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程序/量刑前报告
量刑前报告是指在法院命令下,由缓刑官在对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后生成的一份报告,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确定量刑。
授权订立报告的规定是第721条,该条规定:
缓刑官的报告
721. (1) 除非根据第(2)款制定了法规,如果被告人(组织除外)对罪行认罪或被判有罪,缓刑官应在法院要求时,为协助法院判决或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根据第730条免于判决,准备一份关于被告人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省级法规
(2) 省长在行政会议上可就法院要求报告的罪行类型,以及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制定法规。
报告内容
(3) 除非法院另有说明,该报告应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 (a) 犯罪人的年龄、成熟程度、品行、行为、态度和悔过意愿;
- (b) 在遵守《青年刑事司法法》第119条(2)款的条件下,以前根据《少年犯法者法案》(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年,Y-1章)作出的处罚决定历史,以前根据《青年刑事司法法案》作出的量刑历史,以及以前根据本法案和任何其他议会法案作出的有罪判决历史;
- (c) 任何用于处理犯罪人的替代措施的历史,以及犯罪人对这些措施的反应;以及
- (d) 根据第(2)款制定的任何法规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任何事项。
同上
(4) 除非根据第(2)款制定了相反的规定,该报告还应包含法院在听取检察官和犯罪人辩论后,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任何其他事项。
报告副本
(5) 法院书记员应在报告提交后尽快向犯罪人或犯罪人律师(由法院指示)和检察官提供报告副本。
R.S., 1985, c. C-46, s. 721;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03; 1995, c. 22, s. 6; 1999, c. 25, s. 16(Preamble); 2002, c. 1, s. 183; 2003, c. 21, s. 15.
– CCC
根据第724条(3)款(b)项,如果报告中对事实主张有争议,则依赖该主张的一方必须证明该事实。
量刑前报告的目的是提供“被告人在社会中的个人形象——他的背景、家庭、教育、工作记录、身体和精神健康、他的交往圈和社交活动,以及他的潜力和动机。”[1]
量刑前报告的功能不是提供罪行的证据,给出犯罪记录的细节,或告诉法院应该判处什么刑罚。[2]
法官可以利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评估被告人的品行,以便将罪行与被告人联系起来。[3]
当法官缺乏关于被告人背景的完整信息时,尤其是在被告人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法官应下令进行量刑前报告。[4]
通常,在对初犯进行量刑时,应考虑进行量刑前报告。[5]
然而,考虑到资源的普遍限制,法官可能希望拒绝下令进行报告,因为没有下令进行报告的具体目的。[6]
- ↑ R. v. Riley, 1996 CanLII 5615 (NS CA)
- ↑ R. v. Bartkow (1978), 24 N.S.R. (2d) 518, at para. 10
- ↑ R. v. Brown, (1985), 31 Man.R. (2d) 268 per Monnin, C.J., at 274
- ↑ R. v. Pritchett; R. v. Graham (1969), 9 C.R.N.S. 262 (Ont. C.A.)
R. v. Samaras (1971), 16 C.R.N.S. 1 (Ont. C.A.) - ↑ R. v. Bates (1977), 32 C.C.C. (2d) 493, 1 W.C.B. 116, 1977 CLB 408 (Ont. C.A.) at p. 494
- ↑ R. v. Shapley, [1998] S.J. No. 790 (Q.B.), 174 Sask.R. 92, at para.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