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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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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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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起诉书必须提供足够的细节来识别导致刑事责任的交易,以便被告能够充分答辩和辩护。[1]

如果指控比基本要素更具体,检察官仍有义务证明指控中描述的交易。[2]

犯罪的实质
581. (1) 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一般应适用于单一交易,并应实质性地包含被告或被告人在其中所指明的犯罪行为的陈述。

陈述的形式
(2) 第(1)款所指的陈述可以

(a) 用通俗语言,不使用技术性断言或不必要的指控;
(b) 使用描述犯罪行为或宣布指控事项为可公诉罪行的法律条文的措辞;或
(c) 使用足以向被告提供其被指控罪行的通知的措辞。

情况的细节
(3) 指控应包含足以详细说明指控罪行的情况,以向被告提供与其有关的将要证明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合理信息,并识别所指的交易,但除此之外,细节的缺失或不足不会使指控无效。

... 引用条款
(5) 指控可以引用创建指控罪行的法律条文的任何条文、款项、段落或子段落,为了确定指控是否充分,应考虑任何此类引用。

...

某些遗漏不构成反对理由
583. 如果根据法院的意见,起诉书中的任何指控在其他方面符合第 581 条的要求,则该指控不因缺少细节而不足,并且,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规定,起诉书中的任何指控不应仅因以下原因而不足

(a) 它没有指明受害人或意图或企图伤害的人;
(b) 它没有指明拥有或对指控中提及的财产拥有特别财产权或利益的人;
(c) 它指控有欺诈意图,而没有指明或描述意图欺诈的人;
(d) 它没有列出指控的任何书面材料;
(e) 它没有列出指控的指称的言语,即使指称的言语是指控的主题;
(f) 它没有具体说明所指控的罪行是通过何种方式实施的;
(g) 它没有指明或准确地描述任何个人、地点或事物;或
(h) 它没有在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之前需要个人、官员或当局同意的情况下说明已获得同意。
R.S.,c. C-34,s. 512。


刑法典

指控是指指控本身的具体措辞。它列出了指控的细节。

为了使指控根据第 581 条有效,它必须适用于单一交易,并且必须包含被告犯下所指明的犯罪行为的陈述。

检察官不能将两个或多个罪行合并到起诉书中的单一指控中。[3]

  1. R. v. Saunders,1990 CanLII 1131 (SCC),[1990] 1 S.C.R. 1020
    R. v. Jimmy,[2004] B.C.J. No. 1555
    R. v. Gauthier 1995 B.C.J. No. 1527 (C.A.)
    R v. Katsiris 2008 BCCA 251
  2. 参阅 R. v. Rai, 2011 BCCA 341,第 16 段,引用第 581 条
  3. R. v. City of Sault St. Marie (1978) 2 SCR 256
    R. v. Barnes (1975) 26 CCC (2d) 112 (NSCA)

重罪和多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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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应只列出一项罪行。[1] 在普通法中,指控如果违反重罪规则(在单一指控中列出两项罪行)和多重罪规则(在单一指控中列出两项以上的罪行),则无效。[2] 此规则的目的是让被告知道对其的指控,并且在作出裁决后,被告确切地知道其被判有罪的原因。这在被告可能后来想要依赖以前无罪/有罪抗辩的情况下尤其重要。[3]

然而,针对重罪和多重罪的普通法规则已经被修改得不太严格。“双重或多方面”的指控是一种形式上的缺陷,但不一定是无效的。[4]

此外,第 590 条规定

罪行可以交替指控
590. (1) 指控不应仅因以下原因而令人反感

(a) 它交替指控法律条文中作为可公诉罪行列出的若干不同事项、行为或不作为,该法律条文描述了指控中指控的事项、行为或不作为;或
(b) 它双重或多方面。

R.S.,c. C-34,s. 519。


刑法典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590(2))或法官(590(3))都有能力将指控修改为起诉书中的多项指控。

应用的主要测试是询问“被告是否知道他必须应对的情况,或者他是否因指控中的歧义而对其辩护的准备工作造成损害?”[5]

