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犯罪所得
第 XII.2 部分是在 C61 法案中颁布的,以履行加拿大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下的国际义务。[1]
第 XII.2 部分的目的是“通过从犯罪组织手中夺取他们非法活动的所得来打击犯罪组织”。[2] 它的目的也是为了认识到“一些犯罪是大生意,而且可以从犯罪活动中获得巨额利润,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利润”。[3]
第 462.3 条将犯罪所得定义为
“犯罪所得”是指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或衍生的任何财产、利益或优势:
(a) 在加拿大境内实施指定罪行,或
(b) 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指定罪行。
– [5]
根据第 462.33 条,在检察长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限制某些财产。[4]
当法院确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可能对“据称在法官拥有管辖权的省份内实施的指定罪行”做出没收令的财产时,法院可以下达该命令。[5]
该命令将具有“禁止任何人以除该命令可能规定的方式以外的方式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命令中指定的任何财产的任何利益”的效果。[6]
该申请必须包括:[7]
- 书面申请
- 概述的宣誓书
- 违法者或正在调查的事项
- 被认为拥有财产的人
- 对这种信念的理由
- 对可能根据第 462.37(1)、(2.01) 或 462.38(2) 条做出该命令的信念的理由
- 财产的描述,以及
- 是否已提出过任何先前的申请
该申请可以是单方的。[8]
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收金钱,皇室必须以可能性大于概率的标准证明
- 没收的资金与被告被判有罪的罪行有关;并且,
- 该财产是犯罪所得。
第 462.37(3) 条中“违法者的财产”可以包括被盗现金,[9] 因此可以根据这些条款没收。
如果法官发现可以根据第 462.37(1) 或 (2.01) 条没收财产,法院有权下令违法者支付罚金。
以罚金代替没收
(3) 如果法院确信应就违法者的任何财产做出根据第 (1) 或 (2.01) 款作出的没收令,但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或利益无法成为命令的标的,则法院可以代之以命令没收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或利益,命令违法者支付相当于该财产或其部分或利益的价值的罚金。特别是,如果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或利益:
- (a) 在尽到应尽的勤勉义务后,无法找到;
- (b) 已转让给第三方;
- (c) 位于加拿大境外;
- (d) 价值已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或
- (e) 已与其他无法轻易分割的财产混合。
– 刑法
如果违法者未能在罚金令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罚金金额,则该违法者将构成违反。法官将在做出罚金令时指定违反的处罚。
第 462.37(4) 条涉及违反处罚
因未缴纳罚金而入狱
(4) 当法院命令违法者根据第 (3) 款支付罚金时,法院应
- (a) 在未支付该罚金的情况下,判处监禁
- (i) 不超过六个月,罚金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 (ii) 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罚金金额超过一万美元,但不超过两万美元,
- (iii) 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十八个月,罚金金额超过两万美元,但不超过五万美元,
- (iv) 不少于十八个月,不超过两年,罚金金额超过五万美元,但不超过十万美元,
- (v) 不少于两年,不超过三年,罚金金额超过十万美元,但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 (vi) 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罚金金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但不超过一百万美元,或
- (vii) 不少于五年,不超过十年,罚金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并且
- (b) 指示根据(a)款判处的监禁刑期应与对违法者判处的任何其他监禁刑期或违法者当时正在服的监禁刑期连续服刑。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