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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刑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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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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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记录法》RSC 1985,c C-47 允许当事人申请暂停记录。

暂停记录申请
3. (1) 除第 4 条规定外,根据议会法案被判犯有罪的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暂停与其相关罪行的记录;根据《国际罪犯移交法》定义的加拿大罪犯,被移交至加拿大的罪犯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暂停对其被判有罪的罪行的记录。

罪犯移交
(2) 本法所指根据《国际罪犯移交法》定义的加拿大罪犯,被移交至加拿大的罪犯,其被判有罪的罪行被视为以起诉书形式起诉的罪行。

R.S.,1985,c. C-47,s. 3;1992,c. 22,s. 3;2004,c. 21,s. 40;2012,c. 1,s. 114。


CRA

2012 年 3 月之前,加拿大《刑事记录法》中暂停记录被称为“赦免”。

根据第 2 条,“暂停记录”是指“委员会根据第 4.1 条下达的措施”。

根据《刑事记录法》第 7 条,

撤销暂停记录
7. 委员会可以撤销暂停记录

(a) 如果与暂停记录相关的人员随后被判犯有第 4(1)(b) 条所述的罪行,但第 7.2(a)(ii) 条所述的罪行除外;
(b) 如果有证据表明委员会认为与暂停记录相关的人员不再品行良好;或
(c) 如果有证据表明委员会认为与暂停记录相关的人员在申请暂停记录时故意作了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了有关该申请的重大细节。

R.S.,1985,c. C-47,s. 7;1992,c. 22,s. 7;2010,c. 5,s. 7.1(E);2012,c. 1,s. 124。


CRA

2012 年 3 月之前,本条规定是指撤销赦免。

《刑事记录法》第 5 条规定了赦免的效果。

赦免的效果
5. 赦免

(a) 是委员会
(i) 在进行调查后,确信赦免申请人品行良好,并且
(ii) 授予赦免的定罪不再对申请人的品格产生负面影响;以及
(b) 除非赦免随后被撤销或失效,否则需要将定罪的司法记录与其他刑事记录分开保存,并消除因定罪而对被判有罪的人员造成的任何取消资格或义务,这些资格或义务是根据任何议会法案的规定,但《刑法》第 109、110、161、259、490.012 或 490.019 条或《国防法》第 147.1(1) 款或第 227.01 或 227.06 条,或根据议会法案制定的法规所规定的。

R.S.,1985,c. C-47,s. 5;1992,c. 22,s. 5;1995,c. 39,ss. 167、191,c. 42,s. 78;2000,c. 1,s. 4;2004,c. 10,s. 23;2007,c. 5,s. 50;2010,c. 5,s. 5。


CRA

2012 年 3 月,本条被废止。

清除刑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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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RCMP 的政策,无罪释放将在判决日期后一年内移除。[1] 如果判决完成日期早于 1992 年 7 月 24 日,则只有在个人书面请求后才能移除。[2]

有条件释放将在判决日期后三年内移除。[3] 同样,1992 年 7 月 24 日之前的判决将在书面请求后移除。

有记录者前往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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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和国籍法》第 212(a)(2) 条规定,因犯罪而被视为不符合签证资格的人员不得入境美国。[1]

犯有“道德败坏”罪、共谋犯有此类罪行或与“受管制物质”相关的任何罪行的人员,将被视为不可入境。(第 212(a)(2)(i) 条)

这并不适用于任何最高刑期不超过一年监禁且判决不超过 6 个月的罪行定罪。(第 212(a)(2)(ii)(II) 条)

同样,如果犯有罪行时犯错者未满 18 岁,并且自完成任何监禁刑罚以来已超过 5 年,该人员仍可以申请。(第 212(a)(2)(ii)(I) 条)

“道德败坏”行为是指任何“对他人或社会整体而言,在个人和社会义务方面的卑鄙、可耻或堕落行为,违反了人与人之间公认和习俗的权利和义务准则”。[2]

这包括某些罪行:[3]

  • 欺诈
  • 袭击(简单袭击除外)
  • 纵火
  • 入室盗窃
  • 抢劫
  • 勒索
  • 贿赂
  • 伪证
  • 性侵犯
  • 绑架
  • 过失杀人
  • 谋杀

美国不承认赦免或暂停定罪,不将其视为入境目的。

美国不承认有条件释放,仍然将其视为定罪。但是,无罪释放不被视为定罪。

撤销指控,例如在成功完成分流程序后,不会导致该人员被视为不可入境。

根据第 212(h) 条,司法部长可在某些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免除犯罪不可入境规定。

指纹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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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识别法》RSC,1985,c. I-1 授权采集指纹和照片。

第 2(1) 条允许在包括以下情况在内的身份识别目的采集指纹、照片或测量

  • 该人员被合法拘留,指控或被判犯有可公诉罪行,但《违反法》、 《信息安全法》或《引渡法》规定的罪行除外。(第 2(1)(b) 条)
  • 根据出现通知、承诺出庭、认罪书或传票,根据第 501(3) 或 509(5) 条款被控犯有可公诉罪行的被告人。(第 2(1)(c) 条款)

可以使用武力,“只要对有效执行和实施测量、程序和操作是必要的”。(第 2(2) 条款)

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向执行或管理法律的官员和其他人员提供信息”。(第 2(3)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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