指控并非因为犯罪日期范围涵盖了法律上相关可用辩护发生变化的时间段而构成重罪。[6]

  1. 例如,参阅第 789 条关于简易程序罪行的规定
    还参阅第 581 条(“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一般应适用于单一交易,并应实质性地包含被告或被告人在其中所指明的犯罪行为的陈述。”)
  2. R v Archer,1955 CanLII 2 (SCC),[1955] SCR 33
  3. R. v. Sault Ste. Marie (City) [1978] 2 S.C.R. 1299
  4. R. v. Neville,[1981] 2 S.C.R. 434
    R. v. Cotroni; R. v. Papalia , [1979] 2 S.C.R. 256
  5. R. v. Sault Ste. Marie (City) , [1978] 2 S.C.R. 1299,第 1308 页
  6. R. v. Katigbak,2011 SCC 48

指控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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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向被告提供有关指控的合理信息,并使被告能够识别交易,以便能够充分准备辩护”。[1] 所需的信息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罪行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
普通法通常不为起诉书的目的而区分主犯和教唆犯。但是,主犯和从犯之间存在区别。[2] 教唆可能属于从犯或教唆犯。[3]

  1. R. v. Douglas, 1991 CanLII 81 (SCC), [1991] 1 S.C.R. 301, 63 C.C.C. (3d) 29 第24段
  2. R. v. Thatcher, 1987 CanLII 53 (SCC), [1987] 1 S.C.R. 652
  3. R. v. Fitur and Maldonado, 2012 MBQB 5

指控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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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中的冗余是指非实质性或“非必要陈述”。如果被告没有被误导或受到损害,则不需要严格证明冗余内容。[1]

  1. R. v. Vezina, 1986 CanLII 93 (SCC), [1986] 1 S.C.R. 2
    R. v. Canadian National Railway Co. 2005 M.J. No. 104 第41-42段

指控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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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书的修正在第601条中有所规定

修正有缺陷的起诉书或指控
601. (1) 对根据本部分提出的起诉书或起诉书中指控的任何缺陷,如果缺陷表面上可见,应在被告提出答辩之前以撤销起诉书或指控的动议提出,在被告提出答辩之后,只有在进行诉讼的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在审理本节规定的异议时,可命令修改起诉书或指控以纠正缺陷。

存在差异时的修正
(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法院可在审理起诉书时,修改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或根据第587条提供的具体内容,使起诉书、指控或具体内容与证据相符,如果证据与下列内容之间存在差异:

(a) 起诉书中提出的指控;或
(b) 起诉书中的指控
(i) 已经修正,或
(ii) 按照根据第587条提供的具体内容修正后的内容。

修改起诉书
(3)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发现:

(a) 起诉书是根据一项特定法令而不是另一项法令提出的;
(b) 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
(i) 无法说明或说明不完整构成犯罪所需的任何事项,
(ii) 未否定应予否定的例外情况,
(iii) 在实质内容上存在任何缺陷,

并且拟议中的修正中应说明的事项已在初步调查或审理中取得的证据中披露;或

(c) 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在形式上存在任何缺陷。

法院应考虑的事项
(4) 法院在审议是否应修改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a) 初步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所披露的事项;
(b) 审理中取得的证据(如果有);
(c) 案件情况;
(d) 被告是否因第(2)或(3)款所述的任何差异、错误或遗漏而被误导或在辩护中受到损害;以及
(e) 考虑到案件的实质内容,拟议中的修正是否可以在不造成不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非实质性差异
(4.1) 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差异,对于以下事项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a) 指控指称犯罪的时间,如果证明起诉书是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的(如果有);或
(b) 指控指称诉讼事项发生的地点,如果证明诉讼事项发生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被告受到损害时的延期
(5)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因起诉书或其中的指控的差异、错误或遗漏而被误导或在辩护中受到损害,法院如果认为可以通过延期消除误导或损害,可将诉讼程序延期至法院指定的日期或开庭时间,并可就因修正的必要性而产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做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

...

