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受控药物和物质法下的与犯罪相关的财产
CDSA 中与犯罪相关的财产没收的目的是“确保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不会返还给罪犯,并且保护无辜第三方和对该财产拥有合法利益的人的利益”。[1]
这些目的是为了 (1) “通过没收用于实施指定物质犯罪的财产来惩罚罪犯”,从而影响到交易的利润;(2) 通过“提高赌注”来提供威慑作用,对那些使用或允许其财产用于实施指定物质犯罪的人来说,这是一笔“非常真实的代价”;(3) 确保“该财产不再可用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将其从流通中取出[2]
检察长可以在定罪后随时申请没收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他们必须以概率平衡证明该财产是与定罪相关的“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第 16(1) 条) 如果检察长能够证明该财产是“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但与任何具体定罪无关,则检察长也可以获得一项命令。(第 16(2) 条)
对货物拥有财产利益的无辜人士通常可以在没收听证期间申请归还这些物品。(第 19 条)
CDSA 的第 2 条定义了与犯罪相关的财产
“与犯罪相关的财产”是指除受控物质以外的任何财产,无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
- (a) 借助或以其为目的实施指定物质犯罪,
- (b) 以任何方式用于实施指定物质犯罪,或
- (c) 意图用于实施指定物质犯罪;
《受控药物和物质法》第 16 条规定了与《刑法》第 490.1 条类似的定罪没收权力
定罪没收财产令
16. (1) 除第 18 至 19.1 条规定外,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指定物质犯罪,并且在检察长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在概率平衡的基础上认定任何财产是与犯罪相关的财产,并且该犯罪与该财产有关,则法院应
- (a) 在涉及附表 VI 中的物质的情况下,下令没收该物质,归加拿大女王所有,并由部长根据部长的认为合适的处理;以及
- (b) 在任何其他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的情况下,
- (i) 如果该犯罪的起诉是由一个省的政府提起,并且由或代表该政府进行,则下令没收该财产,归该省女王所有,并由该省的检察长或总检察长根据法律处理,以及
-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下令没收该财产,归加拿大女王所有,并由加拿大女王枢密院中为本款目的指定的成员根据法律处理。
与其他罪行相关的财产
(2) 除第 18 至 19.1 条规定外,如果证据未能使法院信服,认定一个人被判犯有的指定物质犯罪与财产有关,而根据第 (1) 款原本应对该财产下达没收令,但法院在毫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该财产是与犯罪相关的财产,则法院可以根据第 (1) 款对该财产下达没收令。
– CDSA
对物没收申请
17. (1) 如果已经针对指定物质犯罪提起指控,则检察长可以向法官申请根据第 (2) 款下达没收令。没收财产令
(2) 除第 18 至 19.1 条规定外,如果根据第 (1) 款向法官提出申请,并且法官认定
- (a) 毫无合理怀疑,任何财产是与犯罪相关的财产,
- (b) 已对第 (a) 款所述财产相关的指定物质犯罪提起诉讼,并且
- (c) 被控犯有指定物质犯罪的被告人已死亡或潜逃,
则法官应下令没收该财产,并根据第 (4) 款处理。
– CDSA
根据第 19 条,根据第 16(1) 或 17(2) 条提出的申请需要向似乎对该财产拥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发出通知。<rfe>参见 CDSA 第 19 条</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