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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程序/量刑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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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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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前报告是指在法院命令下,由缓刑官在对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后生成的一份报告,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确定量刑。

授权订立报告的规定是第721条,该条规定:

缓刑官的报告
721. (1) 除非根据第(2)款制定了法规,如果被告人(组织除外)对罪行认罪或被判有罪,缓刑官应在法院要求时,为协助法院判决或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根据第730条免于判决,准备一份关于被告人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省级法规
(2) 省长在行政会议上可就法院要求报告的罪行类型,以及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制定法规。
报告内容
(3) 除非法院另有说明,该报告应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a) 犯罪人的年龄、成熟程度、品行、行为、态度和悔过意愿;
(b) 在遵守《青年刑事司法法》第119条(2)款的条件下,以前根据《少年犯法者法案》(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年,Y-1章)作出的处罚决定历史,以前根据《青年刑事司法法案》作出的量刑历史,以及以前根据本法案和任何其他议会法案作出的有罪判决历史;
(c) 任何用于处理犯罪人的替代措施的历史,以及犯罪人对这些措施的反应;以及
(d) 根据第(2)款制定的任何法规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任何事项。

同上
(4) 除非根据第(2)款制定了相反的规定,该报告还应包含法院在听取检察官和犯罪人辩论后,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任何其他事项。
报告副本
(5) 法院书记员应在报告提交后尽快向犯罪人或犯罪人律师(由法院指示)和检察官提供报告副本。
R.S., 1985, c. C-46, s. 721;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03; 1995, c. 22, s. 6; 1999, c. 25, s. 16(Preamble); 2002, c. 1, s. 183; 2003, c. 21, s. 15.


CCC

根据第724条(3)款(b)项,如果报告中对事实主张有争议,则依赖该主张的一方必须证明该事实。

量刑前报告的目的是提供“被告人在社会中的个人形象——他的背景、家庭、教育、工作记录、身体和精神健康、他的交往圈和社交活动,以及他的潜力和动机。”[1]

量刑前报告的功能不是提供罪行的证据,给出犯罪记录的细节,或告诉法院应该判处什么刑罚。[2]

法官可以利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评估被告人的品行,以便将罪行与被告人联系起来。[3]

当法官缺乏关于被告人背景的完整信息时,尤其是在被告人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法官应下令进行量刑前报告。[4]

通常,在对初犯进行量刑时,应考虑进行量刑前报告。[5]

然而,考虑到资源的普遍限制,法官可能希望拒绝下令进行报告,因为没有下令进行报告的具体目的。[6]

  1. R. v. Riley, 1996 CanLII 5615 (NS CA)
  2. R. v. Bartkow (1978), 24 N.S.R. (2d) 518, at para. 10
  3. R. v. Brown, (1985), 31 Man.R. (2d) 268 per Monnin, C.J., at 274
  4. R. v. Pritchett; R. v. Graham (1969), 9 C.R.N.S. 262 (Ont. C.A.)
    R. v. Samaras (1971), 16 C.R.N.S. 1 (Ont. C.A.)
  5. R. v. Bates (1977), 32 C.C.C. (2d) 493, 1 W.C.B. 116, 1977 CLB 408 (Ont. C.A.) at p. 494
  6. R. v. Shapley, [1998] S.J. No. 790 (Q.B.), 174 Sask.R. 92, at para.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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