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项/撤回和驳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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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可以在认罪前随时撤回指控。否则,必须经法院许可,有时还需要辩方同意。滥用程序存在有限的例外。
当选择上级法院时,指控可以在初步调查完成前撤回。
法官可以做出因“缺乏起诉”而驳回指控的命令,导致诉讼程序中止。
该命令可以在审判开始前的任何时间做出。
申请人可以提出驳回指控的动议。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例如:
- 法官拒绝延期审理
- 检察官选择“不提供证据”
- 检察官没有出庭或无法推进起诉程序
驳回指控的权力是自由裁量的。[1]
如果检察官迟到,法官不能做出因缺乏起诉而驳回的命令。[2] 尤其是在已经认罪的情况下。[3]
因缺乏起诉而被驳回的指控,只有在获得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提出新的起诉书或直接起诉重新开始 (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