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程序/判决概述
外观
在判决书被记录下来的时间点之后,判决听证会应“尽快”开始。[1]
- ↑ 第 720(1) 条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允许进行事实陈述,以供考虑。[1] 然而,陈述本身不构成证据。[2]
在律师陈述结束后,被告有权向法庭发表意见。[1] 如果是无意的疏忽或错误,不允许被告发言不会使判决失效。[2]
法官在听取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建议后,在决定判决时,可以超过检察官推荐的范围,但必须在给出判决理由后才能这样做。[1]
还建议法官给律师机会进行进一步陈述。[2]
在决定特定判决后,法官应遵守第 570 和 806 条,要求他制作定罪记录或备忘录,并根据要求,根据表格 35 或 36 制作定罪令。此外,如果适用,将根据表格 21 或 22 制作拘留令。
- ↑ R. v. Jones, 2012 ONCA 609 (CanLII) 在第 10 段
- ↑ 参见 R v Hood, 2011 ABCA 169 (CanLII) 在第 15 段
R v Keough, 2012 ABCA 14 (CanLII) 在第 19 至 20 段和第 51 至 57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