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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和实践/搜查和扣押/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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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受《刑法》第六部分的管辖。

窃听分为三类

  • 根据第 185 和 186 条授权的一般窃听。
  • 根据第 184.2 条经同意的窃听
  • 根据第 184.4 和 188 条的紧急窃听

经同意窃听和紧急窃听不需要完整的司法授权。

未经授权故意拦截“私人通信”属于第 184 条规定的可公诉罪,最高刑罚为 5 年。该罪不包括一方同意的行为 (第 184(2) 条)。

私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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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83 条,“私人通信”是指任何“口头通信或任何电信通信,由通信发起者在加拿大进行或由通信发起者意图让在加拿大的某人接收,并在通信发起者预期除通信发起者意图接收的该人外不会被其他人拦截的情况下进行的”。

以下被认定不属于“私人通信”

  • 数字号码记录器 (DNR) 捕获的电子信号[1]
  • 对上帝的祈祷,因为上帝不符合法律上对“人”的定义。[2]

拦截必须通过“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设备”进行 (第 183 条)。因此,仅使用人类感官而无技术辅助不适用第六部分。[3]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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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是调查工具。只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即可授予授权。该理由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与申请无关。[4]

在法官能够授予窃听令之前,他或她必须确信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特定罪行已经、正在或将要发生”。[5] 警方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授权的目标实际上将在特定地点或以特定方式进行通信”,这将为调查提供证据。[6] 滥捕滥捞不是授权窃听的适当理由。[7]

在辩护律师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宣誓人接受对授权令宣誓书的交叉询问。[8]

授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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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审查与任何令状审查的标准相同。

对窃听令进行审查时应应用的检验标准是,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拦截通信可能有助于对该罪行的调查”。[9] 这不是是否合理地有理由提出指控的问题。[10]

宣誓人不仅应做到坦诚直率,还应做到“清晰简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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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84.2 条,在一方同意拦截的情况下,该人可以拦截任何私人通信。

184.2 (1) 如果私人通信的发起者或通信发起者意图接收的该人同意拦截,并且根据 (3) 款获得授权,则该人可以利用任何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设备拦截私人通信。

...

(3) 如果向该人提交申请的法官确信,则可以根据本条授予授权

(a)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违反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的罪行已经或将要发生;
(b) 私人通信的发起者或通信发起者意图接收的该人同意拦截;并且
(c)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通过拟议的拦截将获得与 (a) 款所述罪行有关的信息。

《刑法》

该条是在 1993 年为回应 R v Duarte [1990] 1 SCR 30 案的判决而添加到《刑法》中的,该判决认为,在一方同意拦截的情况下,可能会违反第 8 条。

第 184.2 条不因未在授权搜查之前要求“调查必要性”而违反《宪章》第 8 条。[12]

防止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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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84.1 条,执法人员可以未经司法授权拦截私人通信

拦截以防止人身伤害
184.1 (1) 国家代理人可以利用任何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设备拦截私人通信,如果

(a) 私人通信的发起者或通信发起者意图接收的该人同意拦截;
(b) 国家代理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同意拦截的该人存在人身伤害风险;并且
(c) 拦截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身伤害。

被拦截通信的采信性
(2) 根据 (1) 款从拦截获得的私人通信内容,除非用于指控实际、企图或威胁人身伤害的诉讼程序,包括就根据本部分的授权申请或就搜查令或逮捕令进行的诉讼程序,否则不得作为证据。


《刑法》

这要求

  1. 拦截各方之一同意拦截;
  2. 拦截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同意拦截的该人存在人身伤害风险;
  3. 拦截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身伤害(例如,为了阻止卧底执法人员进行毒品交易)。

根据第 184.2 条进行的窃听不需要宣誓人证明窃听的“调查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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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诉Fegan(1993),80 C.C.C.(3d)356
  2. R.诉Davie(1980),54 C.C.C.(2d)216
  3. R.诉Beckner(1978),43 C.C.C.(2d)356 - 警官无意中听到被告与其朋友之间的对话;R.诉Kopinsky,1985 CanLII 1191(AB QB)
  4. R.诉Pires;R.诉Lising 2005 SCC 66第41段
  5. R.诉马德里,1994 BCCA _,[1994] BCJ No 1786,第82页
  6. R.诉Thompson,1990 CanLII 43(SCC),[1990] 2 SCR 1111,第1139页
  7. 参见R.诉Finlay和Grelette 1985 CanLII 117(ON CA),(1985),52 O.R.(2d)632(C.A.)
  8. R.诉Della Penna,2012 BCCA 3第26段
  9. R.诉Finlay和Grellette 1985 CanLII 117(ON CA),1985 CanLII 117(ON C.A.)(1985),52 O.R.(2d)632(C.A.),第656页;R.诉Schreinert 2002 CanLII 44932(ON CA),2002 CanLII 44932(ON C.A.)(2002),165 C.C.C.(3d)295(Ont. C.A.),第43段,R.诉Ebanks,2009 ONCA 851,第33页
  10. 同上
  11. R.诉Araujo,2000 SCC 65(CanLII),2000 SCC 65,[2000] 2 S.C.R. 992,第46段
  12. R.诉Largie 2010 ONCA 548(CanLII)正在上诉至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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