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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程序和实践/审前事宜/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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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审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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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625.1(1) 条,法院有权命令在各方之间举行会议,以加快审判程序。该条规定: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检察官或被告申请,或法院自行提出,法院或法院的法官,或任何诉讼将要进行的审判法院的法官、省级法院法官或司法人员,可在诉讼开始前,命令检察官与被告或被告的律师之间举行由法院、法官、省级法院法官或司法人员主持的会议,以考虑那些为了促进公平和快速审理而最好在诉讼开始前解决的事项,以及其他类似事项,并对这些事项的决定做出安排。

这也通过第 482.1 条解决

(1) 第 482(1) 或 (2) 款所指的法院可以制定案件管理规则,包括关于
(a) 确定任何事项,这些事项将有助于法院进行有效和高效的案件管理;

审前会议对许多方面都是有帮助的

  1. 缩小审判范围 - 各方可能能够就审判中无争议的某些事实达成一致
  2. 了解对手的理论和策略
  3. 衡量潜在的判决 -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法官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议,以了解有争议的量刑听证会中可能的结果。
  4. 解决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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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