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审判辩护/直接询问
外观
直接证据的目标是从证人那里引出证据,这些证据:(1)是可接受的,(2)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建立支持你案件理论的事实,并建立你案件的基本要素。
适当的直接证据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组织、合乎逻辑和完整的叙述;(2)佐证(3)交叉询问时易受攻击的漏洞有限。
传唤任何证人的目的主要应该是推进案件的理论。该理论应围绕建立事实展开,这些事实构成了需要证明的要素,以便法官决定争议问题。
对于试图建立犯罪的检察官来说,起点是生成以下内容
- 需要证明的要素列表;
- 与要素匹配的现有事实列表;
- 将提供每个所需事实的证人列表;以及
- 如果需要,在进行证据时遵循的清单
在考虑直接询问时,第一个问题是问问自己“传唤这个证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答案没有推进案件,或者可能暴露案件的弱点,辩护律师必须考虑不要传唤此人出庭作证。
应考虑的事项包括
- 证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 证人是否能够清晰地表达
- 证人是否可能作证对案件不利的事项
证人访谈应包括两个部分。访谈的第一部分应该是为了发现,第二部分应该是为了练习和排练。如果可能,这应该分成两次不同的访谈。
应在审查证人证据之前,向证人提供任何书面陈述或音频陈述的文字记录的副本。
绝不应将多个证人一起进行访谈。主要例外是,在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对证人进行访谈。
在 Mauet 的《审判技巧基础》[1]中,建议许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提问标准模板应遵循逻辑或时间顺序。按照以下顺序
- 背景
- 事件发生地点的描述
- 事件发生之前的经过
- 事件发生的经过
- 事件发生后的立即经过
- 发生的伤害以及接受的治疗
- 目前的物理伤害
- 突出主要要点的事证
罗伯特·怀特的《审判艺术》中提供了适用于大多数证人的类似一般结构
- 确认证人身份;
- 详细说明证人对案件的兴趣或不感兴趣
- 对于需要证明的每一项
- 该项目的名称;
- 设置场景;
- 引出关键证词;
- 建立观察机会和记住的原因。
这些问题旨在向证人表明他们应该谈论什么。重要的是,使用的语言要针对证人的理解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重要的是要保持问题简单,使用简单的语言。更复杂的问题应该分解成多个更小的问题。
- 用“并且”或“好的”开头问题
- 将证人给出的答案重复回他们
- 论证性问题 - 也就是说,试图向法庭进行论证的问题,例如要求对未经证实的证据进行推论或解释的问题
- 含糊不清或过于宽泛的问题
- 不相关的问题
- 寻求意见或结论的问题
- ↑ 第 2 版,加拿大,第 61 页