动触发的伸缩弹簧钢鞭组成,钢鞭的末端有一个重型打击头。
12. 被称为“流星锤”的装置,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由一个金属球或其他重物组成,球上镶嵌着尖刺,并通过一段链条、绳索或其他柔性材料连接到手柄上。
13. 被称为“指节铜环”的装置,以及任何类似的装置,由一个金属带组成,金属带上有一个或多个手指孔,设计为适合戴在手的手指上。
– Reg
关于禁止武器的罪行的犯罪意图,只需要证明该人知道或对有关刀的特征持疏忽态度,而这些特征实际上使该刀成为禁止武器。 [2]
认定某武器是否为禁止武器的测试是客观的。皇冠不需要证明该物品的持有者“使用或打算使用”该物品作为武器。 [3]
- 参考资料
- ↑ R. v. Murray, (1985), 24 C.C.C. (3d) 568 (“Murray #1”) - 带刺腕带被认定为武器
R v Murray, (1991), 65 C.C.C. (3d) 507 (“Murray #2”) - 双节棍未被认定为武器 - ↑ R. v. Archer, (1983), 6 C.C.C. (3d) 129 at 132 (Ont. C.A.)
- ↑ R. v. Strong, 2012 BCCA 279 at para. 35
第 84 节
“限制武器”是指任何武器(枪支除外),被规定为限制武器;
– CCC
- 参考资料
- 参考资料
- ↑ R. v. Boutilier [1977] 4 W.W.R. 443 (B.C.C.A.)
- ↑ R. v. Labrecque, 2011 ONCA 360
根据安大略省《安大略省禁令武器令》第 8 号 SOR/79-583,指节铜环被列为禁令武器。[1]
检察官必须证明,指节铜环持有者使用或意图使用该物品造成他人死亡或伤害,或意图将其用于威胁或恐吓。[2]
意图必须在主观和客观上得到证明。[3]
- 参考资料
如果刀被用来恐吓,它就成了武器。[1]
- 参考资料
- ↑ R. v. McDonald (2002), 170 C.C.C. (3d) 46 (ONCA)
在某些法院,熊喷雾已被认定为武器。通常需要法医专家证词。[1]
- 参考资料
- ↑ R v Meier, 2012 SKPC 41 at 101
一块碎玻璃可以成为武器。[1]
一辆车可以成为武器。[2]
- 参考资料
- ↑ R. v. Allan (1971), 4 C.C.C. (2d) 521 (NBCA)
- ↑ 参见 R. v. McLeod, (1993), 84 C.C.C. (3d) 336 (Y.T.C.A.)
R. v. Lamy, 2002 SCC 25 (CanLII), [2002] 1 S.C.R. 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