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审判辩护/案件理论的制定
制定案件理论是审判准备中最重要的步骤。它组织了整个法庭陈述和辩论。
案件理论是对当事人认为发生的事情的总结,它符合所有预期将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并将导致当事人期望的结果。换句话说,它是一个叙述,应该传达律师希望提出的整个故事。
理解案件理论的更口语化方式。就像电梯演讲。当你被一个外行人问起你的案件时,你会告诉他一个简要的概括,并希望说服他站在你这边。
理论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应该指导律师在准备案件的每个步骤,包括审判策略。如果没有案件理论,审判就没有真正的统一策略,也没有什么可以让审判法官遵循。它将案件完全交给机会,律师将无法控制案件的方向,因此也无法将其引导到预期的结果。
理论应该描绘事件的全貌,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可采纳的事件部分。
对于辩方而言,理论通常要么侧重于与检察官提出的故事相反的故事,这个故事呈现了合法的事件序列,要么只侧重于检方案件的程序缺陷。而对于控方而言,理论通常侧重于当事人的预谋和动机。
尽管法官的法律分析不允许他仅仅选择相互竞争的故事,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在做的事情,法官面前被呈现出两种理论。因此,更全面、更合乎逻辑和更有吸引力的理论总是会胜过较差的理论。
仅仅说被告不在犯罪发生时在场,这不是一个理论。理论必须更全面,解释所有
案件理论有三个主要要素
- 它必须在事实上有逻辑性,并符合常识
- 它必须满足获胜所需的法律要素
- 它必须引起事实认定者的情感共鸣
构成理论的叙述应该包含所有“毋庸置疑的事实”,即不可争议的好坏事实,这些事实最终将在法庭上公布。如果你没有解释所有这些事实,省略通常足以否定叙述。
叙述应该清楚地阐明为了符合所需结果的法律要求而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因此,自卫案应该描述符合自卫必要法律测试的具体事件。同样,辩方提出的身份识别案应该提供有关未作观察的叙述。
案件理论应该呈现一个有情感吸引力的故事。它应该侧重于关键证人,通常是当事人,他应该是故事的主人公。
一个适当的案件理论必须能够解释和容纳所有毋庸置疑的事实(FBD)。
案件的FBD是法官最有可能发现的所有事实。
FBD可能对你的立场有利、不利或中性。理论必须一致,并解释所有不利的FBD。如果它们大多不利,那么唯一可能的结果可能是对较轻罪名的定罪。或者在最坏的情况下,唯一可能的结果是定罪。
案件主题是对案件的简要概括,用一个短语或一句话表达。它应该不仅捕捉案件的事实目标,还应该捕捉案件背后的情感想法。
在实际操作中,案件主题就像电影的标语或产品的口号一样。它捕捉了理论,而且令人难忘。
一个好的主题可以是一个短语,这个短语会被纳入提问中,这样主题可以在结辩时发挥更大的作用。
- 可信度案件(任何一方):“真相发生了改变”,“事实发生了改变”,“他改变了主意”,“我们有他的话为证”
- 欺诈案件(控方):“签字就等于承诺”,“他信守了承诺”
- 自卫案件(辩方):“他没有/不会停下来”,“他一直追着我”
在制定辩护理论时,通常会侧重于以下几个角度中的一个或多个。这将包括更一般的“草率下结论”的主题。警方可能在调查初期就决定了谁是罪犯,证人可能根据有限的信息或常见假设推测被告是罪犯。
另一个角度是更法律化的理论,它基于缺乏证据来证明有罪。主题侧重于未知的事实。它劝阻事实认定者进行推断,鼓励对事件产生怀疑,有时会建议对替代可能性进行推测。
这两种方法的更具说服力但也更有风险的变体是建议第三方负责。这很困难,因为通常很难找到具体证据,并且会导致推测,此外证据规则可能会允许检方在结案后反驳第三方建议以巩固自己的立场。
查看警方调查通常是产生理论的来源,这些理论大多源于不完整、草率甚至恶意调查。
一项适当的调查应是完整的。也就是说,所有合理可获得的证据来源都已调查。这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警方资源的可用量。
调查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 未能进行观察
- 在暴力犯罪中,被告身上是否有任何伤痕
- 附近是否有其他人员作为潜在证人
- 警方已知的可获得证人未被采访
- 在合理情况下对案件有用的情况下,未能拍照
- 在事件发生地点:这在周围环境有助于说明事件发生经过的情况下尤为重要,例如搏斗发生的地点。
- 对指控受害者所观察到的伤痕进行拍照
- 对被告所观察到的伤痕进行拍照
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出现,可能构成一个合理的论点,即警方未能完成其调查,因此没有获得可能支持辩方事件版本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