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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项/撤回和驳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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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和驳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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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可以在认罪前随时撤回指控。否则,必须经法院许可,有时还需要辩方同意。滥用程序存在有限的例外。

当选择上级法院时,指控可以在初步调查完成前撤回。

因缺乏起诉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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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做出因“缺乏起诉”而驳回指控的命令,导致诉讼程序中止。

该命令可以在审判开始前的任何时间做出。

申请人可以提出驳回指控的动议。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例如:

  1. 法官拒绝延期审理
  2. 检察官选择“不提供证据”
  3. 检察官没有出庭或无法推进起诉程序

驳回指控的权力是自由裁量的。[1]

如果检察官迟到,法官不能做出因缺乏起诉而驳回的命令。[2] 尤其是在已经认罪的情况下。[3]

因缺乏起诉而被驳回的指控,只有在获得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提出新的起诉书或直接起诉重新开始 (485.1)。

  1. R. v. Fletcher and Smith 1990 CanLII 2507 (NS CA), (1990), 99 N.S.R. (2d) 258 at p. 260, para. 7
  2. R. v. Moreland, 1994 CanLII 1016 (BC SC)
  3. R. v. Siciliano, 2012 ONCA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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