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项/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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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项/审前会议 重定向)根据第 625.1(1) 条,法院有权下令在各方之间举行会议,以加快审判进程。本条规定
- 在不违反第 (2) 款的规定下,检察官或被告或法院自行提议,在任何诉讼即将进行的法院或法官,或即将审理案件的法官、省级法院法官或法官面前,可下令在检察官和被告或被告辩护律师之间举行会议,由法院、法官、省级法院法官或法官主持,在诉讼开始之前举行,以考虑那些为促进公正和迅速审理而最好在诉讼开始之前决定的问题以及其他类似问题,并为这些问题的决定做出安排。
第 482.1 条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 (1) 第 482(1) 或 (2) 款提到的法院可制定案件管理规则,包括
- (a) 决定任何有助于法院有效和高效地进行案件管理的事项;
审前会议在很多方面都有帮助
- 缩小审判范围 -- 各方可能能够就审判中没有争议的某些事实达成一致
- 了解对手的理论和策略
- 评估潜在的判决 --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法官提出可能的判决建议,以了解争议判决听证会中可能的结果。
- 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