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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附带命令/欺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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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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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因第380(1)条规定的欺诈罪被定罪的人,可能会被禁止获得或继续任何涉及对他人不动产、金钱或有价证券拥有权限的职业,或以任何身份成为或担任志愿者。

第 380.2 条规定

禁令
380.2 (1) 当罪犯被定罪,或根据第 730 条在缓刑令中规定的条件下被释放,且犯下了第 380(1) 条中提到的罪行时,对该罪犯判刑或释放的法院,除了可能对该罪行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或释放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外,还可以在法院指示的条件或豁免下,发布一项禁令,禁止该罪犯寻求、获得或继续任何涉及对他人不动产、金钱或有价证券拥有权限的职业,或以任何身份成为或担任志愿者。

期限
(2) 禁令期限可由法院认定为合适,包括罪犯被判处监禁的任何期限。

法院可更改命令
(3) 发布禁令的法院,或如果该法院由于任何原因无法采取行动,则该省同一司法管辖区的另一同等权限法院,可以在罪犯或检察官的申请下,要求罪犯在任何时间出庭,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可以更改禁令中规定的条件,如果该法院认为,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更改是可取的。

罪行
(4) 任何受禁令约束的人,若不遵守该禁令,则构成

(a) 可公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

2011 年,c. 6, s. 4.


CCC

该条款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通过《支持白领犯罪受害者法案》,2011 年 c.6,添加到刑法中。该条款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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