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附带命令/武器禁令
强制性禁令
109. (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以下罪行,或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
- (a) 可公诉罪行,在实施该罪行的过程中使用了、威胁或企图对人进行暴力,并且该罪行可能被判处十年或更长时间的监禁,
- (b) 根据第 85(1) 条(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枪支)、第 85(2) 条(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仿真枪支)、第 95(1) 条(持有带有弹药的禁止或限制枪支)、第 99(1) 条(武器贩运)、第 100(1) 条(为武器贩运目的持有)、第 102(1) 条(制造自动枪支)、第 103(1) 条(明知未经授权而进口或出口)或第 264 条(刑事骚扰)实施的犯罪,
- (c) 与违反《管制药物和物质法》第 5(1) 或 (2) 条、第 6(1) 或 (2) 条或第 7(1) 条相关的罪行,或
- (d) 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任何禁止弹药或爆炸物的犯罪,或者其主题是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任何禁止弹药或爆炸物,并且在犯罪时,该人根据本法或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案作出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拥有任何此类物品,
判处该人或指示该人被释放(视情况而定)的法院,除了可能对该罪行或释放命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发布命令,禁止该人在根据第 (2) 或 (3) 条(视情况而定)确定的命令中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任何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和爆炸物。
禁令期限 - 首次犯罪
(2) 根据第 (1) 条作出的命令,对于与该命令相关的罪行的首次定罪或释放,应禁止该人拥有
- (a) 任何枪支(禁止枪支或限制枪支除外)以及任何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在此期间
- (i) 从命令作出之日起开始,以及
- (ii) 最早不早于该人因犯该罪行被判处监禁后获释后的十年后结束,或者如果该人当时未被监禁或不受监禁,则从该人因犯该罪行被判处监禁或获释后结束;以及
- (b) 终身禁止拥有任何禁止枪支、限制枪支、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
禁令期限 - 后续犯罪
(3) 根据第 (1) 条作出的命令,在除第 (2) 条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下,应禁止该人终身拥有任何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
自由裁量禁令
110. (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以下罪行,或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
- (a) 除第 109(1)(a)、(b) 和 (c) 条中提到的罪行以外的罪行,在实施该罪行的过程中使用了、威胁或企图对人进行暴力,或
- (b) 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的犯罪,或者其主题是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并且在犯罪时,该人根据本法或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案作出的任何命令,未被禁止拥有任何此类物品,
判处该人或指示该人被释放(视情况而定)的法院,除了可能对该罪行或释放命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考虑为了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需要发布命令禁止该人拥有任何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或者所有这些物品,并且如果法院决定这样做是必要的,则法院应发布此类命令。
...
禁令期限
(2) 根据第 (1) 条针对一个人发布的命令,从命令作出之日起开始,最迟不晚于该人因犯与该命令相关的罪行被判处监禁后获释后的十年后结束,或者如果该人当时未被监禁或不受监禁,则从该人因犯该罪行被判处监禁或获释后结束。
– [2]
如果第 109(1)(a)、(b)、(c) 或 (d) 条中的至少一项适用,则 109 命令适用。
如果罪行是
- 可公诉罪;
- 涉及暴力(使用、威胁或企图)以及
- 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或更长时间,
则根据**第 109(1)(a) 条**,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 如果罪行是
- 刑事骚扰(第 264 条);或
根据第 85(1) 或 (2) 条、第 95(1) 条、第 99(1) 条、第 100(1) 条、第 102(1) 条、第 103(1) 条实施的武器犯罪,
则根据**第 109(1)(b) 条**,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 如果罪行涉及《管制药物和物质法》中规定的某些毒品犯罪(第 5(1) 或 (2) 条、第 6(1) 或 (2) 条、第 7(1) 条),
- 则根据**第 109(1)(c) 条**,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如果罪行是
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或爆炸物,并且
犯罪时,犯罪人被禁止拥有此类物品,
- 则根据**第 109(1)(d) 条**,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对于被告首次获得第 109 条命令,要求至少 10 年禁止拥有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终身禁止拥有禁止枪支、限制枪支、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
所有后续的 109 命令必须至少终身禁止拥有所有列出的物品。第 109(1)(c) 条被认定不会违反《宪章》第 12 条关于残酷和不寻常惩罚的规定,因为该条适用于大麻生产的定罪。《sup id="cite_ref-1" class="reference">[1]
↑ R. v. Wiles, 2005 SCC 84 (CanLII), [2005] 3 SCR 895
如果罪行涉及暴力(使用、威胁或企图),则根据**第 110(1)(a) 条**,该命令是自由裁量的。
如果
罪行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或爆炸物,并且
犯罪时,犯罪人未被禁止拥有此类物品,则根据**第 110(1)(b) 条**,该命令也是自由裁量的。
为了根据第 110 条发布命令,该命令必须符合被告和其他公众成员的人身安全利益。如果法官拒绝根据第 110 条发布命令,法官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根据第 110 条发布的命令将禁止拥有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或爆炸物、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最多 10 年。这不包括禁止枪支或限制枪支。- 第 113 条被认定赋予法院修改武器禁令的权力。《sup id="cite_ref-2" class="referenc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