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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可判处刑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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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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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法官可判处的经济处罚形式。[1]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有能力支付”罚款[2],并且认为经济处罚与犯罪和犯罪人相称,则可以判处罚款。这种对支付能力的关注,见于第 734(2) 条,可以防止“被告被判处他们实际上无力支付的罚款,并相应地减少因无力支付而被监禁的被告人数”。[3]

举证责任在于寻求判处罚款的一方,其需要以优势证据证明被告有能力支付。[4] 该方无需识别或查找可用的具体资产,而是“可以依赖间接证据”来证明支付能力。[5]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收受了非法所得”,法庭可以推断出其有能力支付。这必须考虑到“获得的资金数额”和“从获得资金到判决之间经过的时间”。[6]

为了判处罚款,法官必须下令

  1. 应支付的金额
  2. 支付方式
  3. 应支付罚款的时间

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进一步的要求。

如果被告未能支付,其需要证明在特定情况下他们无力支付。[7]


  1. 第 734 条;第 716 条
  2. 第 734(2) 条
  3. R. v. Topp, 2011 SCC 43
  4. R v Topp
  5. R v Topp
  6. R v Topp
  7. R. v. Desjardins, 1996 NBCA; 参见 R. v. Wu, [2003] 3 SCR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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