R.S., 1985, c. C-46, s. 601;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23; 1999, c. 5, s. 23(E); 2011, c. 16, s. 6.


CCC

起诉书标题的错误不会影响其效力。(第601(8)条)

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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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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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91(1)条,任何指控都可以合并到同一份起诉书中。如果罪行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不同信息上的指控合并。 [1]. 法官还有权在罪行相关的情况下,同时审理证据,涉及简易程序和可公诉事项。 [2] 因此,如果违反行为与高等法院正在审理的可公诉事项相关,则该违反行为可以由高等法院法官审理和处理,即使该违反行为原本是简易程序事项。

另见:R. v. Dardon, 2004 ABQB 14

  1. 参见 E. Ewaschuk 编著的《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第2版 9:13012
  2. 参见。 R. v. Clunas [1992] SCR 595 1992 CanLII 27

指控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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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91(3)(b)条可以提出分案审理共同被告的动议

被告和指控的分案审理
(3) 法院如果认为司法利益需要,可以下令:

(a) 对被告或被告人就一项或多项指控进行单独审理;以及
(b) 如果有多名被告或被告人,可以对其中一人或多人就一项或多项指控进行单独审理。

分案审理命令
(4) 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可在审理之前或审理期间做出,但如果命令是在审理期间做出的,陪审团将不再就以下指控做出判决:

(a) 未进行审理的指控;或
(b) 已经获得单独审理的被告或被告人。


[3]


“司法利益”的确定基于“对被告的损害和单次审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1] 这包括被告、共同被告以及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社区的利益。审判法官应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只有在确信需要分案审理时才会分案审理。申请人必须克服共同被告应该一起审理的推定,即共同被告被共同起诉,并被指称共谋犯罪。 [2] 检察机关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或共同起诉被告,其行使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影响力。 [3]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4]

  • 对被告的总体损害;
  • 指控之间的法律和事实联系;
  • 证据的复杂程度;
  • 被告是否打算就一项指控作证,而对另一项指控不作证;
  • 出现不一致判决的可能性;
  • 避免多次诉讼的愿望;
  • 在审判中使用类似事实证据;
  • 考虑到将要传唤的证据,审判的长度;
  • 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方面可能受到的损害;
  • 以及共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辩护
  • 证人的费用和方便; [5]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将批准分案审理: [6]

  • 被告人存在相互矛盾的辩护;
  • 在一个被告人单独审判中可采纳的重要证据,在联合审判中将不被允许;
  • 对一个被告人来说不合格的证据将被用来指控另一个被告人,并且可能会对陪审团对前者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 如果引入并证明,一个被告人的供述可能会让陪审团对其他被告人产生偏见; 以及
  • 其中一名被告人可以为全部或部分其他被告人提供证据,并将在其他被告人单独审判中成为合格且可强制出庭的证人。

另见:R. v. Tymchyshyn 等人,2011 MBQB 261[4] (驳回)

  1. R. v. E. (T.I.),2012 MBQB 20 第 8 页
  2. R. v. Savoury,2005 CanLII 25884 (ON CA)[1] 第 22 页
  3. R. v. Handsor,[2005] M.J. No. 79 (QL),2005 CarswellMan 86,193 Man.R. (2d) 8 (Q.B.) 第 6 页
  4. R. v. Last,2009 SCC 45[2] 第 18 页
    R. v. E. (L.) 1994 CanLII 1785 (ON CA),(1994),94 C.C.C. (3d) 228 (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 238 页
    R. v. Cross 1996 CanLII 5992 (QC CA),(1996),112 C.C.C. (3d) 410 (魁北克省上诉法院),第 419 页
    R. v. Cuthbert 1996 CanLII 8341 (BC CA),(1996),106 C.C.C. (3d) 28 (卑诗省上诉法院),第 9 段,上诉维持 1997 CanLII 397 (SCC),[1997] 1 S.C.R. 8
    R. v. E. (T.I.),2012 MBQB 20 (失败)
  5. Handsor,同上
  6. Handsor,同上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