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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犯罪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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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令申请
490.8 (1) 检察长可根据本条在本条所指的任何犯罪相关财产方面提出扣押令的申请。
程序
(2) 根据第(1)款就任何犯罪相关财产提出的扣押令申请可由一方提出,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官,并附有检察长或任何其他宣誓人以检察长或其他宣誓人所知悉的事实宣誓的证词,内容如下:

(a) 与犯罪相关财产相关的可公诉罪行;
(b) 被认为持有犯罪相关财产的人;以及
(c) 对犯罪相关财产的描述。

扣押令
(3) 当根据第(1)款向法官提出扣押令申请时,如果法官认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财产是犯罪相关财产,则可发出扣押令,禁止任何人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扣押令中指定的犯罪相关财产的任何权益,除非以扣押令中可能指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加拿大境外的财产
(3.1) 可根据本条就位于加拿大境外的财产发出扣押令,并可对扣押令作出情况所需的一切修改。


刑法

根据第 490.8(1) 条,检察长可就“犯罪相关财产”提出扣押令申请。

根据第 490.8(2) 条,该申请可由一方提出,并应包含一份证词,其中包括

  1. 与犯罪相关财产相关的可公诉罪行;
  2. 被认为持有犯罪相关财产的人;以及
  3. 对犯罪相关财产的描述。

为了发出扣押令,法官必须认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财产是犯罪相关财产,并发出扣押令,禁止任何人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扣押令中指定的犯罪相关财产的任何权益,除非以扣押令中可能指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第 490.8(4) 条)


定罪后的财产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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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0.1(1) 条允许在皇室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没收“犯罪相关财产”。

定罪后的财产没收令
490.1 (1) 在符合第 490.3 条至第 490.41 条的情况下,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本法或《腐败外国公职人员法》规定的可公诉罪行,并且在检察长提出申请后,法院以更有可能性的证据认定任何财产是犯罪相关财产,并且犯罪行为是针对该财产而为的,则法院应

(a) 如果该罪行的起诉是根据某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的,并且由该省政府或代表该省政府进行,则下令没收该财产,归加拿大女王在该省的权利所有,并由该省的检察长或司法部长根据法律处置;以及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下令没收该财产,归加拿大女王在加拿大的权利所有,并由加拿大女王枢密院的成员根据法律处置,该成员可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指定为此目的。


刑法

根据第 290.1(2) 条,为了没收财产,法院必须认定被定罪的犯罪行为是“针对财产而为的,根据该条款应就该财产作出没收令,但法院认定该财产是犯罪相关财产的证据确实充分,则法院可根据第(1)款就该财产作出没收令。”


反物权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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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物权没收申请
490.2 (1) 如果已就本法或《腐败外国公职人员法》规定的可公诉罪行提起控告,则检察长可向法官提出根据第(2)款没收财产的申请。
财产没收令
(2) 在符合第 490.3 条至第 490.41 条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定

(a) 证据确实充分表明该财产是犯罪相关财产;
(b) 已就针对该财产的本法或《腐败外国公职人员法》规定的可公诉罪行提起诉讼;以及
(c) 被控犯有该罪行的被告人已死亡或潜逃。


刑法

该申请可提交给省级法院或高级法院法官。[1]

  1. 第 490.2(5) 条

没收住宅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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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没收的财产是住宅,则法院必须考虑其他因素

与住宅相关的因素
(4) 如果根据第 490.1(1) 条或第 490.2(2) 条应没收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是住宅,则在根据第(3)款作出决定时,法院还应考虑

(a) 如果该住宅在提起控告时是该被告人直系家属的主要住所,并且仍然是该被告人直系家属的主要住所,则没收令对该被告人直系家属的任何成员的影响;以及
(b) 第 (a) 款所指的成员是否看起来没有参与该犯罪行为或与该犯罪行为串通。

2001 年,第 32 章,第 33 条;2007 年,第 13 章,第 11 条。

[1]


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而该毒品是《管制药物和毒品法》定罪的主题,是犯罪相关财产,因此可以被没收。[1]


  1. R 对 Kopp 的判决,2011 MBPC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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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1 条要求没收武器

没收武器和弹药
491. (1) 在符合第(2)款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

(a) 武器、仿制枪支、违禁装置、任何弹药、任何违禁弹药或爆炸物已用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且该物品已被没收和扣押,或者
(b) 某人犯有涉及枪支、十字弓、违禁武器、限制性武器、违禁装置、弹药、违禁弹药或爆炸物的罪行,或者该罪行的主题是枪支、十字弓、违禁武器、限制性武器、违禁装置、弹药、违禁弹药或爆炸物,并且任何该物品已被没收和扣押,


被没收和扣押的物品归属女王陛下,并应按照检察长指示进行处置。
归还合法所有者
(2) 如果根据第 (1) 款进行的确定所依据的法院认定,根据第 (1) 款可能被没收归属女王陛下的任何物品的合法所有者并非该罪行的参与者,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物品将或可能被用于犯罪行为,法院应命令将该物品归还该合法所有者,将该物品出售所得款项支付给该合法所有者,或者如果该物品被销毁,则向所有者支付相当于该物品价值的款项。
收益的应用
(3) 在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物品被出售的情况下,出售所得款项应支付给检察长,或者在根据第 (2) 款作出命令的情况下,支付给该物品在出售前立即的合法所有者。
R.S.,1985 年,第 C-46 章,第 491 条;1991 年,第 40 章,第 30 条;1995 年,第 39 章,第 152 条。

CCC

根据 491(1),法院应命令没收武器或弹药,如果法院认定

  1. 武器被用于犯罪行为,并且武器已被警方没收,或者
  2. 罪行涉及或其主题是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并且它已被没收

如果是这样,没收的物品将“被没收归属女王陛下,并应按照检察长指示进行处置。”

参见 R v Roberts 2005 SKPC 88;女王诉蒙塔古,2012 ONSC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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