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搜查和扣押/外国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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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7.03 条规定了来自省份以外的搜查令的执行
在另一个省份执行
487.03 (1) 如果根据第 487.01、487.05 或 492.1 条或第 492.2(1) 款在一个省份签发搜查令,则另一个省份的法官或治安法官(视情况而定)可根据申请对搜查令进行背书,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将在另一个省份执行搜查令,并且执行搜查令需要进入或在任何人的财产上执行,或者需要根据第 487.02 条对该省份的任何人士做出命令。背书
(1.1) 背书可以在搜查令正本或通过任何电信方式传递的搜查令副本上进行,并且一旦背书,搜查令在另一个省份具有与最初在那里签发相同的效力。(2) [已废止,2007 年,c. 22,s. 7]
1993 年,c. 40,s. 15;1995 年,c. 27,s. 1;2000 年,c. 10,s. 13;2007 年,c. 22,s. 7;2008 年,c. 18,s. 12。
– CCC
《刑事事项相互法律援助法》第 10 至 16 条,《R.S.C. 1985,c. 30 (第四补充)》规定了外国搜查令在加拿大管辖范围内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