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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辅助令/武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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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禁令
109. (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或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

(a) 涉及对人身使用、威胁或企图使用暴力的可公诉罪行,并且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或更长时间的监禁;
(b) 根据第 85(1) 条(在犯罪中使用枪支)、第 85(2) 条(在犯罪中使用仿制枪支)、第 95(1) 条(持有禁止或限制性枪支以及弹药)、第 99(1) 条(武器贩运)、第 100(1) 条(持有武器贩运目的)、第 102(1) 条(制造自动枪支)、第 103(1) 条(知道未经授权而进口或出口)或第 264 条(刑事骚扰)进行的犯罪;
(c) 与违反《受控药物和物质法》第 5(1) 或 (2) 条、第 6(1) 或 (2) 条或第 7(1) 条有关的犯罪;或
(d) 涉及或其主体是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任何禁止弹药或爆炸物的罪行,并且在犯罪时,该人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作出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拥有任何此类物品;

判处该人刑罚或指示该人被释放(视情况而定)的法院,除对该罪行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或释放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外,还应做出禁令,禁止该人在根据 (2) 或 (3) 款(视情况而定)确定的命令中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任何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和爆炸物。

禁令的期限——初犯
(2) 根据 (1) 款作出的命令,在初次因与该命令有关的罪行被判有罪或被释放的情况下,应禁止该人拥有:

(a) 除禁止枪支或限制性枪支以外的任何枪支,以及任何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期限为:
(i) 从命令作出之日起开始;并且
(ii) 在该人因该罪行被判有罪后获释后不早于十年结束,如果该人当时没有被监禁或不受监禁,则在该人因该罪行被判有罪或被释放后结束;并且
(b) 任何禁止枪支、限制性枪支、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终身禁止。

禁令的期限——再犯
(3) 根据 (1) 款作出的命令,在除 (2) 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下,应禁止该人终身拥有任何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

...

酌情禁令
110. (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或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

(a) 除第 109(1)(a)、(b) 和 (c) 款所述罪行以外的任何罪行,在该罪行中对人身使用、威胁或企图使用暴力;或
(b) 涉及或其主体是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的罪行,并且在犯罪时,该人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作出的任何命令没有被禁止拥有任何此类物品;

判处该人刑罚或指示该人被释放(视情况而定)的法院,除对该罪行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或释放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外,还应考虑是否为了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否有必要做出禁令,禁止该人拥有任何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禁止弹药或爆炸物,或者所有此类物品,如果法院决定有必要,法院应做出此项命令。

...

禁令的期限
(2) 根据 (1) 款对某人作出的命令,从命令作出之日起开始,在该人因与该命令有关的罪行被判有罪后获释后不晚于十年结束,如果该人当时没有被监禁或不受监禁,则在该人因该罪行被判有罪或被释放后结束。


[2]

强制性 109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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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 109(1)(a)、(b)、(c) 或 (d) 款中的至少一项要素适用,则 109 令适用。

如果罪行是:

  • 可公诉罪;
  • 涉及暴力(使用、威胁或企图使用)并且
  • 罪行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或更长时间。

如果罪行是:

  • 刑事骚扰(第 264 条);或
  • 根据第 85(1) 或 (2) 条、第 95(1) 条、第 99(1) 条、第 100(1) 条、第 102(1) 条、第 103(1) 条进行的武器犯罪

如果罪行涉及根据《受控药物和物质法》进行的某些毒品犯罪(第 5(1) 或 (2) 条、第 6(1) 或 (2) 条、第 7(1) 条),则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如果罪行:

  • 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或爆炸物,并且
  • 罪犯在犯罪时被禁止拥有此类物品

被告第一次被授予 109 令时,需要对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和爆炸物进行至少 10 年的禁令,以及对禁止枪支、限制性枪支、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进行终身禁令。

所有后续的 109 令必须对所有列出的物品进行至少终身禁令。

第 109(1)(c) 款被发现没有违反《宪章》第 12 条关于对大麻生产罪进行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的规定。[1]

  1. R. v. Wiles, 2005 SCC 84 (CanLII), [2005] 3 SCR 895

酌情 110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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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行涉及暴力(使用、威胁或企图使用),则该命令根据第 110(1)(a) 款是酌情命令。

如果:

  • 罪行涉及枪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弹药或爆炸物,并且
  • 罪犯在犯罪时没有被禁止拥有此类物品

为了根据第 110 条做出命令,该命令必须符合被告和其他公众成员的人身安全利益。如果法官拒绝根据第 110 条的要求做出命令,法官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根据第 110 条作出的命令将在 10 年内禁止拥有枪支、弩、限制武器、弹药或爆炸物、禁止武器、禁止装置和禁止弹药。这包括禁止枪支或限制性枪支。

第 113 条被发现赋予法院修改武器禁令的权力。[1]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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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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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 v. Conley, 2010 BCSC 1092 [1]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