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搜查和扣押/一般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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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7(1) 条规定警察拥有“使用任何设备或调查技术或程序”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搜查令中描述的任何事项的一般权力,这些事项将构成对个人或个人财产的不合理搜查或扣押。
该条规定
487.01(1) 省级法院法官……可以签发书面搜查令,授权执法人员根据本节规定,使用任何设备或调查技术或程序,或执行搜查令中描述的任何事项,如果未经授权,将构成对个人或个人财产的不合理搜查或扣押,如果
- (a) 法官根据书面宣誓的信息确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经或将要发生违反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的罪行,并且可以通过使用该技术、程序或设备或执行该事项来获得有关该罪行的信息;
- (b) 法官确信,签发搜查令符合司法管理的最佳利益;并且
- (c) 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中没有其他条款规定允许使用该技术、程序或设备或执行该事项的搜查令、授权书或命令。
(2) 本节 (1) 款不得解释为允许干预任何人的身体完整性。
(3) 根据 (1) 款签发的搜查令应包含法官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搜查令授权的任何搜查或扣押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 CCC
根据本条签发的搜查令需要:[1]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 已经或将要发生罪行,或者
- 将获得有关该罪行的信息;并且,
- 符合司法管理的最佳利益;并且,
- 没有其他法定权力允许执法人员进行此搜查或扣押
- ↑ 另见 R. v. Ha, 2009 ONCA 340
一般搜查令只能用于扣押有形物体。这意味着无形资产,例如金钱,不适用。 [1]
但是,此类搜查令不能用于搜查个人或扣押个人身上的任何物品。
不能使用 486 搜查令采集指纹。 [2]
不能包括在被告人身上发现的子弹。 [3]
- ↑ R v Bank du Royal Du Canada (1985) 18 C.C.C. (3d) 44
- ↑ R. c. Bourque, 1995 CanLII 4764 (QC CA)
- ↑ R v Laporte (1972) 8 C.C.C. (2d) 343
487 搜查令可以授权“秘密”搜查。 [1]
只有当视频监控的设置方式是收集存在合理隐私期望的信息时,才需要搜查令。因此,在公共场所(如街道)的摄像头不需要搜查令, [2]但拍摄住宅内部的摄像头需要搜查令。
在拍摄以下场景时,摄像机需要搜查令
- ↑ R. v. Ha, 2009 ONCA 340
- ↑ R. v. Esfahanian Ershad, 1991 CanLII 281 (BC SC)
R. v. Bryntwick, 2002 CanLII 10941 (ON SC) - ↑ R. v. Wong, [1990] 3 S.C.R. 36
- ↑ R v Silva, 1995 CanLII 7242 (ON SC)
在搜查律师事务所时,警察有义务将损害降到最低,这需要: [1]
-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授权搜查,并且
- 授权的措辞应尽可能限制对律师 - 委托人保密的损害
- ↑ Maranda v. Richer, 2003 SCC 67 (CanLII), [2003] 3 SCR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